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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监理为同一家单位

发布时间:2021-08-14 16:44:40

『壹』 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是同一个单位吗

同一个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可以是同一单位吗?这个单位同时具有设计和监理资质。不可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勘验单位是五个独立的单位

『贰』 一个工程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能是同一家吗

一家监理单位可以具备设计单位的资质,但是在同一个项目中,其不能同时担任设计和监理的双重角色,在项目管理中,建设、勘查、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各自的职责不同。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叁』 一个工程中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能同属于一家单位吗

不能同属于一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工程设计监理为同一家单位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规模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肆』 同一个工程设计和监理可以是同一单位吗

设计和监理可以是同一家单位。因为不涉及利益勾结风险。施工和监理不能是同一家单位。

『伍』 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能否为同一单位,有何法律依据

当然可以,但是要求这个单位必须有设计资质和监理资质

法律没禁止就是允许的

『陆』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能不能为同一个单位

项目设计、施工可以是同一单位; 但设计施工监理不能为同一个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第八条规定,“严禁在统一经济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柒』 同一个工程监理,设计可以是同一家单位么

工程设计由建设方委托,当时不可能确定施工阶段的监理单位;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由建设方招标后委托中标单位。
一个集团公司下面存在设计、施工部门并不奇怪,只要分别具备相应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就证明它们都是独立法人,就是合法的实体企业,各自营运。不存在回避、违规。

『捌』 同一工程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能是同一单位吗

不可以。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另《建筑法》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故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可以是同一单位。

『玖』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能不能为同一个单位

计施工可以是同一单位; 但设计施工监理不能为同一个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文)第八条规定,“严禁在统一经济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拾』 同一个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可以是同一单位的依据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监理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另《建筑法》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故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可以是同一单位。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4,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6,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7,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8,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0)工程设计监理为同一家单位扩展阅读: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监理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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