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试简述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特征。
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工程项目从策划、评估、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工作次序。
决策阶段,又称为建设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项工作内容。
设计一般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于大型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在初步设计之后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建设准备阶段主要内容包括:组建项目法人、征地、拆迁、“三通一平”乃至“七通一平”;组织材料、设备订货;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委托工程监理;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招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按规定作好施工准备,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申请开工,进入施工安装阶段。
施工阶段,建设工程具备了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项目新开工时间,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时间而定。不需开槽的以正式打桩作为开工时间。铁路、公路、水库等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时间。
生产准备阶段,对于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其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应适时地组织专门班子或机构,有计划地做好生产准备工作,包括招收、培训生产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设备安装、调试、工程验收;落实原材料供应;组建生产管理机构,健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生产准备是由建设阶段转入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
竣工验收阶段,工程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建设项目转入生产和使用的标志。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项目正式投入使用。
考核评价阶段,建设项目后评价是工程项目竣工投产、生产运营一段时间后,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系统评价的一种技术活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❷ 工程建设包括哪些方面
建设工程一般包括五个阶段:建设前期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验收与保修阶段和终结阶段。其中,建设前期与建设准备阶段工作以发包方为主、承包方为辅,其余阶段皆以承包方为主、发包方为辅。
而在整个建设程序中,建设准备期的招投标阶段、建设实施期的施工阶段以及建设终结期的竣工运营阶段,都存在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把握这些重点对于发承双方而言都极其关键。
1、招投标阶段
对于发包方而言,组织招标的流程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招标答疑→开标→评标→询标→定标与签发中标通知书。
对于承包方而言,参与投标的流程包括:购买招标文件→填报资审文件→研究招标文件→参加现场考察→准备质疑问题→参加标前会议→编制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澄清有关问题→准备履约保证→商签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其中的重要时限包括招标准备时限、公告时限、资格预审时限、投标保证金时限、开标与评标时限、中标通知时限、履约担保时限与合同签订时限等。
资格预审文件:至少需要提前于预审截止日10天发出,且发售期不得少于5天。其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至少应在预审截止3日前做出(不能达到则应顺延截止日期);投标人在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时,应在预审截止2日前提出,招标人也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至少需要提前于投标截止日20天发出,且发售期不得少于5天。其中,工程招标中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日前;投标人在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应在收到招标文件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招标人也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保函的缴纳时限一般为投标截止时。保证金的退回时限是书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外,投标保证金/保函应保证其在投标有效期满28天内继续有效。
开标&评标&定标:开标时间与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点一致,即接受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从此时开始计算,期间要完成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工作,因此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在开标会上,投标人应监督唱标结果,并在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当场提出,招标方也应现场予以答复。
中标:发包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进行中标人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发包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的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继而在订立书面合同的7日内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❸ 工程项目建设建设的特点包括
工程建设项目:是以实物形态表示的具体项目,它以形成固定资产为目的。
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除具备一般项目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①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
②整体性强。
③具有固定性。
❹ 工程建设地点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1、环境特征;
2、水文地质条件特征;
3、交通条件特征;
4、人文经济状况等。
❺ 工程建设标准有什么特点
摘要:答: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取决于工程建设所具有的特殊性。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一是建设工程本身的固定性和建设活动的流动性。建设工程只能固定在某个特定的地点,不可移动,建设活动只能围绕这一特定的位置展开,不同的工程决定了从事建设活动的人员和机械设备,不可能永久地围绕在一个地点活动,必然要进行迁移或流动。
❻ 工程项目的基本特征包括( )。
1、明确的目标其结果只可能是一种期望的产品,也可能是一种所希望得到的服务。
2、独特的性质:每一个项目都是唯一的。
3、资源成本的约束性:每一项目都需要运用各种资源来实施,而资源是有限的。
4、项目实施的一次性:项目不能重复。
5、项目的确定性项目必有确定的终点:在项目的具体实施中,外部和内部因素总是会发生一些变化,当项目目标发生实质性变动时,它不再是原来的项目了,而是一个新的项目,因此说项目的目标是确定性的。
(6)工程建设法的特征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为了顺利完成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通常要把每一个工程项目划分成若干个工作阶段,以便更好地进行管理。每一个阶段都以一个或数个可交付成果作为其完成的标志。可交付成果就是某种有形的、可以核对的工作成果。可交付成果及其对应的各阶段组成了一个逻辑序列,最终形成了工程项目成果。
每一个阶段通常都包括一件事先定义好的工作成果,用来确定希望达到的控制水平。这些工作成果的大部分都同主要阶段的可交付成果相联系,而该主要阶段一般也使用该可交付成果的名称命名,作为项目进展的里程碑。
通常,工程项目建设周期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工程项目策划和决策阶段,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总结评价阶段。大多数工程项目建设周期有共同的人力和费用投入模式,开始时慢,后来快,而当工程项目接近结束时又迅速减缓。
❼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1、针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特点进行WBS工作分解结构
每个工程可以根据自己工程的实际WBS工作分解结构情况,运用“工程中标”、“项目评估”、“中期管理”等阶段的程序在系统存储的公共工程标准细目数据库中指定属于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关分布项目信息。将这些分布项目信息继续分解为更细的细目、构造物并指定定额。
2、对于“材料”、“定额”数据的管理也是本系统的特色功能之一
系统中把材料分为两种类型:原材料、配合比材料。其中,配合比材料是由某些原材料通过一定的配比量组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材料。
3、定额的重要性
定额是计算构造物成本的关键依据。根据定额的类别系统中将定额细分为以下3种类型:人工、材料、机械。
4、方便快捷的合同管理及成本计算
此处对工程合同进行管理,将工程细目与合同一一对应,同时系统将根据评估阶段细目的人工、材料、机械评估使用量,对合同各项信息进行调整。将定额拆分为“主材”、“地材”、“劳务费”等各项统计栏位进行计算。
5、完善的工程队评价机制
根据管理者提供的统一的考核及权重模板,使用者可从三种评价方式(平日考核、记名评价、不记名评价)中任意选择某种方式对某工程队的进行评价。
6、材料的进出场及库存管理
系统针对工程项目中,材料的成本占整个工程成本比重很大这一特点,专门定制了对材料使用情况的进出场管理,以及材料库存信息管理。
7、灵活的工程变更体系
当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评估阶段所进行的WBS工作分解不能满足当前施工需求时,可使用“中期评估”阶段程序进行工程细目的变更,新增的变更重新拟定合同并进行对下计价。
8、实时了解工程完成情况及拨(借)款信息情况
管理者可通过合同调整情况、对下计价情况了解工程目前进展状况,以及拨(借)款信息。全面、及时的掌握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信息。
9、全面的统计分析能力
系统提供了涵盖“工程评估”、“对下承包”、“对下计价拨款”三大方面,涉及“工程成本预算”、“评估收入”、“评估工料机使用量”、“劳务承包”等情况的27张报表供使用者全面了解经过本系统统计分析后的工程项目各项数据的具体参数及详细信息。
10、还具备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长、整体性强和固定性等特征。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唯一性、一次性、产品固定性、建设要素流动性、系统性、风险性等特征,影响或决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技术、经济和管理特征及其管理方式和手段,因而也是工程招标需要把握的三个基本因素。
(7)工程建设法的特征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较大,资金往往通过多种渠道筹措,除项目投资人自有资金、政府各类财政性资金外,可以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提供的信贷资金或赠款以及通过企业、社会团体等多种渠道融资。
这些投资建设资金按来源性质可以分为:国内资金和国外资金。国内资金又分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和非国有投资等,不同性质的投资对工程招标有不同的约束要求。
我国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利用了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协力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这些金融机构都有相应的贷款和资金使用规定,其招标的方式、程序及评标办法等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工程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建设工程项目
❽ 建设法的特征是什么
建设法: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综合性(行政法律、民事法律、技术法规)
(2)复杂性(土木工程活动的复杂性、涉及面广、内容繁多)
(3)协同性
调整范围:
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管理机构的职能活动)
2.建设活动中的协作关系 (主体之间)
3.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主体内部)
建设法的基本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
2.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
3.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❾ 工程建设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从这方面而言,也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为内容的承揽合同。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专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劳务,而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转移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在中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①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在中国,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体之外,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
②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动辄涉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质量进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
③合同责任的法定性。
2、承包方式
其一,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
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任务总体承包给一个总承包人的场合。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的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发包人仅直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发包人应当依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设工作。总承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分包合同,相互间发生直接的关系,总承包人就工程建设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须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合同时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总承包人负责,并于总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其二,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
承包合同,又称单任务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某一勘察、设计人、施工人,并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作的完成向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单项任务承包合同时,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分包合同则是由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究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的完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这里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各个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工作任务的承包合同完全是独立的,各个承包人之间不发生联系。而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虽是两个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但两个合同的承包标的有联系,即分包合同的承包标的是承包合同承包标的的一部分,所以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时,也应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形成一个复杂的联系体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仅应向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而且与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单项任务的承包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时,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不能成为分包人;
第二,须经发包人同意,分承包合同应无效;
第三,分包的标的不是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对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有分承包人完成。
《合同法》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