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施工合同中无说明就地取材的材料部分,建设单位有权扣除就地取材的材料款吗
你好:
施工合同主要的范本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
范文本)(GF-1999-0201);
2、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2013年04月03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并规定本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
时废止。
施工合同(GF-1999-0201中有关材料的部分主要有两种约定:
其通用条款第27和28条:
27、发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施工合同(GF-2013-0201)中有关材料的部分也有两种约定:
其通用条款第8.1和8.2条: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因此,对于材料方面,一是发包人供应,又称为甲供材,二是承包人采购。
对于甲供材,一般是价格已确定,此部分价格,甲方会予以扣除,
因此,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B.0.11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其中就有
(数字是自己虚拟的)
1、施工单位应得款为:1000元
2. 本期应扣款为: 100元(扣除甲供材价格)
3. 本期应付款为: 900元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价格有高有低。但应付款仍为1000元。
施工合同中无说明就地取材的材料部分,建设单位有权扣除就地取材的材料款吗?
就地取材的材料可以理解为:
1、之前剩余的材料;
2、自然资源,如在工地现场就有沙子、石子、石块等,不需要额外购买;
3、采购地点为本地的供给单位,择优选择。
对于第一种,当然不会重复付款(无论是甲供材还是承包人采购);
对于第二种,对于此部分,没有采购,何来的采购材料款,但其它款项,比如人工费、措施费等应予以拨
付。
对于第三种,属于承包人采购。但有的工地会采取: 若合同既未约定由承包人采购,也未约定由发包人
采购的材料,或在工程进展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审计、监理等到各方共同考察确定,并在考察确定厂
家、规格、型号、价格等后进行各方签章认可。此时甲方不应扣除材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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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工程用砂就地取材需要审批吗?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接线专家翟国徽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问:某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拟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工程建设。请问,这种情况下还需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吗?
答:砂、石、土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按照我国《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一般情况下,采挖砂、石、土必须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
为工程建设需要就地采挖砂、石、土,可以减少异地开采,有利于保护环境。为鼓励建设单位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同时,为防止建设施工单位以工程建设为由,随意采挖砂、石、土资源,《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中,对以上190号复函提到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动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
就此问题,有关司法解释也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是否需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5号)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在批准用地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用于工程建设的,无须办理矿产开采许可证及缴纳资源补偿费。
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为工程施工本身需要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工程建设的,无须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但需要指出的是,建设单位在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或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的,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来源为:“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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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字面意义上理解,再结合工程实际,就地取材,即鼓励建设单位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又降低造价,一举两得。
但对于材料款,施工单位自身又有什么充分的证据去要求拨付呢?j对建设单位而言,就地取材的意义之一不就是降低成本吗?
B.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第二十条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本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C. 《建筑施工安全作业规范手册》
这是我编写的项目安全作业管理指导手册,希望给予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常交流。(由于回答内容不能超过10000字,所以没有办法传全文了,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加我的QQ:656422896 ;或者留下邮箱我发给你!~~
项目安全作业管理指导手册
(试行版)
编 制 说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主体方针,为了便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编制本手册,手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常用的各项法律、法规条款及相关地区地方标准进行汇编,包括列举了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要求,便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查询和作为安全技术交底、班组活动教育内容,其中还包含了本项目管理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希望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及职工有所帮助,共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杜绝和减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能够平衡、有序发展,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编写本手册尚属尝试,不足之处望各位领导、同仁批评指正。
本手册适用于-----贵阳世纪城项目工程
贵阳世纪城项目安全部
2008-4-15
注:1、本手册法律、法规及标准只列出常用和重要部分,具体内容详细见法律、法规标准正式版本。本手册内容与法律、法规、标准有违背的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为准。
2、本手册现为试行版,各分包单位如有意见、建议或疑义请于30内反映至项目安全部。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3
第二章 项目安全管理细则…………………………………..…11
第三章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目录)…………………………..14
第四章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工程防护………..16
第五章 模板工程…………………………………………...….17
第六章 脚手架作业………………………………...………….19
第七章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21
第八章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22
第九章 高处作业防护……………..…………………..……..23
第十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24
第十一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25
第十二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27
第十三章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30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颁发; 1998年3月1日施行;
1、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发。。
2、 第五条(义务、权益)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防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3、 第二十九条(承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节选)。
4、 第四十五条(建筑安全)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 第四十六条(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节选)
6、 第七十一条(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应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实施)
1、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发。
2、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节选)
3、 第三条(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 第十九条(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节选)
7、 第三十八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 第四十四条(职工安全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者按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节选)
10、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节选)
11、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者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3、 第八十二条(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⑴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⑶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⑷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节选)
14、 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⑷、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准的;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⑼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节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节选》2006年6月29日实施 第五十一号主席令
1、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国务院令
2007年6月1日施行
1、第九条(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节选)
2、第十六条(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节选)
3、三十六条(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⑶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⑷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⑸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⑴发生一般事故的(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⑵发生较大事故的(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节选)
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
1、第十四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第三十五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法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节选)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4、第三十三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⑴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⑵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⑶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⑷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节选)
5、第三十四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第三十五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第三十七条(工亡补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伤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⑴伤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⑵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93号令)
1、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2、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第二十四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节选)
4、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须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6、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7、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工作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⑴施工作业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⑵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换,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⑶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⑷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⑸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设施的。(节选)
9、第六十六条: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节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 第4号
1、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节选)
2、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节选)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 第28号
1、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什么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 2008年1月1日实施
1、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用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存在隐瞒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十、《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998年6月17日实施
1、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三十一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三十二条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修保养。
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
三十五条 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来临之前要作好防洪抢险准备。
第二章 项目安全管理细则
D. 建设工程竣工时间确定请教下 最好解释清楚 依据
解题依据:
A、《施工示范合同》通用条款第32.4条: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B、《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解题要点:
1:合同有约定的——从约;
2:对于合同无约定的且双方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那么按第14条处理;
3:由于《施工管理》中所采用的合同是——《施工示范合同》,而该合同是建立在无具体工程上的,为此,书上常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实在书上所采用的《施工示范合同》中,专用条款内容是空白的——因为无法填写,而通用条款的内容是齐全的;根据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即通用条款有约定)原则,那么实际竣工日期就可以按照相关通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4:题中的“一般情况下”,指的是:双方采用的合同是《施工示范合同》;由于题中没有说明专用条款中有约定,那么就按通用条款处理,答案当然是C啦!我说了这么多,不知你是否明白?
E. 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不同分为哪些类别
施工合同类型:
按计价方式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1)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
有把握的部分采用总价合同,估算不准的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
2)工程项目的设计深度:
一般,施工图设计阶段采用总价合同,技术设计单价合同,初步设计阶段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或单价合同
3)工程施工技术的先进程度
有较大部分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应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4)工程施工工期的紧迫程度:
有些紧急工程(如灾后修复工程等)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F. 农村建房承包合同应该写,应该注意那些事项,请详细说明细节
这里有份参考,看是否适合你
甲方:
乙方:
甲方砖房1栋 平米防震居民房,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每平方米 元,共计人民币(大写: )包括地暖(塑管每米3元左右)。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俩,以期共同遵守:
一、双方责任:
1、 乙方进入施工工地现场,甲方必须负责三通一平工作,建筑用电距离不超过300米,电水路由甲方负责,所需的水电费由乙方支付。
2、 甲方负责解决施工人员临时住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房负责。
3、 甲方负责提供相应不底于90平方有效图纸,图纸上有双方签字,不能随便更改,如需要更改双方商量后同意甲方要负责所造成的损失。增加的合同外的工程部分,甲乙双方谈好价格后再订合同方能进行施工。
二、施工要求
① 地工基础:深度70公分 宽度60公分 里面宽度40公分
② 墙体外墙3.7 内墙2.4 砌筑时内外错缝一般采用水泥沙浆
强度要达到(150号).四角有构造柱 四角和内样交换处一般要求80公分 配两根6毫米拉接筋 沙浆的饱满度必须要达到三一砌筑法(一快砖 一铲灰 一挤揉)并使用前必须把砖潜水湿润
③ 圈 过梁:过梁高度不低于12公分,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毫米,刚箍直径不低于6毫米,最大距不宜超过250毫米,圈梁高度不低于200毫米上下圈梁
④ 屋顶先脚板,钢筋不宜12毫米,距离16公分,混淋土150级交标号屋面炉灰前面高度25公分,后面15公分,炉灰上面5公分混淋土,2公分沙浆抹广 抹墙里外水泥沙浆抹广1/3
⑤ 地板砖60×60黑白由甲方自选定价10元一块,如造过10元由甲方自付,砖黑白由甲方自选卫生间墙砖,不低于1.8元,墙内刷房池涂料,电线用4平米铜芯线,每件房一只热光灯 插座一只 开关一只
⑥ 门窗: 内门用实木门,窗户。塑钢海螺牌外门,防盗门,乙方施工时要保证质量。在施工过程中甲已双方互相协商
⑦ 室内自来水,下水管由乙方负责
交工日期 开工起40天完工(不包括刷涂料)
一.付款方式
开工付40%,土墙砌好付40%,刷涂料前付40%,70%交工一次付清。还声誉%一年维修给清。
经双方协议如下:
甲方
乙方
G. 分析下列一份合同书,说明其中的问题并做修改. 刚学习写合同自己也找到部分错误的地方但自己不确定 内行帮
您写的太简单了,请参照下列细则完善,希望能帮到您。
望采纳,谢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第1条 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
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
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
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
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
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
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已经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
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场地: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规定的场
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
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方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
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或协议条款约
定的少数民族语言书写和解释、说明。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法规。
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约定的国家标准、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
协议条款约定的行业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
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
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购
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4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
完整的施工图纸,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费用由甲方
承担。乙方需要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一般责任
第5条 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
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
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
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3天
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确认。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
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
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
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
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
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
工期,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协议条款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
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利,履行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
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
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
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
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
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7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
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
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证
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有关损
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8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
的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
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
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
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
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
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
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9条 进度计划。乙方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
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
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
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延期开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
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
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
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
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
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
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
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
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
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
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
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
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
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
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
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