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障金
劳保基金是施工单位,也许是建设单位(我这个项目属于BT项目施工单位缴纳的)按项目工程造价一定比列打入劳动保障局(属于劳动局就业中心的一个下属单位)为了保障工程劳务人员的工伤、失业、或因总包单位未付工程款预的专款专用的账户,随着工程阶段性验收按比列返还(前提是未拖欠农民工工资)
② 劳保基金返还给施工方还是建设方
不是一回事,劳保基金是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手续的时候付给建设主管部分,待工程完工后在转付给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施工单位在准备施工时向建筑主管部分交的一笔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如果出现问题则由此款项拨付,如果没有问题则退还给施工单位。
③ 建筑业劳保基金办理返还流程
建筑工程劳保费退还方法流程:
1、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4、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的扣款证明(若多家企业施工应出具缴费金额分摊表);
5、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上月的工资花名册;
6、企业购买上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凭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建筑业某些工作条件特别艰苦的工种,如水下作业的潜水工、高空作业的架子工、烟囱工等,在劳动保险上作了特殊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的职工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的权利,凡因疾病、工伤、残废、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者。
按规定分别享受工资、医药费、补助金、退休金、抚恤金的待遇,以及疗养、休养等其他福利。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时,也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④ 建设工程的劳保基金到底是建设单位支付还是施工单位支付啊好像只看到书面文件说是由建设局向建设单位收
建设单位支付。因为建设单位才是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组织、督促基本建设工作,支配、使用基本建设投资的基层单位,而施工单位是承担基本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劳保基金劳动保险基金是由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组成的用于支付有关劳动保险费用的基金,建设单位才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保基金开支范围,是除了职工福利基金外,按劳保条例有关规定开支的劳动保险费用,主要包括: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其医药费;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六个月以上病员工资及其应提取的工资附加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和直系供养亲属的抚恤费等。
(4)建设工程劳保基金扩展阅读
劳动保险基金是由企业缴纳的劳动保险金组成的用于支付有关劳动保险费用的基金。由全国总工会和工会基层委员会保管,并由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由基层工会用以支付职工的各项抚恤费、补助费、救济费以及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的补助。
建设单位行政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编有独立的总体设计和基本建设计划,是基本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是: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组织基本建设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履行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一切法律手续;负责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合同等。
⑤ 工程中的劳保统筹基金费率是多少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按本地区人民政府新政函规定的3.55%(不含税造价)比例收缴劳保费用。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统筹机构提交工程费用结算报告,由统筹机构对缴纳劳保费用的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5)建设工程劳保基金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对没有预交劳保统筹基金的工程项目,各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证建筑企业有参加养老保险稳定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
劳保费用应当在工程概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中单独列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劳保费由各市县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向建设单位统一收缴,并拨付建筑施工企业,专项用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支付离退休职工费用,以及支付其他服务和保障建筑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统筹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劳保费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费率
⑥ 劳保基金是干什么的 与社保有什么区别
劳动保险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给付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在开工前按规定必须缴纳足够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对于不按规定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将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具体规定咨询当地的建设主管部门。劳保基金是针对建筑工程业的,很多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不交社保,因为工程到处流动,在一个地方交也不方便,现在我国各地方又相互扯皮。所以就成立劳保。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举办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其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内容可以参见《社会保险法》。
⑦ 关于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问题
一、劳动保险制度
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
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
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
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
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
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
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
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
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
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
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
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
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
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
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
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
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
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
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
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
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
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
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
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
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
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
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
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
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
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
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
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
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
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
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
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
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
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
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
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
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
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
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
别的达36个月。
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
(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
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
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
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
负担。
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
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
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
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
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
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
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
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
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
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
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
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
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
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
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
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
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
⑧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由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管理;
一、劳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区规定的取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用以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的一项特种基金。
二、劳保基金开支范围,是除了职工福利基金外,按劳保条例有关规定开支的劳动保险费用,主要包括:
1.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其医药费。
2.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3.六个月以上病员工资及其应提取的工资附加费。
4.职工死亡丧葬费和直系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5.有些地区实行劳保统筹,按定率上交数同实际发生数的差额(上交多而实际开支少)。
⑨ 劳保基金为什么由工程建设单位负担
现在建设都是以雇工的方式来建筑的,也就是主建方找工头,工头来做,主建方给钱.而工人全是工头手下,所以跟谁干就是谁负责.不是主建方自己的员工,他管你劳保不劳保,出了事都是工头负责,劳保其实是工头给自己买的保险.
但是如果施工的成为了单位,规模较大了之后他就会变着法的多要钱,你不给我我就不去干,别人干的没我好,就看你给不给.给的还要多多益善.
如果你不想给劳保基金,你只能找些较小的建筑工队来干,如果想要质量较好,后期不麻烦的就得去找专业施工单位.一分钱一分货,
⑩ 建筑单位如何开立劳保基金专户
1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建筑业劳保费筹集、返退 一、服务内容 建筑业劳保费手续返退,专项费用服务项目。 二、设定依据 《昆明市筹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保障费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第 88 号令) 三、服务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手续返退 四、办理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应当遵守 本办法。 五、申请资料 (一)开立专户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营业执照正、副本(需要有年检记录); 2、税务登记证; 3、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有年检记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书; 7、开立专用帐户的相关文件; 8、开户申请。 (二)办理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需要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在指定银行设立的建筑业劳保费专户凭证; 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原件查验。 (三)返还建筑业劳保费必备的资料 1、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3、《昆明市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复印件盖章,验原 件); 4、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的扣款证明(若多家企业施工应出具缴 费金额分摊表)(原件); 2 5、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上月的工资花名册; 6、企业购买上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 凭证(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外埠在昆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出具 入昆施工备案登记手续。 (四)凡在2004 年6 月30 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返退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2004 年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办理结算返退需持以下资料: 1、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合同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3、已审定的工程结算书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4、建设工程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复印件盖章,验原件); 5、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金额)已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证明(原 件); 6、返退建筑业劳保费单位法人委托函(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 印件盖章,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建筑业劳保费退费申请表》 自2012 年3 月起,为减少申请人申报资料的往返次数,昆明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实行网上申报。 凡申请人申报的我局各类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涉及的各项申报资料, 应以 Word 文档、Excel 文档、电子扫描件等形式,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电子窗口”中上传。 资料上传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窗口人员将于当日内(工作日的 9:00—16:00 为当日时间;16:00 以后时间按次日时间计;双休日、法定节假 日时间顺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预审,并及时转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前置 审查。预审及前置审查通过后,窗口人员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带各项申报资料原 件至窗口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正式接件。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正式接件时间,以申请人到窗口核验后正式接 件时间为准。 电子资料申报、提交的具体操作方式详见“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电子窗口” 服务指南。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zfjs.km.gov.cn/; 或http://www.km-jsw.com/。 七、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 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 号市级行政 3 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829)。 八、决定机关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服务程序 (一)筹集程序 建设单位在规划局窗口(包括: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规划窗口)缴费 后,统一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作为建筑企业返退劳 保费的资料之一。若不及时开缴款通知单位,将影响建筑业劳保费的返退。 (二)返退程序 建筑业企业劳保费由建设单位代缴,签订施工合同后,从工程款中扣除,由 建筑企业持《缴环通知书》原件及相关资料,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返退。 申请人网上申报预审通过后,窗口人员及时通知申请人带各项申报资料原件 至窗口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正式接件(窗口发出电子受理通知单)——系统自 动转:昆明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处复审——符合退费条件的,按政 策规定,在窗口退费。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返退标准 凡在 2004 年 6 月 30 日前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返退按原管理办法执行。自 2007 年1 月1 日起筹集的劳保费按以下标准返退: (1)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企业危险 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7%返还; (2)企业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或者医疗社会保险之一,并购买 建筑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90%返还; (3)企业未为全部实有在册劳动者购买养老或者医疗社会保险,但购买了 建筑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业劳保费的75%返还; (4)仅为企业劳动者购买建筑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按照所收建筑 业劳保费的60%返还。 十、办理时限 资料手续齐全3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重要注意事项:自2007 年1 月1 日起缴纳的建筑业劳保费,自签订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之日起5 年内不申请返还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委会书目通 知建筑业企业的,依法予以公告,6 个月内仍不来返退的,资金并入积累,用于 保险调剂。 十二、年审及年检 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实行年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