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水土保持项目的实施
喀斯特石漠化的形成,是喀斯特石质山区坡耕地或植被剥离后,坡面在水力作用下,土壤被搬运、流失后基岩逐步凸现和裸露的现象。因此,如何防止石漠化,控制石漠化的发展,实质上就是喀斯特山区的水土保持问题。
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将长江上游列为全国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区,并决定首批将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金沙江下游及毕节地区、陇南地区、嘉陵江中下游、三峡库区等四片列为国家的近期生态建设项目,拨专款扶持这些地区治理水土流失(简称“长治”工程)1989年,毕节地区的威宁、赫章、毕节、大方等4个县作为第一批“长治”重点治理县投入治理(照片6-1)之后,“长治”工程在全省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目前毕节地区的全部8个县(市)、遵义市5个县(市)、六盘水市2个县(区)共15个县(市、区)已列入了“长治”县,近年来,国家每年扶持资金达到2000多万元。
“长治”工程的实施,充分考虑到贵州喀斯特山区水土流失导致石漠化问题,采取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的技术线路,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其理论依据是:小流域是一个自然的雨水集流区域,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即位移、搬运、沉积三个阶段都可以在小流域内反映出来。因此在治理上,就可以根据水土流失的规律,按不同的地形地貌,从坡面到沟谷,合理配置植物措施、工程措施和保土耕作措施,形成节节拦蓄的综合防止体系,控制水土流失。同时,小流域又是一个发展农、林、牧生产的经济单元,可以按照小流域的自然特点,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安排农、林、牧业生产,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发展小流域经济,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使治理区群众尽快脱贫致富。10余年来,“长治”工程始终坚持采取的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在已经完成治理的248条小流域当中,有12条小流域被水利部、财政部命名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小流域”。“长治”工程的成功实践,已为贵州喀斯特地区治理水土流失,防治石漠化探索出了有效途径。
一、项目实施概况
全省到2000年“长治”工程已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7576.4km2,其中完成坡改梯83.2万亩,营造水土保持林280.6万亩,栽种经果林129.9万亩,种草69.3万亩,封禁治理302.3万亩,实施农业保土耕种措施271.7万亩,兴修塘堰156座,修建谷坊1688座,蓄水池2365口,水平沟782.2km,投资了20600.1万元,开挖土石方16037.1万方,总投工已达16078.3万个(照片6-2、表6-1)。
表6-1贵州“长治”工程统计表
续表
毕节地区8个县(市)共完成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437km2。其中,实施坡改梯70万亩,水土保持林234万亩,经果林109.8万亩,种草63.6万亩,封禁治理253.5万亩,保土耕作236.7万亩,建谷坊1507座,塘堰153个,拦沙坝94座,蓄水池697个,排灌渠289km,沉沙凼1570个。通过这些措施的合理配置,不仅大大改善了治理小流域的生态环境,而且促进了小流域经济的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在有效防止喀斯特石漠化方面,毕节的观音河小流域,高山小流域,威宁的中海小流域,玉龙河小流域,大方的木格小流域,金沙的老鸦岩小流域,赫章的则安沟小流域,黔西的附廓小流域,驮煤河小流域等都具有很好的代表性。
遵义市5个“长治”县实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961.9km2。其中喀斯特石漠化治理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有桐梓溱溪河小流域、遵义连阡小流域、仁怀隆堡小流域、鲁班小流域、习水的良村小流域等。六盘水市2个县共完成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70.2km2,喀斯特石漠化治理的典型有水城双嘎小流域,六枝的岩脚小流域。
二、项目实施效益分析
贵州省“长治”工程实施以来,治理区内各级党委、政府和群众抓住这一机遇,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把“长治”工程作为一项扶贫攻坚项目,作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造生存环境的宏伟工程项目来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发动群众投入到这场整治穷山恶水的生态建设运动中,掀起了兴水保、反贫困的建设热潮。通过10年来的艰苦努力,治理区的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表6-2)。
1.生态效益:水土流失严重的状况得到有效控制,抗灾减灾能力大大增强,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贵州10余年来,“长治”工程共安排实施治理小流域248条。截止2000年底,累计完成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576.4km2。各项治理措施每年拦蓄泥沙1523万吨,拦蓄径流l1.7亿m3,经过治理后的地方实现了“土不下山、水不乱流”(照片6-3),缓解了洪涝灾害的危害。15个重点防治县(市)、区治理区内的植被覆盖率平均上升15个百分点。从而使蓄水保土能力大大增强,减少了泥沙对塘、库和河道的淤积,延长了水利工程的使用寿命,有效地避免了坝区良田好土被水打沙壅的现象,防洪减灾效益十分显著。
表6-2贵州省水土流失治理效益调查表
毕节市观音河流域的何官屯镇,过去水土流失极为严重,流失面积占总土地面积的81.62%,人穷地瘠,生态失调,灾害频繁,治理前的1982年4月,一场降雨量达67.4mm的暴雨,造成3人死亡,毁坏房屋上百间,上千亩良田被泥沙掩埋,损失极为惨重。1989年开始对该流域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建起了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1993年9月一场降雨量达113mm的大暴雨,却没有任何明显灾害损失,与治理前形成了鲜明对比。
赫章县1996年5月23日遭受暴雨袭击,降雨量达191mm,已开展“长治”重点治理的财神河小流域与相邻未治理的兴发沟小流域相比,汇流历时推迟半小时,洪水历时延长3小时,洪峰流量减少60%,人员无一伤亡,而兴发沟则形成挟沙水流沟33条,长100km,冲毁农田房屋,损失折款1680万元,造成13人死亡。通过实施“长治”工程,治理区昔日的荒山秃岭变得林草葱郁,增强了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使贫困山区的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极大改善。
2.经济效益: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加快了农村脱贫致富的步伐
贵州省“长治”工程以挽救和改造坡耕地为突破口,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在进行坡改梯的同时,配套兴建排、引、灌等水系工程。实施坡改梯后,土壤的活土层一般都达到了0.5m以上,既保证了土不流失,又增强了耕地的涵水保墒能力。通过建设基本农田,将缓坡地改为水平梯田,将陡坡地改为梯地,耕作面变得平整,加上路通,水系配套,从而使生产条件得到极大改善,抗旱能力增强,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效益大大提高。同时,自然环境和生产条件的改善又为农业科技的推广运用提供了基础保障和条件,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增强了农业后劲,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实施“长治”以
来,建设基本农田67.4万亩,治理区每户新增0.48亩,有效地实现了治理区群众增产增收。
据统计,重点治理的15个县(市)、区治理区的粮食总产量1997年达343万吨,比1989年的242万吨增加了101万吨,增长了41.7%,平均每年增加14.4万吨,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原来的380元增加到850元,增长率为124%。如大方县木格小流域原为喀斯特高石漠化的严重水土流失区,群众生活极为贫苦,1990年人均产粮仅142kg,纯收入110元,通过以坡改梯为突破口的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有效地遏制了水土流失的发生发展,改善了生态环境,效益极为明显,据1996年调查,坡改梯使耕地单产大幅度提高,流域人均产粮达207kg,人均纯收入864元,有效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同时生物措施也初见成效,用材林、经果林长势良好,前景喜人(照片6-4)。
遵义市5个重点治理县“九五”期间以坡改梯为突破口,基本农田面积由治理前的84.6万亩,增加到96.52万亩,年增产粮食1.2万吨,毕节地区8个县通过10年来“长治”工程建设,实施坡改梯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71.8万亩,平均每年增加粮食2.87万吨,全区粮食产量由1988年的103.8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231.76万吨,2000年6个贫困县全部脱贫,越过温饱线。
水土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小流域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山区人民开始走上脱贫致富的希望之路,通过治理的小流域,一般都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了合理调整。一是做到地尽其用,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效益,实现粮食增产。二是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林果基地,促进小流域经济的发展,从而使治理区群众不仅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经济收入大幅度增加。许多地方集中连片,规模规范种植的经济林果,已发展成为地方的拳头产品和支柱产业,并成为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可靠途径。
如威宁县自实施“长治”工程以后,全县目前已建成以苹果、梨为主的规模型经果林基地20万亩,1997年全县干果、水果产量已达3000多万公斤,县委、县政府为此做出了“依托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优质果树基地,发展县级支柱产业”的决策,明确提出了在2000年内建成30万亩优质苹果基地,以此实现全县人均增收300元,治理区群众增收1000元的战略目标,并且已将这一计划目标提交县人大讨论通过,正式纳入了威宁县“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目前该县主栽果品红富士苹果由贵州省农业厅组织的专家进行鉴评,荣获了“贵州省名优果品”的称号。
3.社会效益:提高了农村经济和社会效益,推动了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长治”工程的实施,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山区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怀,治理区各族人民防治水土流失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大大提高,依法治山治水的意识大大加强,改造坡耕地和大力发展经果林,开展多种经营,长中短结合的格局基本形成,为近期解决温饱,中期致富奔小康奠定了基础,被群众誉为“德政工程”(照片6-5),增强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凝聚力,“长治”工程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广大人民群众在参与“长治”工程的实施中,学技术、学文化、学管理,增加了接受现代科技文化知识的机会,拓宽了与先进地区思想感情交流的渠道,使思想观念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民的商品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得到增强。
② 水土保持治理措施规划
一、标准条款
1 综合治理措施的总体布局
总体布局应包括措施平面配置与实施顺序安排两个方面,每个方面又各有小流域规划和大、中流域规划两个层次的不同要求。
2 综合治理措施的平面配置
2.1 小流域综合治理的措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2.1.1 以整个小流域为规划对象,流域四周分水岭为界,不受行政区划(县、乡、村)的限制,进行全面规划,建成完整的防御体系。
2.1.2 根据流域内各类土地的适宜性和发展生产的需要,确定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在不同利用的土地上分别配置相应的治理措施:在宜农的坡耕地配置梯田(梯地)与保土耕作措施,在宜林宜牧的荒地上配置造林种草与育林育草,根据需要在坡耕地和荒地配置各类小型蓄排工程,在各类沟道配置各项治沟措施,做到治坡与治沟、工程与林草紧密配合,协调发展,互相促进。
2.1.3 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根据各类土地防治水土流失的需要,因害设防地部署各项治理措施;而各类治理措施的产品又应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并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梯田、坝地等基本农田建设,应解决群众粮食问题;通过造林、种草和育林、育草和营造果园、经济林,应解决群众燃料、饲料、肥料问题,并与当地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建成商品生产基地,发展市场经济,促进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
2.1.4 小流域各项治理措施的平面配置,应逐项到位,落实到措施规划图上(一般应以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有的可与之结合),明确反映各项措施的具体位置和数量,并作出典型设计,便于实施。
2.1.5 不同类型地区的小流域,其治理措施各有不同,应因地制宜。不能千篇一律,生搬硬套。
2.2 大中流域综合治理的措施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2.2.1 应根据不同类型区确定各区的生产发展方向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
2.2.2 根据规划范围内不同区的水土流失特点和开展工作的需要,确定重点防护区、重点监督区与重点治理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大面积连片的森林和草原,应列为重点防护区,制定和实施防止破坏林草植被的规划。
b)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规模较大,破坏地面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列为重点监督区,实施监督执法,要求有关单位做好水土保持规划,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2.2.3 大中流域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生产方向,应当与所在省和地区的区域经济发展方向一致,并纳入区域经济体系,其治理措施配置应为区域经济的发展服务。
2.2.4 大中流域规划的实施,应在总体规划基础上,以小流域为单元,分期分批进行。小流域规划中措施配置的原则,在大中流域实施治理进程中均应遵循。
3 综合治理措施的实施顺序
3.1 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的实施顺序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3.1.1 应先治坡面,后治沟底;先治支毛沟,后治干沟;先治上游,后治下游。在某些具体情况下,需要采取相反的作法时,应经过科学论证,确定其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方可采用。
3.1.2 应先治投入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地方。有的措施虽然投入较多、见效较慢,但对小流域的生产和治理有全局性重大影响,经过科学论证也应优先安排。
3.1.3 规划中对实施顺序上相互影响的措施,应根据其相互关系妥善安排。对广种薄收农业(粮食)用地偏多,而造林种草土地偏少的地方,应通过先修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促进陡坡退耕,造林种草。修建基本农田、退耕陡坡、造林种草三者的实施顺序应紧密配合,逐年交错进行。
3.2 大中流域综合治理的实施顺序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3.2.1 应根据各个类型区水土流失特点和开发利用的效益,确定其实施顺序。对水土流失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淤积下游水库、河道,危害较大的地区,应优先安排实施;对虽然危害不大,但投入少,开发利用效益大的地区,也应优先安排。
3. 2. 2 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和贫困山区 ( 简称老、少、边、贫地区) 的实施,应优先安排。
3. 2. 3 经过研究确定为重点治理区的,应优先安排。如重点治理区面积较大,还应根据上述原则,选 “重点中之重点”优先安排。
3. 2. 4 在规划范围内分期分批实施的小流域,同样应根据上述原则,确定第一、二批优先实施顺序; 但应同时适当考虑大致均匀分布在不同的行政区划,避免过分集中。
4 各项治理措施规划
4. 1 坡耕地治理措施规划
4. 1. 1 梯田 ( 梯地) 规划应包括修梯田地段选定、类型确定、道路规划、地块布设、田埂利用等内容。陡坡区 ( 15°以上) 与缓坡区 ( 5°以下) 应有不同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4. 1. 2 保土耕作规划应包括改变微地形的保土耕作 ( 沟垄种植,抗旱丰产沟等) 、增加地面被覆的保土耕作 ( 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提高土壤入渗与抗蚀能力的保土耕作 ( 深耕、深松等) ,各地应根据不同条件因地制宜地配置。
4. 2 荒地治理措施规划
4. 2. 1 水土保持造林应主要在水土流失的土地上实施,应做到适地适树,既能保持水土,防治侵蚀,改善生态环境,又能解决群众的燃料、饲料、肥料,并增加经济收入。
4. 2. 2 水土保持种草应主要在水土流失的土地上实施,同时结合畜牧业的发展,选种抗逆性强的优良饲草。
4. 2. 3 封禁治理规划应包括封山育林与封坡育草两方面。对原有残存疏林应采取封山育林措施,对需要改良的天然牧场可采取封坡育草措施。
4. 3 沟壑治理措施规划
4. 3. 1 应以 “坡沟兼治” 为规划原则
在搞好集水区水土保持规划基础上,进行从沟头到沟口,从支沟到干沟的全面治理。
4. 3. 2 沟头防护工程规划
应根据沟头附近地形和来水情况,因地制宜地布设蓄水型或排水型沟头防护工程,防止水流下沟,制止沟头前进。
4. 3. 3 谷坊工程规划
应根据沟底地质和附近的建筑材料情况,因地制宜地布设土谷坊、石谷坊、柳谷坊; 合理安排谷坊高度与间距,减缓沟底比降,制止沟底下切。
4. 3. 4 淤地坝与小水库 ( 塘坝) 工程规划
a) 首先应进行坝系规划,在干沟和支沟中全面、合理地安排淤地坝、小水库和治沟骨干工程,并确定各项工程的实施顺序。
b) 根据淤地坝、小水库、治沟骨干工程三者的不同要求,正确选定每项工程的坝址,确定工程规模。
4. 3. 5 崩岗治理措施规划
崩岗是风化花岗岩地区沟壑发展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治理布局原则与沟壑治理相似。
4. 4 风沙区治理规划
4. 4. 1 北部 ( 东北、西北、华北) 风沙区治理,应因地制宜地布设沙障、防风固沙林带、农田防护林网、成片造林种草和引水拉沙造田等措施。
4. 4. 2 中部 ( 黄河故道为主) 风沙治理,应采取密植杨柳堵住风源、淤土压沙、育草固沙等措施,固定沙丘,改造沙地,发展林果商品生产。
4. 4. 3 东南沿海风沙区治理,应营造大型防风固沙林带和选种适应高温树种,有条件的搞围海造田。
4. 5 小型蓄排引水工程规划
4. 5. 1 坡面小型蓄排工程。包括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三项措施。截、蓄、排应合理配置,暴雨时应保护坡面农田和林草不受冲刷,并可蓄水利用。
4. 5. 2 “四旁” 小型蓄水工程。包括水窖、涝池 ( 蓄水池) 、塘坝等,主要布设在村旁、路旁、宅旁、渠旁,拦蓄暴雨径流,供人畜饮用,同时可减轻土壤侵蚀。
4. 5. 3 引洪漫地工程。
a) 有引坡洪、村洪、路洪、沟洪、河洪等五种。其中前三种措施简便易行,暴雨中使用一般措施即可引水入田; 后两种应正式规划设计,修建永久性的引洪漫地工程。
b) 引沟洪工程包括拦洪坝、引洪渠、排洪渠等,主要漫灌沟口附近小面积川台地。
c) 引河洪工程包括引水口、引水渠、输水渠、退水渠、田间工程等,主要漫灌河岸大面积川地。
二、理解与实施
本节是新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说明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的总体布局以及各项治理措施规划。其中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的总体布局包括平面配置和实施顺序两个方面,每个方面又有小流域规划和大、中流域规划两个层次不同的要求。小流域的平面配置要求以整个小流域为规划对象,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评价,因地制宜地进行治理,切勿不能千篇一律。大、中流域综合治理的配置要求根据各地特点进行水土保持分区,确定不同的治理措施,分区后也要遵循小流域措施配置的原则。在实施顺序方面,小流域遵循的是从小到大,从上到下,先易后难的原则。大、中流域则是采取,先治理重点区域,减少水土流失带来的危害。
各项治理措施规划包括了多项在我国最有代表性的水土保持治理区的治理措施,即: 坡耕地的治理措施规划、荒地治理措施规划、沟壑区治理措施规划、风沙区治理措施规划和小型蓄排引水工程规划。
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改动的地方主要有:
( 1) 删除原标准一些条款中不必要的赘述,如: 7. 2. 1. 1 中 “从分水岭到坡脚,从沟头到沟口,从支毛沟到干沟,从上游到下游”,7. 2. 1. 5 中 “由于其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特点不同”,7. 3. 2. 4 中 “使地方政府的领导力量和匹配资金以及劳工量能相应地均匀分布”,7. 4. 4 中 “我国北部、中部、东南沿海三地风沙区治理各有不同的规划要求” 等。
( 2) 对原标准某些条款进行了简化更改,如: 将条款 7. 2. 2. 1 “根据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和水土流失特点,将规划范围分为若干个不同类型区,因地制宜地分别提出每个类型区的治理措施配置要求,突出每个类型区的措施配置特点,并选一条有代表性的小流域进行典型规划,提出典型的配置模式。”改为 “应根据不同类型区确定各区的生产发展方向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
( 3) 删除原标准 7. 2. 2. 2 的 “c) 对原来水土流失严重,对当地和下游造成严重影响或重点水利水电工程上游、老 ( 根据地) 、少 ( 数民族) 、边 ( 远山区) 、贫 ( 困地区) 列为重点治理地区,进行专项规划,提出比一般治理要求更高的治理进度和措施配置”部分; 原因是在本节后半段实施顺序安排中又有涉及,在此不作赘述。
( 4) 因为崩岗治理措施治理原则和沟壑治理相似,故删除原标准 7. 4. 3. 5 崩岗治理措施规划的解释。即: “a) 在崩口以上集水区综合治理,崩口处修 ‘天沟’,制止水流进入崩口。”和“b) 沟口底部修谷坊群巩固侵蚀基点。崩壁两岸修小平台造林种草,崩口下游修拦沙坝防止泥沙流出。”
三、示例
根据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合理进行水土保持治理措施规划,要充分发挥大自然的生态自我修复能力,恢复良好的生态环境,尽可能保持生态系统的自然性和良性循环。以“云南省师宗县五洛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为例,简单概括如下。
1.基本情况
云南省师宗县五洛河地处东经104°14'~104°19',北纬24°33'~24°39',境内由高山、梁坡、沟谷3个地貌单元组成,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呈阶梯状,海拔高程1460~773.0m,相对高差687.0m,总面积14.78km2。系珠江干流上的一条二级支流,沟道平均经降i=0.045,平均沟壑密度2.12km/km2。属云贵高原之滇东岩溶地区的槽区地带。
区域内年平均气温18.3℃,最高气温达38℃,最低气温-2℃,多年平均蒸发量1710.4mm,多年平均降雨量1360.0mm,土壤以红壤土、紫色土、黄棕色土为主,土层一般厚为150cm,最厚1000cm,pH值6~8,成土母质主要是三叠系页岩母质。主要树种有云南松、柳杉,主要草种有长矛、紫君等。
水土流失侵蚀类型以面蚀、沟蚀和重力侵蚀等,总流失面积达8.09km2,占总面积约67.6%,据《云南省水文资料》推算年径流模数为:483830m3/km2,侵蚀模数3500t/km2·a。境内壮、苗、汉三民族聚居3个行政村,12个自然村,3866人口,1700个劳动力,人口密度192人/km2,以粮食生产为主,一年一熟旱作农业区,农业经济以甘蔗、生姜为主。
2.综合治理措施的总体布局及平面配置
以整个五洛河小流域为规划对象,依据地貌特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布设,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流域内各类土地的适宜性和发展生产的需要,确定土地利用规划;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在不同利用的土地上分别配置相应的治理措施,配套措施总体布局为:先上后下,先坡后沟;以集水工程措施为先导,以植物聚流措施为主体。
根据实际情况,在宜农的坡耕地配置梯田(梯地)与保土耕作措施,在宜林宜牧的荒地上配置造林种草与育林育草,根据需要在坡耕地和荒地配置各类小型蓄排工程,在各类沟道配置各项治沟措施,做到治坡与治沟、工程与林草紧密配合,协调发展,互相促进。五洛河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共进行:山梁顶防护,坡面防护,沟底、沟坡防护,村庄道路防护四道防护体系进行综合治理,建成完整的防御体系,实现小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目标。
3.综合治理措施的实施顺序
小流域综合治理措施规划中,对实施顺序上相互影响的措施,应根据其相互关系妥善安排。应先治投入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地方;对广种薄收农业(粮食)用地偏多、而造林种草土地偏少的地方,应通过先修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促进陡坡退耕,造林种草。修建基本农田、退耕陡坡、造林种草三者的实施顺序应紧密配合,逐年交错进行。
4.各项治理防护体系措施规划
(1)山梁顶防护体系。山梁顶自然坡度在10°以下,水土流失形式以溅蚀片状为主。防护措施为:分水岭营造防护林,荒坡地选林种草,实行耕造结合,以封为主,同时在坡面汇流集中处,修卧牛坑,涵养水分,保持水土,制止山梁顶水土流失。树种选择适宜区域生长迅速,防护性能好的树种种植,采用桉树营造防护林为宜。株行距为1.5m×2m,造林密度为3333株/hm2左右,共营造25/hm2桉树防护林,修卧牛坑7496个,形成第一道防线。
(2)坡面防护体系。坡面是产生水土流失的严重区域,由坡耕地、荒地形成。根据坡面水土流失的不同特点,不同地形条件和土地利用情况以及农业发展对基本农田的要求等,在小于25°集中连片的坡耕地区域内修筑水平梯田,建立高标准梯田,通过改变地形,起到蓄水保土,改良土壤的作用,变原来的“三跑田”为“三保田”。根据区域条件修筑梯田36hm2(540亩)。在大于25°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荒坡地营造防护林,育草或封山育林,调节地表径流,缓减冲刷,有效防制了坡面侵蚀。在区域内,根据立地条件情况进行配置造林项目种类,在立地条件差的地带营造以桉树、杉木为主的水土保持防护林,株行距均为1.5m×2.0m,造林密度为3333株/hm2左右。在缓坡地带立地条件好的营造以芭蕉、脐橙、板栗为主的经济果木林。芭蕉的株行距为4m×4.0m,造林密度为630株/hm2左右。脐橙、板栗的株行距为3m×4.0m,造林密度为840株/hm2左右。其次是采取“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进行区域内封禁治理,以较少的投入,扩大水土保持防护林面积。使区域内疏幼林迅速生长,不受人为破坏,并进行补植、补播及对幼林、中龄林的定期扶育管理等措施促进植被迅速恢复。因此,坡面营造水土保持防护林175hm2(2625亩),营造经济果木林125.54hm2(1883亩),封禁治理345.73hm2(5186亩),形成第二道防线。
(3)沟道防护体系。沟头修筑防护工程沟埂、埂墙、谷坊、涝池等,用来保护径流跌水而引起沟头延进,沟底打坝淤地或修筑小型水利工程,以稳定沟底,沟坡两岸修筑水平截水沟,以减少坡面汇流产生的面蚀,做到治坡与治沟,工程与林草紧密结合,建立能排能蓄,有引有栏的水利体系,有效堵截流失道路,稳定沟坡,防止沟岸侵蚀扩张,共配置水保工程20件。其中:水平截水沟8条,0.4m×0.4m矩形过水断面,Q设=0.25m3/s,共长1.77km,涝池4个,V=3m×3m×2.8m,谷坊8座,形成第三道防线。
(4)村庄道路防护体系。该区域裸露面积较大,径流较集中。村庄设置“四旁”植树,道路两旁营造护路林,村庄庭院栽植果树及花卉、种草,发展庭院经济。此外,村庄在相应位置应配设防护工程,如排水沟、导流坝等,特别是场地、道路等,进行“硬化”处理等。结合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达到了综合治理的效果。内域内共有12个村民小组(自然村),共配置“四旁”植树风景林面积25hm2(375亩),树种选择迳延及圆柏。株行距为1.5m×2m,造林密度为3333株/hm2左右,营造庭院经济果木林面积20hm2(300亩),树种选择:美国黑李、油桃,株行距为3m×4m,造林密度为840株/hm2左右。配置道路“硬化”砂石路面4.5m宽,长3.17km,75#砂浆砌块石排水沟长2.06km,过水断面0.8m×0.6m,Q设=0.35m3/s,形成第四道防线。
(5)农耕措施防护体系。在流域区内种植旱作物为主的坡耕地是水土流失的一大策源地,根据实际情况,除采用修筑梯田的面积外,其余小于15°坡耕地需要进行保土耕作措施减轻水土流失的危害。采取农耕措施技术为:横坡耕作、沟垄种植等方法改变微地形。增加地面植被覆盖,合理安排种植作物,采用间作、轮作、套种、混播等方法,提高农作物生态群落相互协调,生长环境互补的良好地面植被。采用地膜覆盖,育苗移栽,湿植播等方式提高农作物产量。改变土壤质地,增加团粒结构,提高抗蚀性,大力推广农科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增施化肥,精耕细作,合理调整植株密度,使农耕措施既增加粮食产量,又具有明显的水土保持效益,配置农耕措施56.27hm2(844亩)。
通过以上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调整,各治理措施的综合配置,五洛河小流域形成了控制水土流失的“四道防线”,建立了区域发展的生态效应,为区域繁荣山区经济脱贫致富,新农村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③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 SL204-98还用吗
首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是水利行业规范,现在仍是现行规范,没有过期,仍可参照使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是国家标准,两者不要混淆,编写方案一般按国标来,水利行业规范当然也可以参照
④ 国家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防止正在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原则是什么? ...水土流失是指在水力、...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
⑤ 报水利部“水土保持示范工程”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工程审批(核准)阶段(备案制的在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2、在主体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技施设计阶段落实了相应水土保持设计。
3、水土保持投资纳入工程总投资,水土保持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水土保持资金投入有保证。
4、工程招投标文件中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明确。
5、工程建设过程中实施了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并有系统、完整的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档案记录和资料。
6、认真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施工规范,未出现水土流失和未造成水土流失危害。
7、建设单位有相应的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或专门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人员,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体系中有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
8、定期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9、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和施工中水土保持设计变更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足额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1、水土保持设施布局科学合理,水土保持设施质量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2、按分级管理原则,水土保持设施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并已稳定运行半年以上,效果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
13、有健全的水土保持设施养护管理制度,养护人员和养护责任落实。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主要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申请;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申报表;
3、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4、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
6、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7、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8、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意见(鉴定书)
另外,我认为必须首先被省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然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水利部水土保持示范工程。
⑥ 水土保持的相关法律
《水土保持法》 法律规定,对三种违反水土保持法规定的行为且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包括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预防
第四章治理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预防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治理
第三十条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条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