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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

发布时间:2021-08-15 00:18:44

㈠ 什么是建设工程招投标

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其工作顺序依次是:招标前准备、招标开始以及相关文件制作、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其中建筑工程招标前你需要做什么?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
1、项目立项
①提交项目建议书 主要内容有:投资项目提出的必要性,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项目大体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评价等。
②编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 主要内容有:国家、地方相应政策,单位的现有建设条件及建设需求;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市场发展前景;技术上的可行性;财务分析的可行性;效益分析(经济、社会、环境)等。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招标人持立项等批文向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报建。
3、建设单位招标资格
①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②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③如果没有资格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办理交易证 招标人持报建登记表在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

㈡ 贵州有哪些招投标门户网站

贵州地区政府网站就很不错,唯一的缺点就信息量少,满足不了全部人的需求,如果需求量可以选择贵州比比网。

㈢ 在网上怎么查到各个地方的建筑工程招投标项目,以及中标人的信息

就目前的项目招标方式来说,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大部分都能查找到,采用邀请招标、议标的项目这部分就比较难查找得到。

查找招投标项目信息可以到各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网、天工网、工程帮APP上获取,常规上可以查找到公告、预告、变更、中标这4类招投标信息。

最直接的查找方法是输入你的产品来查找结果,再看看发标时间及有效期,达到投标的门槛后联系购买标书投标就好。

㈣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草案)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国家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江河湖泊整治及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除险加固、水资源保护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城市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粮食、石油等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设施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计生、旅游等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㈤ 贵州省建筑工程在多少以上才可以进行公开招标

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民币以上,或单项合同估算价虽低于200万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应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
为了保障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竞争通常应采用公开招标。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无论哪个省的招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当然贵州省也不会例外。如果对你有帮助,记得给好评哦!!

㈥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条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
(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
(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落实;
(三)准备工作已达到招标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
不宜公开招标的,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议标。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议标邀请函;
(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
(六)报审标底;
(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
(八)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布标底,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根据《中标通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设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七至十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均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主承包方。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未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
投标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单位简况;
(三)近年来承接的主要工程情况。
第二十条
投标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投标活动:
(一)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二)投标书必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三)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四)对招标文件提出修改建议方案,并密封送达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五)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未中标者,定标后三日内退回。
第四章标价
第二十一条
标价由工程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标价分为标底、投标报价、定标价和合同价。
第二十二条
标底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由招标组织者编制。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后的标底不得泄露。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编制。
第二十三条
标底和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书提供的建设条件和工程实物量清单编制。其中材料设备价格根据市场价或参考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编制。
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可列入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良工程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定标价是依据评标原则及方法所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合同价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以定标价为基础确定的工程承包价。
第五章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标的依据:
(一)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技术和工艺水平先进,建设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承包造价合理,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
(二)勘察、设计:方案和报价合理,工艺和技术水平先进,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好,勘察、设计进度满足工程需要;
(三)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报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主要实物工程量和主材用量适当,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先进可行;
(四)设备供应:设备先进,价格合理,各种技术参数符合设计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完善;
(五)建设监理:技术和经济管理力量符合工程监理要求,监理方法科学,措施可行,监理收费合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无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投标单位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织应严格按开标前宣布的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投标书、招标过程中当事人协商同意形成的文字材料、中标通知书都是该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招标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的;
(二)建设工程应招标而未招标或擅自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
(三)招标单位未经批准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招标的;
(四)转包工程的;
(五)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
(六)开标后,招标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更改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的;
(七)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单位或招标单位无法定依据拒绝签订合同的;
(八)投标人串通陪标、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九)招标单位和投标人勾结,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中标无效,并由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二)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干预招标单位正常进行招标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影响招标单位和评标、定标组织,使之作出不公正定标结果的;
(四)泄露标底的。
第三十一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收受回扣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严格履行承包合同。违反合同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招标投标秘密、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罚没处罚一律采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额上交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外商独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中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㈦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招标项目可以上哪里进行查看

可以上比比招标网进行查看,搜索“建设工程信息”就会出现最新的招标项目,可以去试试。

㈧ 有人知道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详细流程吗请回答,谢谢!

、 建 设 工 程 报 建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30天内,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前办理报建手续。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领取《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有自行招标能力的,可领取《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无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委托有符合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单位代理招标。
二、建设单位填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信息卡》和《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核定申报表》(或签订代理合同)后,持建设工程立项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一并报送市招投标办审核。
三、资料符合要求的,市招投标办随即办理报建手续并发放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

2、 勘 察 承 发 包 管 理
一、招标条件
1、建设工程已报建
2、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规划用地红线图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与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三、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及满足招标公告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须知:
1、投标邀请函
2、工程概况
3、招标依据与基础资料
4、招标的范围和内容
5、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6、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7、日程安排
8、补偿金的支付
9、合同主要条款
10、其他
(二)项目说明与勘察技术要求
(三)附件
补充招标文件:
发出补充文件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资格预审文件参照招标文件的备案期限。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备案
1、评标委员会由市建委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在评标报告中一并备案。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难以胜任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需备案。
备案期限为2个工作日内。
六、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备案
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办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办事流程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的书面评标意见和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会议纪要)
3、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备案期限为5个工作日内
七、合同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并于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备案。
●市招投标办对现场踏勘、答疑会、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其他发包方式的项目,参照以上相关内容备案。

㈨ 贵州省招标投标网里怎么发布中标公告

建议你联系下贵州省招标投标网的人,看他们怎么说。我帮你找到网站了,你看下。

我自己上去看了看,应该有注册账号的限制,因为我没有看到发布中标公告的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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