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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

发布时间:2021-08-15 00:45:18

① 如何对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进行修改

主要审查的方面:
1.合同价;是否为中标价或双方约定价。是否为约定的合同形式(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合同价)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2.合同工期,工期提前和拖后的措施
3.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有不利于你方的条款,是否有不平等的条款
5.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和起诉的法院是否有利于你方

② 合同变更与工程变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合同变更就是对合同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即重新签订新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
工程变更可以不涉及合同的变更,如通过签证方式实现。
2015.06.08

③ 建筑施工合同因在实际发生工程造价与中标工程造价相差较大,原合同可以修改吗相差近40%。

如果投标经过建委备案则原合同不能修改,那是对投标时的其它投标人不公平。

④ FIDIC施工合同与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区别

1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同点:两者的总体结构一致。FIDIC《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FIDIC) 由3 部分组成: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均由20 条主要条款组成,相互对应、互为补充。构成合同内容结构完整、思想体系一致的世界通用合同条件。合同条件后附有一些附件,如争端裁决决议书、各类担保、投标函、合同协议书等标准格式 。
《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也分为3 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分11 个部分,共47 个条款,173 个子款。专用条款的内容、编号与通用条款相对应。合同条件后有3 个附件,分别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在条款上借鉴了国际施工合同范本FIDIC 的经验,如延用了FIDIC 中的“工程师”的称谓及其职责,索赔程序、双向索赔制度等。同时反映了国际建设工程惯例,增加了工程担保条款和有关保险的内容,使之成为工程项目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尽管还不完善,已是一大进步了,充分体现了我国合同管理的思想与国际接轨。
2 两者都突出了项目管理的三大控制。
两者基本都是按照工程进度的过程展开:如进度控制条款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进度控制等,质量控制条款包括材料、设备、中间及隐蔽工程验收、试车、工程竣工验收、保修期质量控制等,投资控制条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变更工程付款、竣工结算、质量保修金等。
3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与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同点。
1)合同的完备性不同。
FIDIC 更加完备,如第2. 4 条对业主的资金安排,第6 条对职员和劳工(雇佣、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法、工作时间、为职员和劳工提供的设施、健康和安全、监督等) ,第7 条对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实施方式、样本、检查、检验、拒收、补救工作、拥有权、矿区使
用费等) 都做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示范文本》对这些内容都没有说明。
2 ) 施工期的规定不同。
FIDIC 规定实际施工期是从发出开工令,到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认为的实际完成时间,并在移交证书
中写明《; 示范文本》规定实际施工期是自开工日期到实际的竣工日期。而实际的竣工日期是指如果工程通过验收检验,承包商递交竣工报告的日期。综合第32. 2 条“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从中可以看出《, 示范文本》对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一是发包人对工程的修改意见。而这两个因素都常难以确定,即使是确定的,也还有一个28 天加14 天的不属于承包人原因不工作的日期在其中,这些都容易使承包人对“工期”这个重要内容予以淡化 。
3) 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不同
FIDIC 中工程师是指业主雇用的咨询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的职责范围很广,涉及工程质量、计量付款、解释合同、评定变更索赔等各个方面。
《示范文本》中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以上定义可见,两种文本中的工程师都是受雇于业主的,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第三方。但《示范文本》中对监理工程师权利的规定与FIDIC 比,受限很多。
(1 )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分包的决定权受到限制。
FIDIC 第4. 4 条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无工
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而在《示范文本》第38. 1 条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可见,FIDIC 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分包决定权,而我国的分包决定权在发包人。从便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对发包人要求的分包,应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同意认可。
(2) 监理工程师开工令的效力有限
FIDIC 第8. 1 条规定:“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 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而《示范文本》第11. 1 条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虽然我国的监理合同中明确了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的权力。但《示范文本》中只规定了承包人按时开工的义务,未提及“开工令”的效力,两种文本未能相互照应,使承包人有机可乘,因而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3 ) 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权利被限制
FIDIC 第13. 1 条规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而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除了对承包人提出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有主动控制权外,其他方面基本处于被动控制位置。如《示范文本》第29. 1 条规定:“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 . . .”《, 示范文本》第30 条规定“: 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由此可见,FIDIC 中工程师对待变更有相当大的控制权。而我国《示范文本》中规定,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监理工程师对此是无权干涉
的,虽然承包商应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需要的变更,但此时监理工程师的变更通知仅仅是为了适应发包人的变更要求而作出的,显得及其被动。
(4 ) 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的审核权也落空在FIDIC 中,业主依据工程师各阶段开具的支付
证书付款,而在《示范文本》中监理工程师只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具体工程量的核实工作由业主完成,这样由于监理工程师对价款支付审核权的落空,导致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同时也限制了监理工程师素质的提高,使得既懂技术又懂经济、懂管理的高职能复合型人才难以引入到监理行业中来。
(5 )对承包商代表撤换的权利受限FIDIC 第4. 3 条规定:“没有工程师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对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对其进行更换。”而《示范文本》第7. 4 条规定:“承包人如需更换项
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6) 监理工程师的撤换。
FIDIC 第3. 4 条规定:“如果业主准备撤换工程师,则必须在期望撤换日期42 天以前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拟替换的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及相关经历。如果承包商对替换人选向业主发出了拒绝通知,并附具体的证明资料,则雇主不能撤换工程师。”而《示范文本》第6. 4 条规定:“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从以上分析可看出,我国的监理工程师权力受到了较多的限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不高。而建设监理制度产生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专业化、社会化和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取代建设单位低水平、低效率的简单管理模式,提高投资效益;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机制,约束承发包双方的违规行为。既然如此,就应该对监理工程师寄予高度的信任,赋予其对项目进行有效控制的相应权力,使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严格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证制度,使真正有水平的人员来从事监理工作。
4 进度计划规定不同。
FIDIC 第4. 21 条对承包商提交月进度报告的期限、份数、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而《示范文本》第10条规定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 计价方式不同。
FIDIC 是单价合同,承包商投标时报的单价在整个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业主按照据实测量
得出的数额支付款项, 以此也称为”复测合同”。而《示范文本》第23. 2 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计价方式。
6 对合同价格支付方式规定不同。
FIDIC 对工程各阶段付款做了具体规定, 如第14. 2 条预付款保函的提交、预付款开始抵扣的时间、扣除方式、扣除比例、特殊情况等;第14. 3 条、第14. 4条、第14. 6 条进度款支付内容、方式;第14. 5 条用于永久工程的永久设备、材料的预支款额、抵扣比例;第14. 7 条预付款、进度款、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第14. 8 条延误支付的责任、处罚金计算方法;第14. 9 条保留金的释放时间、示范比例的计算方法;第14. 10 条~第14. 14 条最终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方式、责任等;第14. 15 条支付货币等等。而《示范文本》第24 条、第25 条、第26 条对工程预付款、工程量确认、进度款支付也都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的抵扣方式、计算方法。
7 工程保修期不同
FIDIC 对缺陷期的要求为:次要部位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缺陷通知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通知期,推迟颁发证书,但缺陷期的延长不超过竣工日后的2 年。《示范文本》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在建筑市场高度发育的国家,工程质量普遍得到提高,质保期相应短一些。根据我国的建筑市场情况看,在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应不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为好。
8 适用范围不同
FIDIC 在国际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中被作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因此有人称FIDIC合同是国际工程承包业中的“圣经”。《示范文本》基本适用于我国各类公用建筑、民用
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最后说明:
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进行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两个重要依据。本文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工程合同管理的实际情况,完善合同条件,增强合同条件的实用性、可操作性研究,对提高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参与国际竞争是一件很有现实意义的工作。

⑤ 建设工程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是合同中的条款,由双方依需要制定。

⑥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3时可以修改吗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3时不可以修改通用条款。
特殊内容可写进专用条款。
必要时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签订补充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无论是哪一年的都一样,历来如此。
希望能够帮到你。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与2013有何变化

一、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意义
我们从五个方面进行介绍:
1、 反映新法的内容
当年99施工合同范本的发布实施,对于指导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曾经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说,时间会让任何先进的事物变成落后。
1999年以后,国家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建设工程领域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比如:
《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05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5年。等等。
99施工合同范本受其出台时间的限制,不可能反映这些新法的内容。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应当反映上述法律文件的内容。
比如说,建筑法规定,工程项目未经验收不得交付使用。针对发包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使用工程的情况,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这个内容写进了通用条款之中, 新版施工合同第13.2.3条规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也就是说,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合格。
再比如说,针对发包人拖延审价的现象,财政部和原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第369号令第16条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这个内容写进了通用条款之中,规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报告后28天内没有完成审批并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这样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就将法律规定的“以送审价为准”的结算原则,变成了对承发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条款,赋予了可操作性。
2、解决新的问题
99施工合同范本实施之后,在建设工程领域内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比如说,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问题、黑白合同的问题、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已经在建设工程领域内达到了泛滥成灾的严重程度。对于这些问题,新版施工合同范本有针对性的设置了相应的合同条款,力争进行规范。
(1)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2013年我们处理了一件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发包人是北京市开源易通仓储有限公司,承包人是北京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公司。2011年6月21日,承、发包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仓储公司将顺义区“开源易通商业综合楼(二期)”工程的地下车库工程项目,发包给顺义建筑企业集团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1年7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工期为520天;合同价格形式为按定额取费,工程款暂定一亿三千五百万元;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为:按月报量支付。
合同履行的情况是,2012年9月13日,地下车库工程已经全部施工完毕。但是,发包人竟然连一分钱进度款都没有支付。 多亏了施工企业是顺建集团这样腰粗腿壮的公司,一般施工企业还真的垫付不起一个亿的资金。
此后,依据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发包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一亿四千八百六十万元,减去发包人垫付的商品混凝土款项1300万元,承包人在结算文件中申报的工程结算价为一亿三千五百万元。后因发包人拖延工程结算,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委托我所律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5月3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支付顺义建筑企业集团工程款九千五百万元。这是我们处理的众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之一。(见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调解书)。
关于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任何一个施工企业都可以组织召开忆苦大会。工程款的拖欠又导致了材料款和劳务费的拖欠,引发了一系列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拖欠民工工资,特别容易造成群体性恶性事件。(张庆山案件)。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严重的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呢,其中,十分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成本太低。依据过去的法律规定,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就是给银行的利息。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这么低的违约成本,使得发包人甚至可以从拖欠工程款中取得利益。这就造成了发包人想尽了办法拖欠。针对这种现象,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设置了“双倍赔偿制度”。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在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中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双倍赔偿制度”就是要提高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违约成本,这就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为了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对施工合同条款进行的非常重要的修改。
(2)关于工程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问题
新版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3.2“项目经理”一节中规定,“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这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我们处理过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少有一半以上的存在工程转包或者是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现象。
这种情况也逐渐引起了发包人的注意,通常发包人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转包工程,或者允许第三人使用其资质挂靠施工的违约责任。我们经常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调查是否存在工程转包和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事实。判断是否存在工程转包或者借用资质挂靠施工,就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看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个人资质是否在承包人的建筑公司备案;第二、看承包人与项目经理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承包人是否为他们缴纳了社会保险;第三、看承包人与现场实际施工人之间是否存在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的承包人提供的收款账户,就是项目经理的个人账户;第四、看用于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是否为承包人单位自有。依据法律规定,转包人与转承包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就工程质量和工期延误要向发包人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比如,国信一诚建筑公司借用东城区园林绿化局世纪经典绿化公司的资质签订施工合同,用假银行保函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案例。出借资质要慎重。
新版施工合同的此项规定,一定要引起承包人重视。
3、增加、完善合同条款,设置公平可行的操作程序
比如,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强调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制定了【双向担保制度】。 通用条款第2.5条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再比如,新版施工合同范本设置了新的竣工验收程序、新的结算审核程序、新的工程索赔程序,这些新的程序方面的规定较之旧的合同范本,内容上更加公平,程序上更具有可操作性,下面我们将分别进行介绍。
4、强调合理分配风险,确定合理调价原则
比如说,新版施工合同范本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确立了合理调价制度。
我们知道固定价格合同的风险分配对承包人是非常不利的,尤其是固定总价合同,承包人既承担了工程量的风险,又承担了报价的风险。目前我们处理了一件装修工程的案件。发包人是哈尔滨誉衡药业集团公司,承包人是深圳海外装饰公司。合同约定深圳海外装饰公司对药业集团位于北京空港工业园区的办公楼进行装修。施工合同的价格形式是固定总价合同,包干价为1000万元。约定合同内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发生变化都不能进行调整。我们知道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是典型的不可以竞争的费用。但是,过去我们的发包人就是以固定总价合同的名义,约定了绝对固定,永远固定,一切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 4.1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本,参考了以上规定,取消了固定价格合同,确立了合理调价原则。
13施工合同范本和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确立的施工合同风险分配原则是:
第一、发包人完全承担法律变化的风险:
包括基准日以后因法律政策变化对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作出的调整;对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对国家限价的水、电费,汽油、柴油价格的调整。
第二、发、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分担由发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通常主材价格波动超过正负百分之三的应当进行调整,其他材料价格波动超过正负百分之五的应当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单价变化的风险承担,依据13施工合同范本,材料单价单价变化超过百分之五的部分应当进行调整。这就是为什么要取消固定价格合同的原因。固定总价合同的签约合同价就是结算价,除非发生工程变更。
第三、完全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是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的风险。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11“价格调整”规定的合理调价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人工费、机械台班使用费的价格调整,二是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材料单价的变化,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风险范围进行调整。当事人没有约定风险范围的,材料价格波动超过基准价百分之五的,应当进行调整。以前固定价格合同,如果没有约定风险范围的,视为不得调整。
人工费和机械台班使用费因市场价格波动发生变化,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进行调整。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包括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政府限价的水费、电费、汽油、柴油等价格发生变化,都应当按照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新版施工合同确立的合理分配风险,合理调价制度,避免了过去在施工合同中常见的“不论发生什么变化,工程价款一律不作调整,一切风险概由承包人承担”的不合理现象。
5、与国际通用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接轨
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修订,参考了国内外先进施工合同文本,增加了合同要素,从结构和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通用施工合同文本的接轨,有利于我们国内的建筑企业走向国际建筑市场。

二、关于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业主提供设计的传统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包括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交通设施、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 【与此相对应的新的施工管理模式是工程总承包,即设计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主体工程发包。】

三、关于新版施工合同文本是否强制使用的问题
由国家推荐使用,不具有强制性。
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制定了本地区的类似施工合同范本。比如,北京市建委制定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2009年1月8日发布,2009年2月1日实施)。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是否为强制使用,目前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已形成了双轨制的体系:
一类就是我们今天介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住建部牵头制定,(先后有1991版、1999版、2013版),主要用于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领域的施工合同范本,由国家推荐使用,不具有强制使用性。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必须执行。
另一类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制定的施工合同范本,用于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工程项目。此类施工合同范本由国家强制使用,不能使用自制的合同文本。而且当事人对专用条款的补充和修改不得与通用条款违背。比如,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

四、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的框架结构
由协议书(13条)、通用条款(20个要素)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此外,还有11个附件。
通用条款共有20个要素:
1、一般规定 2、发包人 3、承包人 4、监理人 5、工程质量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工期和进度 8、材料与设备 9、试验与检验 10、变更 11、价格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14、竣工结算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6、违约 17、不可抗力 18、保险 19、索赔 20、争议解决。
这些合同要素,与国内外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素基本一致,我们弄明白了一个施工合同范本的内容,其他各类施工合同范本也就容易理解了。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新版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的主要内容。

⑧ 与一般合同相比,《合同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了哪些特别的规定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
、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
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
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
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
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
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
、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
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
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
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
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
、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
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
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
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
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
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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