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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关于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方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三条 所有纳入本办法交易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重大决策,领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事项。主任由分管市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金融办、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城管局、编办、国资委、审计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民防局、物价局等职能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海关。
第五条 监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由市发改委、金融办、财政局、监察局组成,办公室设在金融办,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二)对全市各类公共资源按规定进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编制《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业务活动,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承办监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以无锡产权交易所为服务平台的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通过提供自主交易、委托(授权)交易等综合服务,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修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的操作细则;
(二)为各职能部门进场组织开展交易活动,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
(三)接受各职能部门的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四)对进场交易的项目实行交易登记制度,实施成交交易备案;
(五)建立规范的信息平台和交易监管系统,为信息的公开发布及交易监管提供必要的软件支撑;
(六)建立资金结算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七)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的监管和监察机关的监察;
(八)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职能部门依法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组织、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委托相关代理机构或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
(二)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诉;
(三)审核确认交易过程、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业的评审专家库,培训、考核和管理评标专家,并指导、监督专家库的使用;
(五)向监管办申报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出现的新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协助监管办及时更新《目录》。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招投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行等。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业务,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办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十条 进入中心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包括以下几类:
(一)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包含可社会化(含外购、外包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各类环境资源交易行为;
(五)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运输以及市政园林等部门的特许经营项目,城市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公共停车场、大型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等;
(六)城市道路(特大型特殊桥梁、隧道除外)、园林绿化、公共建筑、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物业管理等资源项目;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及股权的市场转让和处置;
(八)涉讼涉诉罚没资产的处置;
(九)市政府确定必须进行市场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项目。
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参照《目录》执行,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的场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资源不得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建设工程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暂按“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和“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方式,开展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中心同步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仍独立负责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中心统一提供项目信息发布服务。
第十五条 凡进入中心的交易项目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中心应在业务受理、交易安排、信息发布、交易手段、场地设施、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一般程序包括:交易委托、信息发布、实施交易、结果公示、交易结算、交易见证、立卷归档等。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程序与规则按照《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按照《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场内各交易环节的具体细则由中心按照“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结算”的要求制订,并报监管办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交易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集中统一、高效有力的综合监督体制。有关部门负责对各自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管办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职责情况和中心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对交易活动要求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当事人认为交易活动不合法的,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或监管办投诉举报,职能部门(或监管办)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建立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中心交易。
第二十三条 监管办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通过无锡(网上)感知监察系统中的公共资源交易监控平台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电子监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收取必要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③ 哪里可以看到建筑工程招投标信息最好是免费的。
一般在你所在地区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者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有免费的信息披露。
例如:
无锡市,有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以前是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网),上面就有招标公告的信息。完全免费浏览。
④ 实名举报无锡市乾圆大通商品交易中心非法经营、诈骗钱财!大家千万不要上当,要一起来维权!
一帮诈骗团伙,利用政府的批文非法经营,根本就是虚拟盘和骗子对赌交易!!!大家远离这个是非之地,我们受害者也会将他们送进监狱
⑤ 无锡市产权监理处搬到那里了
如果指的是原位于复兴路118号“无锡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无锡不动产登记中心”
目前
该中心已于2019年12月30日搬迁至梁溪区文华路199号(运河东路附近)
⑥ 有谁知道无锡市招投标中心,在预审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时,会给申报方(建设单位)提供哪些具体资料及要求
惠山区的直接发包造作指南,仅供参考
招标项目办理直接发包审批指南
一、法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招标人有前款行为之一,但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依法重新招标可能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不进行重新招标。”
4、地方性规章《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属于抢险救灾的;
(五)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其它工程。”
二、办理地点(直接发包需经两道程序,先到区里初审,再到市里终审)
(一)、初审办理地点:
1、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主要指私有资金投资的办公楼、厂房、车间(不包括宿舍等公共设施))在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
地址:惠山区政和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区政府广场对面,中国银行旁)
联系人:邓明生 联系电话:83592520
2、其余项目的直接发包手续在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惠山服务点
地址:政和大道209号建设局大楼六楼1605
联系人:周芹 联系电话:83590915;传真:83590607
(二)、终审办理地点:
无锡市建设局工程招投标管理处(无锡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
地址:无锡市北大街22号(胜利门广场附近,禾嘉大厦4楼)
联系人:李明,联系电话:82768037。
三、所需材料:下列资料初审、终审时都需提供原件以供校对,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提供者的公章。
(一)、直接发包申请及审批表(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可从网上下载)
(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发包合同备案表(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可从网上下载)
(三)、建设单位基础资料
1、发包方案
2、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原件)
3、涉及到私有投资的需提供,建设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涉及到母公司投资的,产权性质无法确定的,还需提供自由资金证明,参照附件)
4、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复印件,核验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副本(复印件,核验副本原件)
6、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7、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授权负责人的委托书(原件、可从网上下载)
(四)、施工企业基础资料:
1、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验原件)
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3、施工单位信用手册(复印件,核验原件)
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6、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考核B证(企业负责人为C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7、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从可网上下载)
(五)、施工合同原件(应采用规范文本)
(六)、其他证明材料
1、对应条款:(一)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提供资料:前期资料中未体现的,出具情况说明。
2、对应条款:(二)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且不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
提供资料:企业章程、验资报告或非国有、非国有控股企业证明(需由工商、经贸及当地政府部门或公证机关出具)
3、对应条款:(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提供资料:区级以上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资料
4、对应条款:(四)属于抢险救灾的;提供资料:区级以上民政机关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资料
5、对应条款:(五)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提供资料:区级以上民政、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资料
6、对应条款:(六)工程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之内的;
提供资料: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相关材料
7、对应条款:(七)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提供资料:原停建或者缓建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原停建或者缓建的相关函件、恢复建设的书面报告(需基层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意按原招标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承诺书或会议纪要(政府投资项目)
8、对应条款:(八)在建工程为配合发挥整体效能所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提供资料:原建设项目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通知书)、设计变更通知书、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的建设报告(需基层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意按原招标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的承诺书或会议纪要(政府投资项目)
9、对应条款:(九)由于建设地点偏僻,施工现场条件恶劣,工程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等原因,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提供资料:招标失败的书面情况报告(原件,加盖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10、对应条款:(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其它工程。
10-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提供资料:企业自建的书面报告(需基层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10-2《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招标人有前款行为之一,但项目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依法重新招标可能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可以不进行重新招标。”
提供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注意事项及审核要求:
1、电子扫描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名称简写+资料名称+页码”原则进行命名,请注意控制资料格式大小,一般不超过1m。
2、招标后报名人数不满三家的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预算标底(原件)。
3、设立最高限价的项目流标后,办理直接发包的,发包价格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如超过最高限价的直接发包的无效,应当调整最高限价,重新招标。
4、报名未满三家或投标人数不满三家的流标项目,应优先从参与投标或报名的企业中确定。另外选择其他施工队伍的,报价不得高于其他报名或投标企业的报价,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合同总价应在预算标底的基础上进行让利,让利标准参照市场一般标准。
6、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及招标办审核要求,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整改要求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施工许可证项目还需办理施工许可,方能开工。
8、非施工许可项目应在办理直接发包的同时,缴纳工程交易服务费。
9、在招标企业库内的企业可以不提供企业资料原件,非施工类企业参照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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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钢材市场里的,有南方和东方两家。东方是东北塘区政府辖区管理,南方是无锡市政府管理的,你的问题是做销售呀?那看你本事了,主要看自己能力,待遇在市场里都差不多,反正是私企吧,主要看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