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不用注销,那个证是有期限的,你不施工过期就作废了。
Ⅱ 建设许可证批下来了,政府会撤销吗
《村镇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仅是同意 你做建设规划 方案,还需要你的规划方 案仅批准,才能做施工图设计,经图纸审查通过,且邀请合法的、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与它定下正式的承包合同,凭规划许可证、经图纸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承包合同去申办《施工许可证》,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就施工的工程都是违章建筑。如果你以前是经过一道道手续建的,要你拆迁,政府有规定给你较好的补偿。然而,现实里也有人钻了你没办全手续的空子叫你出血!像你这样的民房,四川、湖北大部分地方都处理的比较合理,农民拆迁多数人都讨了好处!
Ⅲ 撤销规划许可证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应该仍是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如果是吊销,就是行政处罚。
Ⅳ 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证》有什么具体的程序步骤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2,建设工程行政许可程序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被告开发的“凯撒财富
Ⅳ 建设单位为什么会申请注销原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楼主你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能注销的,但是可以被发证机关撤销或者是撤回
1、撤销《行政许可法》第69条 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③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④对不具备申法律教育 网原创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⑤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⑥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撤回。《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此条款确立了我国行政许可撤回制度。
希望帮到你
Ⅵ 关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变更
首先要明确土地所有权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
1.1如果是划拨的,需要先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比对,增加一层之后是否符合控规的规定,如果符合就到发改委追加规模,之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先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后再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2如果是出让的,要先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件《规划条件》的规定,增加一层之后的指标是否符合《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如果符合,就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先申请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再到发改委追加规模,之后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通常情况下,没有正当理由是不予调整的。确需调整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以及调整前后的对比方案。
这是各法律问题,一般不存在地区差异,程序上基本就是像第一条中说的,大同小异。还有就是不要看这个事小,规划调整不管10平方米还是10万平方米,办起来都是一样的,做好心理准备吧(/ □ )
Ⅶ 如何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不能注销的,但是可以被发证机关撤销或者是撤回。
申报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均需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范围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
2、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工程、道路工程等。
3、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近代建筑的大修工程以及改变原有外貌、结构、平面的装修工程。
4、沿城市道路或者在广场设置的城市雕塑等美化工程。
5、户外广告设施。
6、各类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7)住建部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扩展阅读:
主要作用: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规划验线和验收,商品房销(预)售,房屋产权登记等的法定要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保证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商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Ⅷ 作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怎么处理
收回
Ⅸ 市规划局不同意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答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