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筑的连带责任怎么赔偿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民法总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民法总则》和《担保法》均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连带责任人承担了连带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追偿。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B. 建筑工程违法分包有哪些连带责任
1工伤、劳动‘
2、《建筑饭。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转包人 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转包人和分包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话,那么就有连带责任。
D. 建筑业中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问题
A单位负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以及建筑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交由无建筑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A单位实际上已经违法。
因为A单位违法造成的欠款纠纷,A单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 建设方分包的工程,总包方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严格讲
无论是甲方还是总承包方指定的分包方,总承包方对分包的施工安全、质量都承担管理的责任,也是和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建筑工程管理》有详细的解说,你可以看一下。
F. 建筑工程承包,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
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6)建设工程连带责任扩展阅读:
连带责任释义
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来正确适用。
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
G. 何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中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与是否违法分包没有关系,不因为属于违法分包,分包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这些规定都强调的是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这不等于说违法分包中,分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且这些规定清晰表明,承担连带责任的是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人是首先要承担责任的,而不是连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