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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发布时间:2021-08-15 07:10:51

『壹』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有没有什么规范

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50 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 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 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 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 场安全的区域。 5、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 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 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 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因此,依据以上条例的规定,首先要看国家在你们村附近的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类型,如果符合规划以及土地利用类型的话,你可以按照剩下几点一一对照,如果违反此强制要求,其项目选址就是不科学的。对于此项目内容一些不懂的地方您可以自己在您当地的官方网站查询到该垃圾填埋场的相应环评简本做对照。 此外,关于您第二个问题,垃圾填埋场的主要环境影响就是大气以及渗滤液的影响,大气影响主要就是恶臭以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渗滤液的影响就是垃圾渗滤液对当地的地下水的影响。比较负责任的告诉您,垃圾填埋场建成后,当地的大气环境和地下水肯定会恶化,无论其环保措施多么到位。 最后,垃圾处理现在主要是填埋和焚烧两种方法,填埋方法比较经济、简单,因此大多地方采取填埋。 总的来说,尽量还是不要让垃圾填埋场建在自己家附近,我去过的垃圾填埋场,环保措施齐全,但很难做到位。

『贰』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条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

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单独收集的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第三条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第四条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

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六条 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体系,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叁』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规范》)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政府和公众对垃圾焚烧厂的技术和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原有技术规范的有些内容已不适应现在的技术发展和环保要求.另外.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主要问题有: 垃圾焚烧处理技术 、工程技术、 城市生活、环保要求 、垃圾焚烧厂 、市场化运作 、环保意识。我国第一座生活垃圾焚烧厂成功运行以来,又经历了十多年的不断探索,使得我国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得到快速发展。一方面,一些城市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与自筹相结合或地方企业投资等多种融资方式,引进焚烧、烟气净化与自动控制在内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筹建具有高技术含量的现代化垃圾焚烧厂,这类垃圾焚烧厂存在引进的关键技术和设备投资较高,建设周期较长等问题;另一方面,国内不少地方较早研制了一批小型焚烧设备,这些小型焚烧设备、技术需要进一步改进,二次污染控制方面也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一些科研院所应用流化床燃烧技术,研制具有高技术含量的焚烧设备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一些设备制造厂也在吸收国外焚烧技术、设备的经验,研制国产焚烧设备。在这种背景下,制定适合国情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总则;2.术语;3.垃圾处理量与特性分析;4.垃圾焚烧厂总体设计;5.垃圾接收、储存与输送;6.焚烧系统;7.烟气净化与排烟系统;8.垃圾热能利用系统;9.电气系统;10.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1.给水排水;12.消防;13.采暖通风与空调;14.建筑与结构;15.其他辅助设施;16.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17.工程施工及验收。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2.增加了对厂区道路设计和绿地率的要求;

3.对垃圾焚烧系统增加了节能减排和安全要求的内容;

『肆』 建垃圾焚烧处理厂的选址要求是什么要求离居民区距离多远

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选址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的规定。明确规定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厂址选择的具体要求,规定要求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1、大中城市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

2、城镇或大的集中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4)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扩展阅读

建设条件

1、较完善的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系统

建好基础设施是保障垃圾分类能够顺利开展的前提,这些都是制约垃圾发电技术在我国推广的重要条件。

2、城市生活垃圾热值要高

就全国而言,全烧垃圾发电条件不够,需要添加辅助燃料。

3、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垃圾焚烧发电建设投资大,运行成本高昂,政府部门负担较重。

4、焚烧技术先进

制约垃圾焚烧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污染物排放问题,如不进行严格的控制和处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对动物及生态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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