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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评选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15 07:23:41

1.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获奖情况

为了体现鲁班奖工程建造的高水平和先进性,获奖工程必须是当时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一流水平,能够起到“评出一批,推动全国”的作用。为此,在鲁班奖设立之初,中国建筑业联合会决定每年评选的数额不能超过20个。在实际评选中,评委会始终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评审、严格把关。1987年申报工程30个,只有12个工程获奖;1988年从39个工程中评出18项,连续两年未满20项。
随着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和建筑工程水平的逐年提高,一流质量的工程越来越多,根据广大建筑业企业和各地区、各部门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强烈要求,从1994年开始,建筑工程鲁班奖评选数额的上限增加到30个。
鲁班奖已连续评选了20次,共有1176家建筑业企业(含多次获奖企业)承建的1122个工程项目获此殊荣。这些获奖企业和工程项目遍布全国除港、澳、台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7个国务院有关部门。
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获鲁班奖最多的省份是江苏省。按鲁班奖报送地区的获奖统计,江苏省共获76个,北京72个,上海69个。江苏、上海、北京、山东、浙江和广东这六个省市荣获鲁班金像总数,占全部鲁班金像总数的34.5%。按行业统计:铁道获74个,电力获44个,冶金获21个,交通获14个……。
两奖合并后(1997年~2006年),企业参与创鲁班奖工程的热情更为高涨。江苏、浙江等建筑业大省和中建、中铁等大企业仍是鲁班奖的主要得主。获鲁班奖数名列前茅的地区是:浙江54项,江苏53项,北京47项,上海44项,广东39项,山东38项。此外,中建总公司各企业共获57项,铁道54项,电力36项。
鲁班奖在各地区各行业的影响日益增长,前六个省市获鲁班奖数量占全部鲁班奖数量的比重已大幅下降。创鲁班奖活动推动了各地区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获奖地区的分布越来越广,工程质量水平越来越高。

2. 鲁班奖参评条件

鲁班奖参评条件为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的建筑工程,只要符合条件寺庙,也可参加鲁班奖的评选,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验收合格。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关于鲁班奖评选的其他规定。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第十七条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地方建筑业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行业建设协会申报;有关单位系统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该单位申报。

(二)有关行业的建筑业企业申报非本专业工程的,其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其他专业工程应征求相关行业建设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业企业申报专业工程的,应征求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受理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以上内容参考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3. 关于鲁班奖要知道的

“鲁班奖”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1987年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1993年移交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普遍提高。目前,这项标志着中国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鲁班奖”是行业性荣誉奖,属于民间性质。1996年7月,根据建设部“两奖合一”的决定,将1981年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现为每年80个。
“鲁班奖”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会只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初评和工程复查,不干预评选工作。评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的专家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
[编辑本段]鲁班奖评选政策
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
(2000)建协字第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在全行业开展创建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活动,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以下称鲁班奖)。
第二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鲁班奖的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鲁班奖工程由我国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 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80个。获奖工程的类别(见附件1)原则上按下述比例掌握:公共建筑工程占获奖总数的45%;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占35%;住宅工程占22%;市政、园林工程占8%。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评选鲁班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 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二) 交通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三) 水利工程。工程规模为库容量在1亿立方米以上(含)水库的主体工程。
(四) 公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4的规定。
(五) 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和高层住宅)。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2. 非住宅小区内的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体高层住宅。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人评选工程范围:
(一)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境外工程。
(二) 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三) 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四) 保密工程。
(五) 有质量隐患的工程。
(六) 已经参加过鲁班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总公司)鲁班奖的参评工程数量。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
(一)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 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达到国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 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
(四) 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五) 工业、交通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国内先进水平。
(六) 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2. 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3. 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七) 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第九条 申报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 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十条 一项工程允许有三家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作为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 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三) 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十一项 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有联合承包含同,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住宅小区或小区组团如果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作量最多的企业申报。如果多家企业完成的工作量相同,可由小区开发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只可申报一项鲁班奖工程。
第十三条 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资质降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鲁班奖。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鲁班奖的申报程序:
(一) 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申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其主管部门建设协会申报;未成立协会的,可向该主管部门的有关
司(局)申报。
(二) 申报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三)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应征求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的意见;地方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专业性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专业协会的意见。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协会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鲁班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并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正式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推荐二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有关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五) 对于被征求意见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建设协会,应在《鲁班奖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没有通过初审的工程告知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 内容:
1. 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 《鲁班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3. 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1份;
4. 工程设计水平合理、先进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5. 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一式两份;
6. 评选为省、部级优质工程或省、部范围内质量最优工程的证件复印件1份;
7.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
8. 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书复印件1份;
9. 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验资料复印件各1份;
10. 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和反转片各20张;
11. 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一盒(或多媒体光盘)。
(二) 要求:
1. 必须使用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鲁班奖申报表》,复印的《鲁班奖申报表》无效。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2.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 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
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4. 工程录像带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等。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七条 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进行现场复查。根据工程类别和数量,组织若干个复查小组。复查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4-5人组成,被查工程所属地区建筑业协会或部门建设协会选派1人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 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复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 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复查小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 查阅工程有关的内业资料:
1. 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上述资料应是原件);
2. 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 全部管理资料。
有关技术、质量和管理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 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 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鲁班奖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
评审委员会由2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8人。评审委员必须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专业技术、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由地区建筑业协会和部门建设协会根据评委条件,向中国建筑业协会推荐,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确定。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小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 建设部和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鲁班金像、奖牌和获奖证书,向荣获鲁班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获奖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主要承建单位可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荣誉标志(制作说明和图样参见附件5)。
有关地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鲁班金像和奖牌。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编辑出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获奖工程专辑》,将获奖工程和获奖企业载入我国建筑业发展史册。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鲁班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会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获得鲁班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中国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鲁班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99)建协字第9号)同时废止。
二○○○年五月十五日
[编辑本段]鲁班奖的社会贡献
“鲁班奖”公布后,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将向获奖单位授予“鲁班奖”金像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状并通报表彰。获奖企业被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的荣誉标志。为记录这一荣誉,中国建筑业协会还会把“鲁班奖”编辑成册,将其载入建筑史册。
鲁班奖的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建筑工程鲁班奖是1987年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该奖是行业性荣誉奖,属于民间性质。当时每年数额20个,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会只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初审和工程复查,不得干预评工作。评委由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
1996年7月,根据建设部的决定,将1981年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 )。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每年45个。
鲁班奖是于1987年由原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一项优质工程奖。1993年随联合会的撤销转入中国建筑业协会。1996年根据建设部关于“两奖合一”的决定,将 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 工程)。该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对荣获“鲁班奖”的单位,授予“鲁班奖”金像和荣 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状,并通报表彰。获奖企业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 荣誉标志。中国建筑业协会还将编篆专辑,把其载入史册。

4. 怎样才能达到鲁班奖的标准

“鲁班奖”全称为“建筑工程鲁班奖”,1987年由中国建筑业联合会设立,1993年移交中国建筑业协会。主要目的是为了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普遍提高。目前,这项标志着中国建筑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由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颁发。 “鲁班奖”是行业性荣誉奖,属于民间性质。1996年7月,根据建设部“两奖合一”的决定,将1981年政府设立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优质工程奖”与“建筑工程鲁班奖”合并,奖名定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现为每年80个。 “鲁班奖”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评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协会只负责受理申报、组织初评和工程复查,不干预评选工作。评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的专家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

5. 鲁班奖工程评选条件及要求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业和有关单位申报鲁班奖工程的建议数量。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省地、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已获得本地区或本行业最高质量奖;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园林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国内领先水平;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 (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40%以上;
(五)申报单位应没有不符合诚信的行为。自2011年起,申报工程原则上应已列入省(部)级的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其中有一项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技术或采用建设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不少于6项。
第十二条 对于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和行业,申报工程须获得该地区或行业结构质量最高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的地区、行业,对纳入创鲁班奖计划的工程应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应占10%以上或超过3000万元。
第十五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鲁班奖。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且不少于3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的,不得申报鲁班奖。

6. “鲁班奖”(国优工程)由什么部门评审,申报条件是什么


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创立于1987年,该
奖项
也是国内
建筑行业
工程质量
最高荣誉奖。鲁班奖作为全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颁奖一次,(自2010-
2011年度
开始,每年评审一次,两年颁奖一次)授予创建出一流
工程
的企业。
评选方法
“鲁班奖”有严格的评选办法和申报、评审程序,并有严格的评审纪律。评审由评审
委员会
负责,协会只负责受理申报、
组织
初审和工程复查,不干预评选工作。评委由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各
地区
的专家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定。
建设工程鲁班奖的评审工作,在初始阶段就制定了严格的办法。从1987年鲁班奖诞生制定评选办法,至今已先后于1994年、1997年、1999年和2000年修订了4次。鲁班奖的评选活动一直是严格依据《评选办法》进行,鲁班奖评选活动的历史也是《评选办法》逐步完善的过程。
鲁班奖是
我国
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鲁班奖的评选对象为我国
建筑业企业
在境内承包并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工程,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内一流水平。获奖单位分为主要
承建单位
和主要
参建单位
。鲁班奖工程划分为4类,分别是:公共建筑工程,
工业

交通

水利工程

住宅工程

市政

园林工程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对申报工程规定了严格的评选条件。申报工程在达到规定
规模
的前提下,必须是列入各地区或
部门
建设
计划
、严格履行了
工程建设
基本程序,已形成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并按规定完成了全面验收的新建工程。
工程施工质量
除了要符合国家和
行业标准
外,还必须达到全国同类工程的领先水平,是省、部范围评出的
质量
最优工程。
工程设计
不仅要符合
城市规划
、国家和部颁
设计标准
,还要达到省、部范围内“先进、合理”的水平。
鲁班奖的评选工作已形成一套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做法。评选过程分为申报、初审、复查和评审4个阶段。在申报阶段,各地方、部门协会对本地区、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工程进行筛选,按照建议推荐名额择优推荐,将申报资料提交
中国建筑业协会
。在初审阶段,中国建筑业协会依据《评选办法》中规定的评选条件对所有申报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列入复查计划,不符合要求的则退出评选程序。在复查阶段,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若干复查组,对列入复查计划的申报工程的实体和技术资料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并征求用户意见,形成复查报告。在评审阶段,聘请权威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工程录像,听取复查组汇报,经综合评议和质询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报建设部审核,
向全国
公示后确定获奖工程。
“鲁班奖”公布后,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将向获奖单位授予“鲁班奖”金像和荣誉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颁发
奖状
并通报表彰。获奖企业被允许在获奖工程上镶嵌统一的
荣誉
标志。为记录这一荣誉,中国建筑业协会还会把“鲁班奖”编辑成册,将其载入
建筑
史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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