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矿山建设工程的“三同时”指的是什么
是指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㈡ 安全生产中的建设施工要求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什么意思
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是我国在环境管理中防止出现新污染源污染环境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为“三同时”原则。
我国规定的所有“三同时”:
环境保护中的“三同时”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它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安全生产中的“三同时”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经常要进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就会留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可能会酿成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这一原则,简称“三同时”原则。
矿山安全中的“三同时”
1973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工矿企业的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有关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的概括。具体的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我国《矿石安全法》第七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产资源开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其中井下开采的矿山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各类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需要采用各种安全设来预防事故发生。作为矿山开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设施是矿山建设和矿山开采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和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㈢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期限内未竣工可以廷期吗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期限内没有竣工
当然可以延期
竣工以后就要审查
㈣ 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是什么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必须先行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㈤ 矿山建设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如何进行
《矿山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还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措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目前,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分级参加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审查。属于国家组织审批建设的矿山建设项目,由国务院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矿山所在省、市、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属于省、市、自治区及其所属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包括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矿山所在地(市)的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属于地区(市)及其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的矿山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区(市)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安全监督部门参加矿山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主要审查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本行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若工程设计中有与行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违背之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修改设计。
㈥ 如何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矿山建设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是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说明书中有关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矿山安全法规、标准而进行的审查工作。《矿山安全法》第七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同时还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和应尽的职责。目前,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来分级进行的。属于国家审批建设的矿山建设项目,由国务院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矿山所在省、市、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属于省、市、自治区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包括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省、市、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督机构组织矿山所在地市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属于地区(市)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审批验收的矿山建设项目,由所在地区(市)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参加。在验收时,凡不符合本行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㈦ 安监部门出具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具体指什么
企业自行对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验收过程比较复杂,不赘述。
验收完后,企业将验收情况向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会对企业履行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出具相关证明。类似之前的验收批复。
㈧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是什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是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是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内容是三个同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适用对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8)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扩展阅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的重要性:
不仅要核查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更要核查由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和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查看聘请的专家是否符合专业要素、业务要素、能力要素,专家人数是否与项目投资规模相匹配,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符合项目实际等。
对核查出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决不姑息。要帮助企业分析原因,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程序规范、审查内容全面,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对弄虚作假,蒙混过关,采取欺骗手段逃避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除限期要求整改并实施行政处罚外,要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进行曝光。
㈨ 非煤矿山安全设施有哪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是指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五条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项目;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五)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建设项目;
(六)核工业矿山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七条经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提出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条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与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者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评价工作完成后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五)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六)不符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