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施工方因自身原因停工,工程款如何结算
这是承包人默示行为的单方违约。如果施工的工程量合格,经过审计,应当支付相应的施工费
当然,经过审计后的工程费,一般都比按合同估算的低很多。对方的违约责任:如造成实际损失,如窝工导致的工程延期等损失,如有实际发生数额,可要求承包人赔偿。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的承包费可先不予支付,你方如有第三条中发生的损失,你方可行使抵销权。
为防范和减少施工工程款结算纠纷,施工方需从制度上建立起健全有效的法律风险监控机制,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配置项目法律顾问或项目法务经理。所配置的法律工作人员,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及项目履约指导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现场签证工作等。
(一)重视合同审查和评审工作,避免盲目签订合同。
施工方由于承接业务心切,往往在建设方的施工图纸尚未全部设计出来,盲目与建设方约定一个开、竣工日期便仓促开工。此类合同签订后往往为项目的后期结算埋下隐患。如前述总承包施工单位乙与分包施工单位丙之间的纷争,假设丙在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初期,由有经验的法律工作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查,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完全可避免竣工时间之争。
(二) 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工程量变更、增减情况应及时书面记录,并妥善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提交建设方和监理公司签收确认。
正如前述,施工方盲目签订合同时施工图纸尚未出全,工程量无法确定,工程一边设计一边施工必然导致工程量修改,往往做到哪里改到哪里,造成合同造价范围外的增加工程大量产生,而增加的工程费用业主又未能及时予以书面追加确认,大量结算纠纷就由此产生。而且出现这种情况必然影响到工程按期完成,一旦发生纠纷,建设方反而以施工方延期竣工为由,迫使施工方在结算中接受苛刻条件,致使施工方遭受利益损失。解决上述弊端,可采取以下对策:
(1)施工过程中业主如大量增加工程量,一定要办理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变更确认单,工程变更确认单上应载明变更的原因及理由,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量及费用计算应清晰明了、数据准确;各种附件资料完善;监理方及建设方的经办负责人签字齐全(务必请建设方加盖公章),以备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2)工程变更确认手续在建设期间应迅速办理完毕,避免任意拖延。施工方在履行手续遇到各种阻力的情况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忍耐态度,认为可能会影响与建设方的相互关系,为避免双方“红脸”,变更手续就一直拖延下去。殊不知这种对原则的迁就态度往往使今后的结算带来隐患,万一发生诉讼在法庭上也将处于被动状态,因为法庭上讲的是证据,你拿不出相关确凿证据,法院可能会按合同约定判你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甚至导致整个诉讼失败。所以在要求建设方签发工程变更确认单时不但要坚持原则,同时也需要注意方法,该“红脸”处也得红脸,“红脸”总比在法庭上“翻脸”要好。
(3)施工方应充分重视及时收集变更和索赔的相关证据资料。往往产生结算纠纷很大一部分都是与变更、索赔事实不清、原因不明、证据资料不全等因素造成的。因此,项目管理者应积极有效地进行合同风险过程控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工作计划,避免在后续工程结算中因变更索赔证据不足及手续不完善而陷入被动的不利局面。
(三)重视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工作
施工完成后,施工方应一方面及时向建设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催促建设方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验收,对验收时由于多种原因而无法完成的部位,应做专项处理,以免影响验收日期;另一方面,施工方应组织得力人员集中精力、全面参与到竣工结算工作中去,积极主动地开展竣工结算工作,对建设期间遗留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症结,然后对症下药。同时,与建设方及监理的信息传递应始终保持畅通。施工方应避免工程施工一结束,人员四处分散,不能有效集中的局面出现。
建设方出于种种目的,有意拒收竣工资料和竣工结算,借以拖延工程结算及工程尾款的支付。万一出现上述情况,施工方应利用各种方法送去资料和结算,甚至用特快邮递寄送,万一建设方进行拒收的,应将拒收邮件保管好,作为今后诉讼时的证据。一旦发生上述情况,并经多次协商谈判和调解双方仍然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施工方应运用法律武器,以自己编制的竣工结算造价为据向工程建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在建设期间搞好与建设方、监理方的沟通协作关系
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方应主动与建设方及监理方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抓好施工质量与施工进度,给建设方与监理方良好形象。一旦因结算出现争执,施工方首先应积极与建设方和监理方沟通。应尊重建设方,认真收集整理资料,随时向建设方报告情况。及时把一些问题处理掉,避免为后期结算带来更大压力。在建设方做决策时,向他提供充分信息,让他了解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利弊得失,并积极争取监理方的支持。并通过监理方的引导和沟通尽一切可能促成建设方与施工方达成和解,从而最大程度地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恶性激化。
总之,施工方一旦开始承接业务时,就必须注重工程量变更、索赔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予以妥善保存,合同签订时注意约定条款中的利弊关系及可伸缩性,防止建设方和施工总承包方今后扯皮。一旦出现问题,必须及时与建设方、监理方进行协商,办理好必要手续,只要双方依法办事,讲原则、讲信誉、建设合同纠纷是可以减少和避免的。
❷ 工程停工后,再次开工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另外,施工许可证需要办理延期手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犮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犮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犮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❸ 国庆放假,建委已经发布停工通知,施工单位仍继续施工的,如何处罚依据是什
依据国务院建筑施工管理条例的规定违章继续施工的罚款一万元勒令停工如果继续拒绝停工可以没收施工设备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❹ 施工单位在接到停工通知书继续施工的怎样出来
如果发生隐患请立即撤离现场,如果置之不理可以对其进行违规处罚。应该也没有那么傻的人,明知道有隐患还要坚持施工。
❺ 建设行政部门的停工通知下达后,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可依照哪条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看看作出停工通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按上面操作。
如果是依据《城乡规划法》,那就可以向同级政 府申请查封施工现场,批准后即可强制查封。
❻ 如何对工程延期开工,暂停施工和复工进行处理
一、延期开工
1、如果是承包方要求的延期开工,则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批准是否同意延期开工。
2、承包方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3、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h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h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4、如果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如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d才提出,工期也不予顺延。
5、发包方原因的延期开工因发包方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
6、承包方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方应当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二、暂停施工
1、监理工程师在主观上是不希望暂停施工的,但有时继续施工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2、监理工程师在确有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不论暂停施工的责任在发包方还是在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后48h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3、承包方应当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4、承包方实施监理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h内给予答复。
5、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h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以自行复工。
三、复工
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承包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暂停,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的情况随时进行观测。
2、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复工建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应及时签署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3、由于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
4、在监理工程师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或对承包单位的整改措施进行考察,认为符合继续施工的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6)怎样处理停工状态工程的后续建设扩展阅读: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❼ 总监下停工令后施工方继续施工如何处理
可以把整改通知书抄报一份给业主的同时,抄送一份给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晓之以理。
❽ 建设单位终止施工单位合同,未完成的后续工程应怎样确定施工单位
一、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依据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合同通用合同条件的22.14(3)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在合同终止日终止对承包人的一切支付。即依据你们签订的合同规定,处理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二、剩余工程规模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单项施工合同2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发包方应接受上一期施工失败的教训,应采用有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通过招标选择有能力、有经验和高效率的承包人实施剩余的工程。
❾ 建设局下了停工通知书后,违法者继续施工,多次和建设局反映没有结果,该怎么办
建设局下了停工通知书后,违法者继续施工,多次和建设局反映没有结果,可以向建设局上一级部门申诉和举报。
建设局,全称为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局,其主要职能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规章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指导全市建设行业行政监察工作。
既然已经下了停工通知书后,违法者继续施工,多次反映没有结果,那么其行政监察工作就失职,没有依法行政,属于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状态。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未履行具体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在程序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
第一,行政不作为违法。一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某一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一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因此,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
第二,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这一损害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赔偿,而不论这一损害是否可能获得其他方面救济。同行政作为一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也不应采用损益相抵的原则。
第三,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履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就可以认为存在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