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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种类

发布时间:2021-08-15 13:53:02

A. 无效合同的种类包括哪几种

无效合同的种类包括以下四种:

1、第1种: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第2种:订立合同的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3、第3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4、第4种: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1)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种类扩展阅读:

无效合同的定义: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违法性

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一旦确认无效,将具有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B. 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有哪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如属于违规及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D. 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如何处理

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法律明确规定无效的情形
1.《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
3.《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二、法律未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1.《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需注意: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2.《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因此,没有按国际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

E. 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一、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超越资质等级订立的建筑工程合同。

三、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四、违反有关转包规定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五、违反有关分包规定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六、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七、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

八、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九、关于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十、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设工程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工程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十一、关于含有带资、垫资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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