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EPC+O&M总承包模式是什么意思
“EPC+O&M总承包”模式意思是承包方拥有该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权和负责对设备的运营与维护。
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缩写。其中文含义是对一个工程负责进行“设计、采购、施工”。
O&M是: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运行和维修,操作与保养。
EPC+O&M总承包模式: (EPC+O&M)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关键在于(总承包)是什么施工方的。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
(一)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
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 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
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 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B.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分类有哪些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在项目管理中,办法细化了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类别,包括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其中后者主要针对政府投资项目。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条件中,资质方面办法补充规定以“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部分省市试点的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趋势一致;经验方面办法将“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修改为“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施工项目经理”,对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予以区分,并明令禁止项目经理兼任。
在项目投资管理中,办法补充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这与《政府投资条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规定一致。
在法律责任中,办法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之上增添了责任追究情形,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也需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不难发现,办法体现了制定规章的一致性原则,也贯彻了政府职能转变、严守质量安全等新形势。当然,办法中也保留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少创新条款,因此部分新型监管方式得以尘埃落定。如围绕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也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以法治促改革,以创新促发展,工程总承包也将走上加速发展之路。
C. 用EPC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做项目的好处是什么
1、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2、最大的好处是甲方管理很轻松,非常轻松
3、乙方也能最大限度得达到合理利润
D. “EPC”和“工程总承包”的区别是什么
EPC是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一种。它们是包含关系。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E. 工程总承包模式 和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区别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一般又被称为“交钥匙承包”,是指建设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由该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直至工程竣工,向发包人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式。
施工总承包,是指建筑工程发包方将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承包单位。
这二者承接的任务不同,前者的任务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都是由其来承包,而后者只是承包施工任务。
F.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实施方案
信用管理研究|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施工企业信用风险分析-工保网
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风险管理
在工程总承包模式快速应用推广的当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
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是成熟建筑市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较为重要的一项。依据企业制定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管理人员能够通过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动态的信用风险识别、跟踪、评估、应对,有效地降低业主、分包商信用风险。如项目投标前对业主资信情况和项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分包商资信、业绩、管理实力进行调查评估等。
目前国内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普遍处于空白状态,缺乏相应的人才、团队、技术与管理实力,上述信用风险管理内容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完成。
拓展融资渠道,提高抗风险能力
业主方“拖欠工程款发放”与“保证金退还”是造成施工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在“垫资带资”等不规范市场现象屡见不鲜的情况下,这种财务风险更被放大化。融资,是企业提高自身财务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增加融资渠道,提高融资额度,保证财务资金来源的多样与稳定,帮助企业具备更强的财务抗风险能力。
重视合同管理,善用工程担保
在合同签订阶段,建筑施工企业应重视合同条款、内容的制定,明确与业主方的权利责任划分,如工程款的支付节点、方式、违约责任等,降低后期业主拖欠工程款发放风险。善用工程担保制度,向业主争取工程款支付担保,而后通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为自身应收工程款形成保障。
利用工程保险,建立保险保障
工程保险是应对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财产、职业责任风险的有效保障方式。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工程的投资、进度、质量与安全控制全面负责,应重视工程保险投保,利用建安一切险、IDI保险、安责险、各类职业责任险为项目提供财产、质量、安全等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G. 请问EPC工程建设模式是怎么回事 请详细解释下
(1)在EPC模式下,由于承包商在设计的早期阶段就介入了项目,因此能够将其在施工方法、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设计在施工中实现的可行性等方面的知识专业技能体现在设计文件中,有效地优化设计;
(2)由于设计和施工人员在设计阶段就有较多接触和交流意见的机会,当项目在施工阶段遇到问题时,有了前期的充分交流的铺垫,问题的解决将更加便捷、容易,可提高工程建设效率,避免无谓的扯皮;
(3)EPC模式尤其适合能够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项目,其有利于缩短工期,使项目早日投入适用。同时,由于该模式下承包商负责了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的工作,其利润空间相对较大,因此业主可在承包价上争取更低的价格,对业主比较有利;
(4)EPC模式也存有一定的风险,作为承包商来讲,如果设计图纸或技术要求说明中出现错误,必须有承包方来支付这笔费用,故比传统承包方式中承包商承担的责任大得多;对业主来讲,该模式失去了传统模式中原有的多道检查监督机制,业主对项目的直接监控力降低。
另外,由于该模式尚属于一种比较新颖的模式,还缺乏成熟的规范,在实施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H. EPC 和工程总承包有什么区别
EPC总承包项目相对于单纯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施工总承包项目在许多方面差异很大,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
1、项目管理幅度不同:
设计项目仅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最多再加上编制相关设备的招标文件、协助业主进行设备招标;施工项目仅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
而EPC总承包项目负责整个工程(或主体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调试开车,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业主负责的事项(例如:运行维护手册编制、全厂运行标识、对业主运行人员的培训等)。
2、合同模式和合同责任不一样:
设计合同大多数为总价合同,通常设计合同承担的是有限责任(除非是恶意行为),其最高责任最高不得高于设计合同总价。
而对于施工合同而言,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单/暂定总价/固定单价模式,承包商仅承担其合同范围内施工工作的相关责任,不对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性能指标负责,而且其可以由于其他项目干系人的过错(例如设计延误、设计错误、供货延误、供货缺陷等)或变更向发包人索赔。
而EPC总承包模式通常是采用总价模式,合同对总承包商有明确的合同目标(例如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和进度目标等)以及严苛的考核条件(例如机组性能考核指标和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标等),达不到目标或考核指标的处罚额度非常大;
在国外“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标”落实到合同条款就是“拒收”条款,这就非常可怕了,处罚额度大些也就算了,因为这意味着可以用“金钱”来弥补过错,而“拒收”条件意味着拒绝接收整个工程,毫不夸张地说,严重时一个大型总承包项目为业主“拒收”就有可能导致总包企业破产!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采用总价模式的总承包商很难通过变更向业主索赔,只有当相对于总承包合同发生“范围变更”(发包人改变总承包工作范围)或重大技术条件改变方可向业主进行变更索赔;
总承包合同工作范围内的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延误或供货商的供货延误、质量缺陷等均无法向发包人索赔。
这意味着EPC总承包商承受着双重压力:
一方面建设单位通过采用总价模式的总承包合同将大部分以往传统建设模式由业主承担的重大风险转移给了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承担的是完全责任(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应该承担的);
另一方面,由于总承包商的分包商(设计分包商/设备供应商/施工调试分包商)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总承包商无法将合同风险完全转移给相关分包合同责任方。
3、效益和利润来源点不同:
设计合同对设计企业的效益利润点来自设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在固定总价模式下,完成设计所消耗的标准人工时越少,意味着成本越低、效益利润越高;
施工合同对施工企业的效益利润点主要在于降低专业分包成本、材料采购成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带来的综合成本降低、整体效率提高带来的效率,有些合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单位会将索赔作为赢利的主要手段。
前面讲了EPC总承包商面临的风险,但往往“风险与机会并存”。
采用总价合同模式的总承包商,可以从设计优化入手,只要不违反总承包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总承包商合理的“设计优化”不应导致合同总价的调整,从而可以通过设计优化取得效益,这就是为什么许多书籍提出总承包项目“以设计为龙头”的缘故。
第二,总承包商可以从“管理出效益”入手,由于EPC总承包模式实现了设计、采购、施工调试一体化,只要管理到位,相对于传统业主自主建设模式一定可以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建设成本,从而取得综合效益。这就是衡臣所说以“以项目管理为核心”。
4、工程目标和项目冲突管理思路不一样: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目标很单纯,仅对相关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的合同目标负责,其目标与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无法完全统一;
说白了,他不会与发包人一条心,因为他仅对单项目标负责却不对总目标负责,外部出问题往往成为自身履行目标不力的借口,甚至有些施工单位将其作为索赔机会心中暗喜。
而EPC总承包商的项目目标和建设单位基本上是高度统一的,例如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和成本目标,并且建设单位(发包人)通过合同条款给了总承包商巨大的压力。
采用EPC总承包建设模式后,工程建设的主体应该是总承包商、业主是监管单位、监理是业主聘请的施工管理监督单位。
5、工程干系人复杂程度不同:
设计项目面对的干系人比较简单,其面对的通常都是由知识分子组成的业主管理人员、工程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技术人员、政府施工图审查单位工程师等;
施工单位面对的干系人相对复杂,除了业主、监理、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这类大多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干系人外,施工单位还直接面对专业分包队伍的包工头和农民工;
而EPC总承包商不仅面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干系人,还面对众多设备供货商的干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