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结果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2、上述“(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行为。
3、具体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贰』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作废了吗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是建设部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发布并实施的临时性规范文件,但迄今为止并未被宣布废止。就其规定内容而言,现在仍有具有使用价值,各地区、各部门仍然按照其规定内容处理工程质量投诉,也就是说其实际上仍然是有效的。
『叁』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安置房项目的拆迁户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 , 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
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只要能证明与招标项目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就有权投诉。
『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全文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伍』 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
“①工业(合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②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③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所以,根据行业和专业的不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不同。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词典”和“政策法规”
『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帮我解释一下第七条
1、投诉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b.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c.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d.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e.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依据
2、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是终局的,因此,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投诉处理的费用。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中需要的费用,全部由财政支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4、如果一审判决或裁定中有不当的部分,原判决程序违法,可以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申,原判决事实不清,可改判。行政诉讼专业性强,建议请律师分析后请律师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