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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影响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部署会

发布时间:2021-08-15 17:56:32

Ⅰ 为什么要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2020收官之月!把好最后质量安全关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保网

2、保障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

2020年11月5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文件提出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抓手,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欠薪行为进行重点排查整治,排查内容包括:

1

排查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2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国企项目及各类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审批管理、资金监管和工程款(人工费)按期足额拨付情况;

3

工程建设领域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保障工资支付制度情况;

4

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

5

对欠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情况;

6

对根治欠薪工作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情况。

《通知》还提出,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要通过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清偿欠薪或垫付部分工资(基本生活费),帮助被拖欠工资农民工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目前,各地方纷纷响应中央号召,积极开展冬季欠薪整治活动,如北京全市开展冬季专项行动统一执法日活动,全面启动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召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部署会;湖南省印发《湖南省2020年根治欠薪百日攻坚冬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

此外,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提出,要准确把握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毫无疑问,这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着积极作用。

响应住建部通知要求,近日来,各地在具体建设管理工作中积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如此次山东省10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将“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单独列明,并明确规定“凡因工程款拨付影响施工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这也促进着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履约,有利于保障年终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支付。

岁末年终向来是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工程款与农民工支付问题的多发时间。只有把好最后的工程质量安全关口,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才能令包括广大农民工群体在内的建筑行业人员、建筑市场监管人员、房屋建筑消费者过上安心年、放心年。

Ⅱ 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级别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严厉打击影响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部署会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Ⅲ 当前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反犯罪对于国家经济建设有何重要意义

那有些电子商务的话,我觉得他们做的就非常的违法,我觉得这样做是对。

Ⅳ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会议记录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切实解决好我市建设系统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的原则,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灾后重建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3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推进体制和机制制度创新,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和行政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治理突出问题

(一)治理城乡规划中的违规行为

1、治理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的行为。对市区规划区内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期间办理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重点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的项目进行清理。

2、治理违规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对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进行逐一清理检查。

牵头负责人:夏安辉 副局长

牵头单位:规划科

协办单位:法规办、局办证大厅、房管科、建设监察队

(二)治理建筑市场秩序

1、检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无图审施工、无证施工、先施工后办证等现象。

2、检查中标的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

3、检查建设项目合同备案等情况和各方主体是否严格履行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

4、检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承诺相符,人员配置是否满足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应手续,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管理人员是否到位。

5、检查项目承包商有无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和擅自变更工程量、违章施工、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6、检查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情况,看是否规范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牵头负责人:刘燕 党委委员

牵头单位:建管科

协办单位:局办证大厅、建设监察队、造价站、质安站、招标办

(三)治理建设质量差、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

1、对施工现场有关责任主体的资质等级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核查,检查有无超资质、超范围承揽和转让、挂靠、出借资质的行为;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人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检查项目现场监理机构是否健全,监理人员专业、数量是否符合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

3、督促监理机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制定监理方案,对监理方案进行审查;督促监理机构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规范记录监理日志,检查现场监理资料是否规范,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

4、检查现场监理机构是否对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有无监理机构和施工企业联合造假的行为。

5、派专人对项目报建程序、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严格审查报验和竣工资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6、检查项目各方主体是否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责任。

7、检查检测机构出据虚假报告等行为。

牵头负责人:吴世开 副局长

牵头单位:质安站

协办单位:建管科、城建科、造价站、招标站、建设监察队

(四)治理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1、排查拆迁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拆迁行为,拆迁行政管理是否违规,是否存在政府机构充当拆迁人情况。

2、排查拆迁遗留问题。是否存在房屋拆迁烂尾楼项目导致补偿安置不到位问题。

3、化解信访积案。上级有关要求是否落实,信访积案是否得到有效化解。

4、加强拆迁监管,妥善处理拆迁纠纷,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牵头负责人:肖健 市重点办主任

牵头单位:拆迁办

协办单位:法规办、建管科、房管科

(五)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治理违规招投标行为

1、治理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

2、检查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资格,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3、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4、监督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现场行政监督。

牵头负责人:周东波 副局长

牵头单位:招标站

协办单位:局纪委、建管科

(六)治理工程建设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诚信的问题

1、治理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行为。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贯彻落实;项目主管部门是否公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监管信息;建设单位是否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招标过程、施工现场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情况。

2、拓宽信息公开渠道,以建设系统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信息,逐步形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的共建共享。

3、健全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

4、治理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行为。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信用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5、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牵头负责人:谭信龙 党委委员

牵头单位:建管科

协办单位:造价站、建设监察队、招标办、质安站。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9年7月—10月中旬)

1、成立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市规划和建设局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向尊权同志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纪委。各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人员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明确一名联络员。

2、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

(二)排查问题阶段(2009年11月初—2010年2月中旬)

1、开展自查。各单位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灾后重建扩大内需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和整改建议。有关情况于2010年2月28日前书面报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跟踪督查。各单位要选择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跟踪督查。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抽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2010年3月初—2010年10月中旬)

1、及时纠正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灾后重建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2、落实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完善工程项目监管台帐,健全各部门有效联运、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违法行为。

3、完善法规制度。全面清理我市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制度、办法,分类作出处理,对不适应的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予以废止的建议,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

四、要求

(一)各责任单位要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分工。牵头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协办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治理合力。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局目标办负责落实,对搞形式、走过场、打折扣,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

(二)各单位要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管理制度、预防办法等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制度规定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各单位要形成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的总结报告,于2010年年底报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Ⅳ 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资质的影响:
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至2人的安全事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天至60天;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至9人的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至90天。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至9人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安全事故累计死亡6人以上(含6人)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工程,发生事故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同时要求,各地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每年复核企业数量不得少于本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重点复核事故多发的企业。复核不合格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招投标的影响:
一般说来,施工企业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之后有几种情况:
第一,企业比较小,由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安全考核指标超标,被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处以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那么企业在建筑市场就没有资格继续投标。
第二,企业较大,发生一起人身死亡事故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影响未造成政府扣押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严重程度。那么企业可以继续在建筑市场投标。
第三,不管企业大小,如果发生严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及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勒令该工地停工整改或者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在该地建筑市场投标的处罚。(即企业在该地停牌)
第四,不管企业大小,如果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即使当地政府未作出停牌处罚,业主单位(即建设单位)也可以单方面对该企业就建设单位管辖范围内进行黄牌警告或者红牌罚下(即建设单位设立黑名单)。
第五,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是企业未按照规定上报,那么在有关部门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继续其生产经营活动。(当然,事故不报是违法行为,一旦查出来,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Ⅵ 什么叫严打,严打期间犯罪会加重刑吗

严打是中国司法名词,为依法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简略表述,是解决一定时期中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活动。

严打, 是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一连串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发起者是邓小平。198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在北戴河向公安部指出:“对于当前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要严厉打击,判决和执行,要从重,从快;严打就是要加强党的专政力量,这就是专政” 。

官方定义为“既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轻刑化”政策,刑罚又要总体重于西方,要有节制的从严、从重”。所以中共的严打被西方国家以及人权组织看来打击的刑罚过重了。

中国共有四次严打活动。1983年首次提出“严打”这个概念,并进行第一次“严打”;1996年进行了第二次“严打”;2000年-2001年进行了第三次“严打”,增加了网上追捕逃犯的行动,也被称为“新世纪严打”。第四次严打是2010年。 和四次国企改革的时间吻合。

(6)严厉打击影响工程建设领域违法犯罪部署会扩展阅读:

福建泉州市警方开展系列专项行动严打刑事犯罪

泉州市公安机关围绕“平安泉州”建设,坚持问题导向、民意引领,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犯罪类案作为打击重点,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主动出击、连续奋战。

今年来,组织开展“四打击一整治一会战”、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盗抢骗”犯罪、打击“搬霸”、“沙霸”等一系列专项行动。

泉州市公安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打击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指挥协调机构,提出目标任务,明确各个部门的工作责任,全程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年公安工作绩效考核范畴。

各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充分发挥打击主力军作用,以推进“小案合成快侦机制建设”为主线,以刑侦警务实战化改革为依托,整合各类资源力量,创新侦查模式,进一步提升破案打击效能。

更快地破大案、更多地破小案、更准地办好案、更好地控发案,在打击传统盗抢骗、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搬霸”、“沙霸”等各类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中取得了突出成效。

截至目前,全市共立刑事案件46498起,比降25.42%,破获刑事案件20193起,破案率达到43.43%,比升7.46个百分点,提起公诉刑事犯罪嫌疑人11924名,比升13.13%。

其中洛江区今年以来立刑事案件1127起,比降30.6%,破385起,破案率为34.2%,比升4.8%,逮捕111人,比升6.7%,起诉292人,比升20.7%。

全市公安机关破获“盗抢骗”案件11564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944起,生效判决9类涉恶犯罪人员977人,比升61.2%。

在严打高压的态势下,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案件发案数连续多年保持下降状态,社会治安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提升,有力维护了全市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Ⅶ 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会产生哪些积极的影响?只有依法打击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话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是一种震慑这种震慑的话,会对犯罪分子心理造成一种恐怖,所以会对,嗯,社会和谐起到积极的作作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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