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gb50348-201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及条文说明还在用没
GB50348-201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及条文说明还能使用。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该部批准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48-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月1日前GB50348-2014 仍然有效。
(1)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设计规范扩展阅读: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的主要特点:
该规范是以国内安防行业为主体制订的第一部较完备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它是国内安防技术界、智能建筑界和相关部门的众多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共同努力的结晶,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团结协作的产物。
该规范遵循“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宗旨,对安防工程建设中的现场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严格的质量要求,贯彻了工程建设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体现了质量是“做”出来的,不是“检”出来的质量管理理念。
该规范的配套性、兼容性、互补性较强,因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该规范的章节设置、内容结构较为合理,编写格式符合国家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要求。
总规范和几个专项规范既是各自独立、完整的标准,彼此间又互相衔接,相互照应,便于使用。总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安防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各个质量环节,对于参与安防工程建设的各方的质量责任都有明确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
『贰』 安防监控正规技术规范要求有哪些
国内标准规范: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T/76-94 《保安电视监控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GA/77-94 《入侵报警工程设计规范》
GB 10408.1-89 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0408.2-89 超声波入侵探测器
GB 10408.3-89 微波入侵探测器
GB 10408.4-89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89 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89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0409-89 防盗保险柜
GB 12662-90 爆炸物销毁器技术条件
GB 12663-90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2664-90 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技术条件
GB 12899-91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技术条件
GA/T 2-91 汽车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
GA/T 3-91 便携式防盗安全箱
GA 25-92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45-93 警用摄象机与镜头连接
GA 60-93 便携式炸药检测箱技术条件
GA/T 70-94 安全防范工程费用概预算编制方法
GA/T 71-94 机械钟控定时引爆装置探测器
GA/T 72-94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73-94 机械防盗锁
GA/T 74-9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B 10408.7-1996 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T 10408.8-1997 振动入侵探测器
GB15207-94 视频入侵报警器
GB15208-94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GB15209-94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15210-94 通过式金属探测门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211-94 报警系统环境实验
GB 15407-94 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
GB/T 15408-94 报警系统电源装置、测试方法和性能规范
GB/T 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T 16572-1996 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
GB/T 165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GB/T 16577-1996 报警图象信号有线传输装置
GB 16796-1997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实验方法
GA 141-1996 警用防弹衣通用技术条件
GA/T 142-1996 排爆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
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
GA 165-1997 防弹复合玻璃
GA 166-1997 防盗保险箱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B/T 15412-1994 应用电视摄像机云台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465-1995 微光电视摄像机总技术条件
GB/T 14858-1993 黑白监视器通用技术条件
报警图像信号有线传输装置
『叁』 什么样的监控工程要按国家标准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中有相关的规定说明什么样的工程需要用该标准,这些在起草的时候应该用有规定的,不是个人说了算的!
标准编号:GB 50348-2004
标准名称: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Technis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system
实施日期:2004-12-1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内容简介: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防范工程。通用型公共建(构)筑物(及其群体)和有特殊使用功能的高风险建(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均应执行本规范。
『肆』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最新标准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是设计、审查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营业场所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7401—87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l0408.1—89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GBl2663—90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A38—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2—18批准 1997—07—01实施
GA/T74—9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信息卡 informat50n card
贮存有关信息资料的硬质卡片,如:磁条卡、威根卡、条码卡、红外卡、智慧卡等。
3.2 处置预案 Processing 9chele
预先设置的处理各种报警情况的方案。
3.3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探测器未能探测到的区域。
4 工程勘察
4.1 勘察内容
4.1.1 现场勘察内容是工程设计基础和依据,勘察内容与要求如下:
a)按照GA38-92第4章的有关规定,根据用户对房屋的安排使用情况确定一号区、二号区、三号区的具体区域和位置,在建筑平面图上标注清楚;
b)对重点保卫部位的所有出人口的位置、门洞尺寸、用途、数量、重要程度,要进行勘察记录;
c)勘察确定营业场所外围警戒边界,测量周界长度,确定周界大门的位置和数量,记录四周交通和房屋状态,根据实际地形、地物提出周界警戒线的基本防护形式;
d)勘察确定防护区域内的所有窗,包括天窗,并记录外形尺寸;
e)勘察确定摄像机的位置,要进行现场模拟试验,一天的
光照变化和夜间可能提供的光照度情况要进行记录,监视范围和;图像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作为预定安装位置;
r)对防护目标部位,应测量其附近产生的有规律性的电磁:波辐射强度,对无线电干扰强度高的区域要进行记录:
g)调查一年中工程现场的温度、湿度、风、雨、雾、雷电变化情况和持续时间(以当地气象资料为准);
h)各种探测装置的安装位置要进行实地勘察,进行现场模拟试验,符合监控范围要求,方可作为预定安装位置。对安装高度、出线口的基本位置应标记在平面图上;
i)了解有关社情和以往发生的有关案件;
j)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4.1.2 建设中的营业场所,可依据建筑图纸完成初步勘察,建完成后进一步完善勘察工作。
4.2 勘察记录 4.2.1 勘察后要按GA/T75的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绘制以下工程图,图上标明有关尺寸,图形符号应按GA/T74的规定,绘制。
a)一号区、二号区、三号区的区域划分平面图。
b)出入口、窗的位置和地下通道的走向平面图。
c)摄像机、探测器、报警照明灯等各种器材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平面图。
d)管线走向、出线口平面图。
e)中心控制室平面布置图以及控制室管线进出位置图。
f)光照度变化、电磁波辐射强度数据表。
g)系统方框图。
4.2.2勘察后应填写勘察记录,勘察记录应作为正式文件存档并有甲、乙双方技术负责人签字。
5各级防护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5.1 四级防护工程
a)营业场所的门、窗应安装开关式报警装置或其他报警装置。
b)营业室应设置手动、脚挑式和无线遥控紧急报警装置及联防警铃。报警装置数量可根据营业室的大小设定,一般不少于4个。联防警铃拟安装于营业室大门外的墙上。警铃声级,室外应大于100dB(A),室内应大于80dB(A)。报警信号同时送至值班室或接警单位。
c)报警控制设备应留有能与区域性报警网络联网的通讯接口。
d)营业柜台应设防弹防护装置。
5.2三级防护工程
a)一号区的门窗应安装开关式报警装置或其他报警装置。
b)二号区的门窗应安装开关式报警装置,同时需安装入侵探测器。
c)三号区的门窗通风孔应安装开关式报警器,对进入营业室的通道安装入侵探测器。
d)中心控制设备应有现场声音复核或录音功能。
e)对自动取款装置,应采取实体防护,并设报警装置,有条件时可设电视监控。
f)系统应有与公安接警台联网和联络通讯的功能。
g)其余与5.1相同。
5.3二级防护工程
a)一号区的入口、窗、天棚应使用报警装置进行防护,有独立中心控制室的营业场所的守库室,应安装摄像机,实施电视监控。中心控制室、守库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b)二号区的营业厅(室)、现金柜台应安装摄像机,实施电视监控。有条件的对进入中心控制室的通道也可安装摄像机,实施电视监控。
c)三号区的重点部位应安装摄像机,实施电视监控。
d)守库室、二、三号区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控制设备应具有切换、自动录音等功能。
e)电视监控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或多画面显示功能。系统应具有选择定格,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应具有多画面单画面相互转换、定格等功能。录像系统应具有自动录像功能,即报警信号能自动启动录像设备进行录像。对于实行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设置一对一的摄像设备,在营业时间内应长时间录像,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一周。
f)对有条件的营业场所的四周可安装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
g)对重点部位的玻璃门窗应安装玻璃破碎报警器之类的报警设备进行防范。
h)报警系统的启动、布防、撤防、旁路、复位等均应采用密码控制的形式,由专人进行操作,中心控制室的门应安装防盗门或加电子密码锁。
i)中心控制设备应具有有线、无线两种报警传输方式及有、无线转换功能。报警信号能及时难确地传送到有关接警部门。
j)有条件的营业场所的重点部位应设置入口控制系统,用信息卡的方式对进出该部位的人员进行分级分档管理。
k)其余与5.2相同。
5.4一级防护工程
a)一级防护应为全方位防护。入侵探测系统至少应选用二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b)一号区、二号区、三号区的所有门窗安装报警装置,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c)守库室、二号区、三号区均应设置摄像机,摄像机数量 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应能在中心控制室观察到上述区域的全部图像。d)营业场所的四周应安装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
e)录像系统在营业期间应能长时间录像。非营业期间能在接收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的同时自动启动照明、录音或录像设备。
f)营业场所的重点部位应设置入口控制系统,能通过信息卡的方式对进出该部位的人员分级、分档管理。
g)中心控制室应能在接收报警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部位、性质(抢劫、盗窃、火灾、故障等),并在屏幕上显示;打印记录及存贮报警时间、部位、性质及处置预案。
h)其余与5.3相同。
5.5 各级防护工程设计时还应执行GA38中的有关规定。
6工程技术设计
6.1人侵探测器
6.1.1 人侵探测器必须符合GBl0408.1及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6.1.2 入侵探测系统在其防护区域内,当入侵发生时不应发生漏报警。
6。1.3 在防护区域内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问的距离不得小于5mo
6.1.4 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原理的探测装置。
6.2紧急报警装置
6.2.1 紧急报警装置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报警方式。
6.2.2 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a)防误触发措施;
b)触发报警后,能自锁;
t)复位需采用人工再操作方式;
d)无线报警装置的发射机应能在整个防范区域内达到触发
报警的要求。
6.3室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
6.3.1 室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可采用以下方式:
a)栅栏和振动传感器组成的周界报警防护系统;
b)砖墙上加栅栏结构,配置振动、冲击传感器组成的周界报警防护系统
c)以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阻挡式微波探测器或地音探测装置组成的周界报警防护系统;
d)用隔离墙、防盗门、窗及振动冲击传感器组成的周界报警防护系统;
e)其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
6.3.2 室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在人侵发生时,报警信号显示应;满足下列之一的要求:
a)计算机屏幕上显示全部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显示报警具体地理位置,具体位置可进行局部地形放大,直到满足用户要求的程度;
b)通过控制装置在模拟地图板上以声、光报警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5;
c)在控制设备上以灯光或其他方式显示周界报警方向和位置。
6.3.3应给出室外周界报警装置及系统适应室外工作环境的具体指标(其内容包括对风、雨、雪、雾、温度的适应程度),并说明抗雷电干扰的具体措施和安装方法。
6.3.4周界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
6.4电视监控系统
项 目 指 标 值
复合视频信号幅度 (1±0.3)V(峰—峰)
黑白电视水平清晰度 ≥350TVL
彩色电视水平清晰度 ≥270TV
黑白电视灰度等级 ≥8
信 噪 比 ≥38dB
注:在系统测试过程中可允许调整监视器的对比度和亮度达到最佳的状态。
6.4.7电视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要求:在摄像机正常工作条件下,评定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按GB7401的规定进行。评分等级采用五级损伤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表2中的级要求。
图像等级 图像质量损伤主观评
5 不觉察 4 可觉察,但并不令人讨厌
3 有明显觉察,令人感到讨厌
2 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1 极严重,不能观看
6.5声音复核系统
6.5.1声音复核系统应能探测现场内人的话音、走动、撬、挖、凿、锯时发出的声音。
6.5.2在背景噪声不大于45db的情况下,声音探测装置灵敏度调到最大值的90%,所能探测的最大范围,应能满足现场复核的需要。
6.6出入口控制系统
6.6.1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配置磁卡或其他识别身份的出入控制装置。公众出入口可设置移动式屏障,配置监视摄像机或安装入侵探测器。室外周界札、栅栏、围墙的出入口应配置电动门、应急灯、监视摄像机和身份识别装置。
6.6.2自动识别身份的出入控制装置,其有效进入的证卡数量应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不同的入口应持有不同的识别密码,以确定不同级别证卡的有效进入。每一次有效进入,都应可自动存贮进入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进入时间,并每天能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6.6.3有效证卡应有防止同类设备非法复制的密码系统,密码系统应能定期修改。
6.7无线报警系统
6.7.1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中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的区域和部位 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当探测器进入报警状态时,发射机应立即发射报警信号,并具有间隔一周期的时间后,重复发射报警信号的功能。
6.7.2 固定安装的无线报警装置,应有电源欠压指示。当发射机电源在欠压状态时,应发射一个故障信号给中心控制室的接收机,及时更换发射机电源。
6.7.3 固定安装的无线报警发射装置,应有防拆报警和防止人为破坏的实体保护壳体。
6.7.4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用的信道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出现连续阻塞信号或干扰信号超过30s,足以妨碍正常接收报警信号时,接收应有故障信号显示。
6.7.5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接收端应有接收处理多路同时报警的功能而不得产生漏报警。
6.7.6发射机使用的电池应保证有效使用不少于6个月,在发出欠压报警信号时,电源应能支持发射机正常工作7天。
6.7.7 接收机安装位置应由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接收到防范区域内任意发射机发出的报警信号。
6.8报警控制设备
6.8.1 微机控制系统
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a)自动接收用户终端设备发来的所有报警信息,并在计算机屏幕上实时显示,同时发出声、光报警;
b)用户报警信息包括:用户代码、地址、姓名、电话、单位名称、日期和时间、警情类别;
t)有足够的容量和相关数据库,用以存贮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所有用户资料;
d)对用户状态进行巡检、定期检测和对用户终端设备进行监控编程;
e)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
f)对现场进行声音复核和处警通讯功能;
g)软件应汉化处理,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能力。
6.8.2报警控制器
a)应符合GBl2663—90中的5.2的有关性能要求;
b)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
c)设有用户密码的,可对用户密码进行编程,密码组合应不小于104。
6.9 布线
6.9.1 安全防范工程的布线一般应采用金属管、硬质塑料管、塑料线槽等。对于四级、三级防护工程在环境条件较好时,也可采用吊顶走线或明线敷设的方式。
6.9.2 强电、弱电线路应分开布设。
6.9.3金属管子的两端口宜有塑料衬套,防止导线绝缘层被割;破而使安全防范系统发生故障。
6.9.4 布线使用的非金属管材、线槽及其附件应采用阻燃型材料制成。
6.9.5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道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6.9.6 导线敷设后,应认真对线并加区分标记。还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一一测量它们的对地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o。
6.10供电
报警系统的电源装置应包括永久连接的外部主电源和内部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保证在市电断电时系统能正常工作24小时。
6.11 接地
a)安全防范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以防干扰和雷击;
b)独立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0,联合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Ω
c)专用接地干线所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应不/小于16mm9;
d)系统应采用单点接地。监控编程;
e)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
f)对现场进行声音复核和处警通讯功能;
g)软件应汉化处理,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能力。
『伍』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75-94
(公安部1994年3月11日发布1997年7月1日实施)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立项、招标、委托、设计、审批、安装、调试、验收的通用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防范工程。
2术语
2.1建设单位
安全防范工程的委托单位。
2.2设计单位
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2.3施工单位
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开通、工程设备维修服
务的单位。
2.4安全防范工程
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
、安全检查等工程。
2.5工程规模
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工程规模,并分成三级。
2.5.1一级工程
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5.2二级工程
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2.5.3三级工程
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3工程立项
3.1一级工程立项
3.1.1一级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3.1.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a.任务来源;
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c.被防护目标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d.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
e.建设工期;
f.工程费用概算;
g.社会效益分析。
3.2二、三级工程立项
3.2.1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立项前,必须有设计任务书,
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请设计单位代编。
3.2.2设计任务书的内容:
a.任务来源;
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c.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
d.建设工期;
e.工程投资控制数额;
f.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3.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经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
4资格审查与工程招标、委托
4.1资格审查
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市级以上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证书,并经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
4.2工程招标与委托
4.2.1工程招标
a.建设单位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通知书;
b.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勘察工作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c.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标书;
d.当众开标、议标、审查标书,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e.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4.2.2工程委托
建设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出委托,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委托书和设计任务书要求,提出项目建议书或工程实施方案,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委托生效即可签订合同。
5合同
5.1合同内容
a.工程名称和内容;
b.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各方责任、义务;
c.工程进度要求;
d.工程费用及付款方式;
e.工程验收办法;
f.人员培训及维修;
g.风险及违约责任;
h.其他有关事项。
5.2合同附件
a.中标文件或委托书;
b.设计任务书;
c.双方认定的其他文件。
6工程设计
6.1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
一、二级工程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和方案论证。初步设计应在工程委托生效后进行。
6.1.1初步设计应具备以下内容:
a.系统设计方案及系统功能;
b.器材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c.系统框图及主要器材配套清单;
d.中心控制室布局及使用操作;
e.管线敷设方案;
f.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6.1.2方案论证
6.1.2.1工程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应组织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
6.1.2.2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对有异议的评价意见,须有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协调处理意见后,方可上报审批。
6.1.3 初步设计审批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进入正式设计阶段。
6.2正式设计
6.2.1技术设计
一、二级工程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应进行技术设计。技术设计必须具备下述内容:
a.设计任务书;
b.设计报告;
c.系统工作原理;
d.中心控制设备的产品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主要功能;
e.各种探测器、监控器材及其他前端装置的产品型号、制造厂家、产品主要功能;
f.设备、器材清单。
6.2.2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包括以下内容:
a.探测器布防平面图、中心设备布置图、系统及分系统连线图;
b.管线要求及管线敷设图;
c.设备、器材安装要求及安装图纸。
6.2.3操作、维修说明书
操作、维修说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a.系统使用、操作手册;
b.系统维修手册;
c.计算机程序说明。
6.3工程费用预算
a.器材设备预算
b.设计、施工费用预算;
c.系统维护、修理费用预算;
d. 工程验收费用预算。
6.4设计文件及工程费用预算审查批准
除有特殊规定的设计文件需经公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外,均由建设单位主持对设计文件和预算进行审批。
7工程实施
a.正式设计中的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费用预算审核批准后,工程方可进行施工阶段;b.依据工程设计文件所预选的器材及其预定数量进行定货;
c.按管线敷设图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管线敷设施工;
d.按施工图的技术要求进行器材、设备安装;
e. 按系统功能要求进行系统调试。
8试运行及培训
8.1试运行
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记录试运行情况。
8.2试运行报告
建设单位依据试运行期间的记录提出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a.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b.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c.误报警、漏报警的次数及产生原因的分析;
d.故障产生的次数,排除故障的时间;
e.维修服务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8.3培训
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大纲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9竣工和初验
9.1竣工
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竣工,并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9.2初验
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初验,并写出初验报告。
10工程验收
10.1系统检测
一、二级工程在正式验收前,必须由检测部门进行系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0.2验收文件
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文件,三级安全防范工程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a.试运行报告;
b.竣工报告;
c.初验报告;
d.系统检测报告;
e.竣工决算报告;
f. 正式设计齐套文件及竣工图纸资料。
10.3工程验收委员会
工程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安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组成。
工程验收委员会可组成三个验收组:
a.技术验收组;
b.施工验收组;
c.资料审查组。
10.4审查与验收
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查与验收
10.4.1技术验收
技术验收分器材设备验收和系统验收两项内容:
a.器材设备验收
所有器材应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质量证明。
b.技术系统验收
以系统检测报告为依据,对照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检查系统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10.4.2施工验收
施工验收分为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两部门。
a.设备安装验收
以检测报告为依据,检查安装质量和安装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施工安装规范的技术要求。
b.管线敷设验收
以检测报告为依据,检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管井中缆线接头等部分施工工艺是否符合安装规范中的技术要求。
10.4.3资料审查
按本标准10.2条所列各项文件进行审查。要求文件齐全、文字准确、图纸齐套。
10.5结论
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综合10.4.1、10.4.2和10.4.3条的审查结果写出工程验收结论。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公安部科技司和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景方、杨志蓬、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