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三要素是什么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⑵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1、法律责任分为
违宪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
针对一级建造师重点难点,精心设计强化训练,让您更好/地/吸/收/和/巩固/相关/知/识点。太/奇/兴/宏/程/老师祝您学习进步,梦想成真。
2、民事责任
(1)种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但也不限于财产责任,还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4)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返还财产;修理;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被撤销后,应当返还财产,方式是折价返还。参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当地市场价据实结算。
3、行政责任
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受到的法律制裁。
(1)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刑事责任
(1)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3)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重大责任事故罪。
(6)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⑶ 建设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又包括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侵犯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所要承担的责任。在建设领域中,存在大量基于民事侵权或违约的法律责任。
民事违约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建设活动中造成违约的事实一般包括:建设工期延误,建筑产品质量不合规格、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等。如果是因勘察设计质量问题造成工期迟延,由勘察设计单位来承担责任,主要方式有减少或免收勘察设计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是施工单位延误的工期,就要由施工单位来承担责任,主要方式有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如果是由于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应对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发包方由于变更设计、提供资料不准或未按期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造成设计返工、新修设计而使施工方消耗的工作量,应给以赔偿。
再有就是因建筑产品质量不合要求造成的违约责任。如果是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应负责无偿返修义务。如果是由于设计的原因或建材质量构配件的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方可向责任方追偿。如果发包方在工程验收之前提前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责任,施工方将不负责任。
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这里的侵权包括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常见的侵权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如商品房在交付使用后,发生了墙体倒塌,致使住户被砸伤、家庭财产被损坏,这时房屋承建人和销售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二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如在道旁为铺设暖气、煤气、排水等管道挖沟时,夜间未设红灯安全标志,致使行人在穿越道路时掉进沟里摔伤。三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如在路旁施工时、工地围墙损伤路人时,施工单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另外,在提起民事侵权或违约责任诉讼时,还有个技巧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该法条指出,在民事法律纠纷中,如果涉诉案件即有违约又有侵权,那么当事人就要做出对具体诉讼请求的选择,也就是说,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要由原告做选择,但不能将两者同时作为诉请理由。
⑷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1、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
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社会组织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自然人
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建设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4、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在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⑹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