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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发布时间:2021-08-15 19:00:16

1. 什么是工程担保制度

工程担保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共投资建设领域,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这项制度的推行保证了建筑业快速健康的发展。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国际贸易组织及许多国家政府文件都对工程担保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工程担保已经为世界建筑行业普遍接受和应用的一种国际惯例。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种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参与工程各方守信履约,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风险管理机制。依据"菲迪克条款",工程保证担保来源一是专业化的保证担保公司,二是银行。但在美国,由于银行不具备专业背景,工程保证担保一般不由银行提供。工程保证担保包括16种形式,应用最多的主要有4种:
1.投标保证担保。它主要用于筛选投票人。国外无建筑企业资质审查,市场准入把关通过保证担保人对投标人严格的资格审查来完成。投标保证担保要确保合格者投票以及中标者将签约和提供业主所要求的履约,预付款保证担保。
2.履约保证担保。业主得到保证,承包商将履行合同的一切条款。一旦承包商违约,保证担保人要代为履约或赔偿。
3.预付款保证担保。它确保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人工资、分包商及供应商的费用,将按照工程进度由承包商按时支付。
4.业主支付保证担保。它通过对业主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落实各项反担保措施,确保工程费用及时支付到位。一旦业主违约,保证担保人将代为履约。

案例见:http://www.people.com.cn/GB/paper464/1528/248107.html

2. 工程款支付担保与预付款担保 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保险概念、保险责任、功能机制这三个方面:

一、保险概念区别

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以工程项目发包人为投保人,以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商为被保险人。

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承包人将发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用于工程建设的保险。

二、保险责任区别

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当超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投保人仍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且投保人拖欠的任何一期欠款已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期限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预付款,或者投保人使被保险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以预付款扣抵应付工程进度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三、功能机制区别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国家为防止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建立的建设管理制度。

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作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险担保形式,在功能机制上最大限度的发挥着“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保障作用”。

工程预付款保证保险

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由于发包人预付工程款先于承包人实际施工,而建设工程项目款项数额通常较大,因此就存在工程预付款使用的信用风险。

参开资料来源:网络——预付款担保

参开资料来源:网络——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3. 什么是工程款支付担保有哪位能够说说看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应与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履约担函额度相等。??三?·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额度。??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段滚动进行,当一个阶段的付款完成后自动转为下一阶段付款担保,直至工程结算款全部付清。??六·?当业主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双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协议。协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协议到期后业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七?·因业主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额被全部提取后,业主应在15日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损失。

4. 在工程项目中,什么是支付担保

工程支付担保是指;保证担保人对业主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向承包商出具支付保函,保证工程款及时支付到位。一旦业主违约,保证担保人将代为履约。实行业主支付担保可以有效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

5. 请问: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这个是哪个文件规定的,有文件吗谢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6. 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担保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
二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应与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交的履约担函额度相等。
三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担保机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且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的最高额度。
四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五·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段滚动进行,当一个阶段的付款完成后自动转为下一阶段付款担保,直至工程结算款全部付清。
六· 当业主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双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协议。协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协议到期后业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七 ·因业主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额被全部提取后,业主应在15日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损失。

7.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支付规定

发布背景: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约定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7)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扩展阅读:

财建〔2004〕369号。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条。

内容包含价款结算、协商依据、结算规定、支付规定、争议处理、解决办法、价款结算。

发布时间:2004年10月20日

条目:6章29条

目的: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8. 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做了哪些规定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住建部压实工程质量责任-工保网

另一方面,《通知》还明确: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在《侵权责任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也将推动建设单位履行质量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确保追偿权顺利实现。

在《通知》之外,上海市住建委也于9月22日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对地方建设单位提出了明确项目公司责任承续问题、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等要求。各地也应根据《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多措并举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9. 建设工程担保有哪几种各类担保有何具体规定

《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本月起执行!住建部全面修订工程担保合同-工保网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独立保函还是非独立保函,示范文本都强调“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并明确“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旨在禁止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处置保函项下的权益,充分保障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


不难发现,修订后的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更加贴合当前建筑市场的需要,有助于解决当前工程担保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且有助于明确各方权责,为工程担保的健康发展带上“紧箍咒”。这与2019年9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四项建设工程领域保证保险行业示范条款相承接,将有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10.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表现形式是什么,是保函还是其他的呢

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 留置、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其中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担保都是保证的形式。
此外还有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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