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铁路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范本有吗
现行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目录 序号 标准号 标准 名称 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5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辅导教材) 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部分) 8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民航机场工程部分) 9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铁道工程部分) 1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目录 1 GBJ78-85 烟囱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 GBJ107-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3 GBJ119-88 混凝土外加济应用技术规范 4 GBJ134-90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 GB50003-200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6 GB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7 GB50104-9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8 GB/T50123-199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9 GB50164-9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10 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1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2 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3 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4 GB50204-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5 GB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6 GB50206-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 GB50207-2002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8 GB/T50208-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9 GB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 GB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1 GB50212-91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2 GB50224-95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3 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4 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5 GB50263-9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6 GB/T50266-99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27 GB/T50279-98 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28 GB/T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29 GB50281-98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30 GB50299-1999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1 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2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3 GB50307-199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34 GB50308-1999 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工程测量规范 35 GB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6 GB/T50312-200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37 GB/T50315-2000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38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9 GB/T50323-2001 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 40 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41 GB/T50326-200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42 GB/T50328-200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43 GB2811-1989 安全帽 44 GB5725-1997 安全网 45 GB16909-1997 密目式安全立网 46 GB6059-1985 安全带 三、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目录 1 GBJ12-87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2 GB50090-99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 3 GB50091-99 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 4 GBJ111-87 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5 GB50216-94 铁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6 GB50226-95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7 GB/T50262-97 铁路工程基本术语标准 8 TB10001-99 铁路路基设计规范 9 TB10002.1-99 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 10 TB10002.2-99 铁路桥梁钢结构设计规范 11 TB10002.3-99 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12 TB20002.4-99 铁路桥涵混凝土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13 TB10002.5-99 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 14 TB10003-2001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 15 TB10004-98 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 16 TB10005-98 铁路车辆设备设计规范 17 TB10006-99 铁路通信设计规范 18 TB10007-99 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19 TB10008-99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 20 TB10009-98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21 TB10010-98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22 TB10011-98 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 23 TB10012-2001 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4 TB10013-98 铁路工程物理勘探规程 25 TB10014-98 铁路工程地质钻探规程 26 TBJ15-96 铁路供水水文地质勘测规则 27 TBJ10016-2002 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28 TB10017-99 铁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29 TBJ18-87 动力触探技术规定 30 TBJ19-88 铁路集装箱货场设计规则 31 TBJ20-88 铁路蒸气机车炉外软水设计规则 32 TB10021-2000 铁路内燃机车机务设备设计规则 33 TB10022-2000 铁路电力机车机务设备设计规则 34 TBJ23-89 电气化铁路电力设计规定 35 TBJ24-89 铁路结合梁设计规定 36 TB10025-2001 铁路路基支挡结构设计规范 37 TB10026-2000 铁路光(电)缆传输工程设计规范 38 TB10027-2001 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测规程 39 TB10029-2002 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规范 40 TB10031-2000 铁路货车车辆设备设计规范 41 TBJ33-90 铁路避难线设计规则 42 TB10035-2002 铁路特殊路基设计规范 43 TB10036-2000 铁路时分数字程控电话交换工程设计规范 44 TBJ37-93 静力触探技术规则 45 TB10038-2001 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程 46 TB10039-93 铁路备用柴油发电站设计规范 47 TB10040-93 铁路单层砖房抗震设计规范 48 TB10041-95 铁路工程地质遥感技术规程 49 TB/T10043-95 交流电气化铁路对有线广播线路干扰防护设计规范 50 TB10044-98 铁路工程设计CAD技术规范 51 TB10046-96 铁路工程地基土旁压试验规程 52 TB10049-96 铁路工程水文地质勘测规范 53 TB10050-97 新建铁路摄影测量规范 54 TB10051-97 铁路工程地基土十字板剪切试验规程 55 TB10052-97 铁路柔性墩桥技术规范 56 TB10054-97 全球定位系统(GPS)铁路测量规程 57 TB10056-98 铁路房屋暧通空调设计标准 58 TB10057-98 铁路红外线轴温探测系统设计规范 59 TB/T10058-98 铁路工程制图标准 60 TB/T10059-98 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标准 61 TB10060-99 铁路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规范 62 TB10061-98 铁路工程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63 TB10062-99 铁路驼峰及调车场设计规范 64 TB10063-99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65 TB10064-2000 铁路电力远动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66 TB10065-2000 铁路电力变、配电所设计规范 67 TB10066-2000 铁路站场道路和排水设计规范 68 TB10067-2000 铁路站场客货运设备设计规范 69 TB10068-2000 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 70 TB10069-2000 铁路驼峰信号设计规范 71 TB10070-2000 铁路区间道口信号设计规范 72 TB10071-2000 铁路信号站内联锁设计规范 73 TB10072-2000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规范 74 TB10073-2000 铁路通信用户接入网设计规范 75 TB10074-2000 铁路车站客运信息规范 76 TB10075-2000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隧道内接触网设计规范 77 TB10076-2000 铁路枢扭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 78 TB10077-2001 铁路工程岩土分类标准 79 TB10078-2001 铁路工业站、港湾站设计规范 80 TB10079-2002 铁路生产圬水处理设计规范 81 TB10080-2002 铁路电力牵引变电所所用电系统设计规范 82 TB10101-99 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 83 TBJ102-96 铁路工程土工试验方法 84 TBJ103-87 铁路工程岩土化学分析方法 85 TBJ104-87 铁路工程水质分析方法 86 TBJ105-88 既有铁路测量技术规则 87 TBJ106-91 铁路部分预应力混凝土梁设计及验收规定 88 TBJ107-92 铁路装配式小桥涵技术规则 89 TB10108-2002 铁路隧道喷锚构筑法技术规范 90 TB10109-95 铁路隧道辅助坑道技术规范 91 TB10111-94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自耦变压器方式技术规范 92 TB10112-94 铁路信号硅太阳能电池供电系统技术规范 93 TB10113-96 粉体喷搅法加固软弱土层技术规范 94 TB10114-97 铁路房屋增层和纠倾技术规范 95 TB10115-98 铁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 96 TB10116-99 铁路桥梁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97 TB10117-98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远动系统技术规范 98 TB10118-99 铁路路基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99 TB10119-2000 铁路隧道防排水技术规范 100 TB10120-2002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 101 TB10202-2002 铁路路基施工规范 102 TB10203-2002 铁路桥涵施工规范 103 TB10204-2002 铁路隧道施工规范 104 TB10205-99 铁路通信施工规范 105 TB10206-99 铁路信号施工规范 106 TB10207-99 铁路电力施工规范 107 TB10208-98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 108 TB10209-2002 铁路给排水施工规范 109 TB10210-2001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 110 TBJ211-86 铁路组合钢模板技术规则 111 TB10212-98 铁路钢桥制造规范 112 TB10213-99 铁路架桥机架梁规程 113 TBJ214-92 铁路钢桥高强度螺栓连接施工规定 114 TB10215-2000 铁路光缆PDH通信工程施工规范 115 TB10216-94 铁路数字程控交换通信工程施工规范 116 TB/T10217-96 填土密度湿度核子仪测试规程 117 TB10218-99 铁路工程基桩无损检测规程 118 TB10219-99 铁路光缆通信同步数字系列(SDH)工程施工规范 119 TB10220-2000 铁路数字微波通信工程施工规范 120 TB10221-2000 铁路驼峰信号施工规范 121 TB10222-2002 铁路通信光纤用户接入网工程施工规范 122 TB/T10301-94 铁路信号电缆地下热缩套管型接续技术规程 123 TB10302-96 铁路轨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124 TBJ401-87 铁路轨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25 TBJ402-87 铁路路基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26 TBJ403-87 铁路桥涵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27 TBJ404-87 铁路隧道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28 TBJ405-87 铁路通信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29 TBJ406-87 铁路信号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0 TBJ407-87 铁路电力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1 TBJ408-87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2 TBJ409-87 铁路给水排水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3 TBJ410-87 铁路房屋建筑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4 TBJ411-87 铁路临时工程附属辅助生产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5 TBJ412-87 铁路行车线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136 TB10413-98 铁路轨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37 TB10414-98 铁路路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38 TB10415-98 铁路桥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39 TB10417-98 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0 TB10418-2000 铁路通信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1 TB10419-2000 铁路信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2 TB10420-2000 铁路电力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3 TB10421-2000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4 TB10422-98 铁路给水排水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5 TB10423-98 铁路站场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46 TB10424-93 铁路光缆数字通信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147 TB10425-94 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148 TB10426-94 铁路数字程控交换通信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149 TB10501-98 铁路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150 TB10502-93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朋友: 哪个规范标准篇幅都很大. 您总不能都要吧. 那样我要扫描一天也完不了呀. 1.第一勘察设计院: http://www.fsdi.com.cn/ 2.第二勘察设计院: http://www.crssdi.com/ 3.第三勘研院: http://www.crssdi.com/ 4.北京交通大学: http://www.njtu.e.cn/ 5.西南交通大学: http://www.swjtu.e.cn/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1]21号 各铁路局、设计院、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开发中心: 为优化铁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现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请各单位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具体情况,认真实施,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一年三月十日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活动,优化铁路建设项目设计,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保证铁路建设项目取得最佳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是铁道部或业主、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特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提出评价和优化意见,以及为勘察设计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咨询。小型项目参照执行。 设计咨询工作应在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交付施工之前进行。 第四条 咨询工作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国家和铁道部的技术政策; 3、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设计规范; 5、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6、铁路发展规划; 7、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 8、设计文件审查批复意见; 9、勘察设计合同(或委托书)。 第五条 咨询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1、勘察咨询的重点是工程地质勘察工作,主要是现场核对地质情况,检查勘察工作是否达到规程、规范要求,勘察成果是否符合实际、能否满足设计需要,提出评价和补充意见。 2、检查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有关规范、规定要求,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其重点是: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运量预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线路走向、拟建规模、建设方案、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环境影响、投资预估算、经济评价和建设时机等。 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线路方案、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主要技术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和站场方案、重大过渡方案、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护方案、主要工程数量、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经济评价等。 初步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执行情况、局部方案比选、特殊工点技术措施、工程数量、主要设备数量、主要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防火设施、节能措施、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过渡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概算、设计文件的总体性和专业间的衔接等。 施工图阶段:检查初步设计鉴定意见执行情况;核查特殊结构计算是否正确,局部方案和工程措施是否需要优化,特殊工点技术措施是否可靠,防火、节能、环保、水保措施是否落实,施工过渡措施是否合理,标准设计图选用是否合理,设计图表及说明能否满足施工需要;核对工程数量、设备和材料数量、用地及拆迁数量等。 3、对勘察设计文件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问题提出改正意见。 第六条 咨询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甲级铁路勘察设计资质或甲级铁路工程咨询资质; 2、独立完成过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或咨询; 3、未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第七条 委托方和承接方应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或委托书),约定咨询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提供咨询资料和完成咨询报告的期限、费用及支付方式、其他协作条件等,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八条 委托方应按约定的期限向咨询方提供咨询必需的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咨询方不得转包咨询业务,除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约定外,不得将咨询业务分包给第三方。 第十条 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咨询方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工作,不得授意咨询方提出不真实的咨询意见。 咨询方必须公正地从事咨询工作,对咨询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准利用其身份搞不正当的活动。 第十一条 咨询方有权通过委托方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咨询工作所必要的有关资料;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除本单位专利和专有技术外的有关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 委托方应及时将咨询报告交原勘察设计单位,原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咨询意见认真研究,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委托单位提出采纳意见和不同意采纳意见的理由。 第十三条 对有异议的咨询意见,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由文件审查单位研究处理;在施工图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涉及变更初步设计批复意见的,应报原审查单位批准后方可修改设计。 第十四条 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和和修改,并对补充和修改后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咨询费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根据咨询内容、工作量、难易程序等因素,由委托方与咨询方在合同(委托书)中约定。 第十六条 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咨询费,铁道部委托的项目在前期费中列支;初步设计阶段的咨询费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图阶段的咨询费在招标降造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因委托方原因,增加咨询工作量时,委托方应向咨询方支付补偿费用。咨询方工作成效显著,委托方可适当增加咨询费。 咨询方因工作失误,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时,应酌情减收、免收咨询费;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❷ 请问谁有化工设备安装合同范本
一、认真学习范本,规范合同订立
1.按照项目管理的要素编排架构
2.细分工程师职权,引入执业资格制度
3.阐明了确定工程造价的标准和方法
(1)工程量的偏差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3)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
4.规范了工程计量与支付办法
(1)工程的计量和计价
(2)支付
5.完善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1)引入了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
(2)增加了承包人修改结算文件程序
(3)建立了甩项结算制度
6.细化工程索赔程序
7.合理分配风险
8.理顺了争议解决机制
二、科学应用范本,保证合同履行
1.切实掌握适用范围
2.正确约定专用条款
3.科学运用附件与格式
4.严格履行合同执业制度
三、不断完善范本,加强合同管理
为满足建筑市场需要,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维护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在总结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版国家范本)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部分省市颁发的施工合同文本,借鉴国际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结合实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要求,阐明了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标准和方法、规范了工程计量与支付办法;参照国际惯例,引入了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完善了合同履行的执业资格制度;针对“清拖”、履约效率低等社会问题,在竣工结算办法、争议处理机制、风险合理分配等方面作了很大的改革,冀期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
一、认真学习范本,规范合同订立
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应以务实的态度,认真学习范本内容,做到融合贯通,既要分析合同范本的内在变化,又要掌握合同范本的精髓所在。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与格式四部分组成。协议书是合同范本的纲要,是对合同最主要事项的约定;专用条款是合同范本的必要补充部分,是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而作出必要的选择;附件与格式,是合同范本的组成部分,是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和积累工程资料而制订的;关键是通用条款,它是合同范本的主体,是规范合同订立行为的首要条件,也是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因此,全面理解和掌握合同范本,关键在其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分八章共76条,内容相当多,其要点有:
1.按照项目管理的要素编排架构
从利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合同范本按照项目管理要素编排架构。分为8章,既包括传统的工期、质量、造价三要素,对应第四章“工期”、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第六章“造价”,也包括团队、风险、信息新三要素,对应第二章“合同主体”,第三章“工程担保、风险与保险”,信息要素没有单列一章。另外,还有总则、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其他三章。在每一章中,合同范本尽可能的将本章预先发生的事项和共性的内容安排在前面,然后按照施工形象进度的先后排序。如第六章“造价”,首先是资金计划和安排、工程量、工程计量和计价、预留金、……、支付事项,然后是预付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度款、费用索赔、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等,便于使用者更全面的掌握合同内容。
2.细分工程师职权,引入执业资格制度
99版国家范本中,工程师负责工期、质量和造价的管理。这个工程师既可以是发包人代表,也可以是监理工程师,具体权限的分配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实际上,采用99版国家范本的工程,工期、质量和造价的管理一般名义上都是委托监理工程师负责的;但监理工程师由于专业技术或岗位的实际情况,很少甚至没有参与工程造价的管理,造成了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力度不够。工程结算时,发包人都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协助办理,造成施工期与结算期工程造价管理严重脱节,使工程造价得不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为此,合同范本对工程师的职权进行了细分,将工程师的职权一分为三,即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三者各负其责。
发包人代表以发包人的角度参与合同管理,类似发包人的“使者”,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监理工程师受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监理,主要对工程工期、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处理工期索赔等事项。造价工程师受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以及处理费用索赔等事项。而且合同范本明确指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事实上,合同范本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制度,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引入造价工程师执业的管理制度。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香港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都有工料测量师的角色。工料测量师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计量和计价,其职责与我国造价工程师的职责是相当的。合同范本将造价工程师的职权、义务融入到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之中,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可以改变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不力的局面,彻底扭转先施工、后定价或边施工、边谈价,大小问题堆积在结算时再谈的现象。
3.阐明了确定工程造价的标准和方法
合同范本严格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充分运用了工程量清单的概念和做法,并从合同的角度进行了约定,阐明了确定工程造价的确定的标准与方法。譬如,在工程量方面,第52.1款规定“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予计量的工作,按照第60条约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第52.2款规定“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第53.6款同时规定“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在单价方面,第52.2款规定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价格进行计算,第53.7款再次明确,按“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变、价不变”结算原则。但“量变、价不变”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单价或总价也会因量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合同范本对“量变、价不变”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量的偏差超过一定幅度后,需对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进行调整。第58.2款是任一对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进行了约定,并区分出工程量的偏差10%以上和10%以下两种情况,分别提出了调整的程序、要求和调整公式。同样,第58.3款是对整个工程的措施项目费调整进行了类似的规定。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第60.1款规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第60.2款至第60.4款规定了变更价款确定的程序以及各方的义务。合同范本第60.1款在99版国家范本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将变更工程价款的确定分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两部分。工程变更除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更外,也可能会引起措施项目的变更。因而规定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明确了措施项目费调整的程序、要求和调整公式;其二,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总价的,明确了首先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参考价格和承包人的浮动率提出,然后按照第60.2款至第60.4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3)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
第61.1款对合同履行期间,物价涨跌超过10%的合同价格调整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了明确。本款参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做法确定调整公式,并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调价的各资源要素的名称及权重系数;如果没有约定,视为不作调整。在约定需调整的资源要素时,应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抓住市场价格波动大、价值高、对工程造价影响大的资源要素,譬如:人工、钢筋、水泥、沙石等。
第61.2款是后继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工程基准期以后,国家或者广东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且因执行上述法律法规致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费用发生了增减,则应调整合同价款,譬如:税金、规费。调整原则是:按实调整,多退少补。一般情况下,该种调整都有较为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合同范本约定由造价工程师依据实际变化情况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
4.规范了工程计量与支付办法
工程计量是支付的前提,也是确定合同价款的基础。合同范本第53.1款规定“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应以《计价规范》为准;《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明确了工程计量和计价的规则。在合同范本中,工程的计量和计价、支付证书的签发都是由造价工程师负责。
(1)工程的计量和计价
首先,承包人向造价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价款报告,包括已完工程量报告;然后,由造价工程师进行计量。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程量。需要进行现场计量的,造价工程师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和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结果。最后,由造价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计量结果,并抄报发包人,作为支付的依据。合同一方或双方对计量结果有误的应在收到计量结果后的7天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造价工程师再次进行核实,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再次将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合同一方或双方仍认为计量结果有误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
(2)支付
首先,由承包人在向造价工程师提出已完工程价款报告和支付申请,并抄送发包人;然后,由造价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计量和核实后,向发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并抄送承包人,最后,由发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具体支付申请的时间由专用条款约定;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按月为支付期间。
5.完善工程竣工结算办法
竣工结算及结算款的支付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为有效解决结算难问题,合同范本结合实际需要,改革结算程序,增加了承包人修改竣工结算文件的程序,引入了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和甩项结算制度,具体结算程序和时限要求如下。
竣工结算程序表
序号
内容(程序)
实施主体
时限
要求
1
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
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
2
初步核实
造价工程师
收到资料后的28天内
提出核实意见
3
修改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
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
再次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4
再次核实
造价工程师
收到再次提交资料后的28天内
签发结算或不完全结算支付证书
5
支付结算款
发包人
支付证书签发后的28天内
为了进一步满足不同工程的需要,第67.1款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办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时限。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按第67.2款至67.7款的规定办理”。第67.8款再次强调,“因工程性质或政府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发包人对工程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属于招标工程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除非取得合同双方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合同约定。
(1)引入了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
合同范本建立了造价工程师初步核实和再次核实的机制:1)初步核实。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和资料后的28天内进行核实,并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同时抄报发包人。2)再次核实。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再次递交的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或不完全结算支付证书。
(2)增加了承包人修改结算文件程序
与造价工程师核实制度相呼应,合同范本要求承包人应对结算文件进行修改。承包人收到造价工程师的核实意见后,应按照核实意见修改结算文件,补充有关资料,并再次提交结算文件。
(3)建立了甩项结算制度
造价工程师对承包人再次提交结算文件应再次复核:无误的,按规定期限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认为部分有误的,合同范本规定了甩项结算办法,即先就无争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结算,有误部分由造价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避免了发包人借此拖沓结算。
6.细化工程索赔程序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第31条规定了工期索赔的条件和程序,第66条规定了费用索赔的条件和程序。工程实践中,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较为常见,但实际上索赔是双方的。合同范本第66.6款约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者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以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反索赔”。由于发包人索赔机会少,而且处理方法简便;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相对较多,而且处理较为困难。所以,合同范本具体明确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和要求。
除工程变更按照合同范本第60条规定的程序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外,第31条规定的工期索赔程序和第66条规定的费用索赔程序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是处理索赔的工程师不同,工期索赔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费用索赔由造价工程师负责。索赔对时间和证据的有效性有严格要求,因此合同范本明确规定,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索赔、提供资料,则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或只限于按要求处理的部分;如果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索赔,则视为索赔已经认可。发包人、承包人同意了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处理结果,则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其中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处理结果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
7.合理分配风险
风险的合理均衡分配,是保障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前提。合同范本对风险的分配,几乎贯穿了整个合同,不仅在第三章安排了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和不可抗力的条文,针对风险事件对于人员、工程等造成损害或损失方面的内容进行约定;而且合同范本在其他条款对风险的承担进行了补充约定。譬如,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承包人投标报价的风险,第41条和42条对材料采购风险进行了规定,第58条、第60条和第61条分别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有误、工程变更和施工过程中物价变化的风险。因此,理解合同范本对风险的合理分配,需从合同范本整体的约定去分析。
8.理顺了争议解决机制
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争执是不可避免的。可以说,争议是合同双方矛盾或不一致意见堆积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是化解合同争议的有效方法。合同范本对争议的约定,表面上看只有第69条“合同争议”,但实际上,解决争议的机制贯穿整个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为此,合同范本要求合同双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协商解决遇到问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逾期未达成协议的,由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按职责分工)按照合同约定暂定,作为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依据,以保持合同的连续性。对此,通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只要在不实质影响双方履约的前提下,双方应实施暂定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基于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合同范本引入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机制,同时也对其暂定进行了约束。首先,暂定必须基于事实、依据合同,客观、公正的做出;其次,暂定结果不一定成为最终结果,发包人承包人可对暂定结果提出异议,并可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对暂定结果进行调解或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或一方对暂定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此时暂定结果成为第69条规定的争议。争议发生后,发包人承包人仍可以进一步协商、申请调解或认定,或者提请仲裁或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范本强调了争议的处理时限要求,类似于司法中的“诉讼期限”、“上诉期”。例如,第69.1款规定,“合同双方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依据合同约定作出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双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合同双方已认可暂定结果”等。
值得一提的是,关子调解或认定机构问题,合同范本第69.4款明确规定,除了合同双方认可并在专用条款约定外,下列机构为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有关工程安全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有关工程质量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工程造价方面争议的调解或认定。 二、科学应用范本,保证合同履行
合同范本的颁发,给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带来新的机遇和更大的挑战。合同范本是促进建筑市场良性竞争,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重要指导性文献,它细化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合同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和权利、义务的对等;同时合同范本实现了与《计价规范》的对接,是一种完全能适应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范本,是一本地地道道的“清单合同”。
合同范本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考虑到社会对合同范本的接受还需有一段时间。因此,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掌握合同范本的基础上,认真恪守合同范本的要求并各自履行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范本的严肃性。FIDIC合同条件,有红、黄、蓝、绿等多种版本,适应于各类工程和各种不同承包方式,其目的是方便使用者灵活选择“拼装”,但FIDIC合同的通用条件却是统一、固定的。当然,只要发包人承包人遵纪守法,坚持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是可对合同范本作必要的修改。这就要求发包人承包人应尽快熟悉合同范本,因为只有“熟”,才能“生巧”。应该提醒的是,发包人承包人在修改合同范本时,应从合同范本的整体性来看,相应修改有关条款,做到前后连贯,因为合同范本的任何条款是互为说明、相互解释的。科学应用合同范本,发包人承包人起码应注意下列四个方面:
1.切实掌握适用范围
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知”(粤建管字〔2006〕10号)的规定,合同范本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合同范本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和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
为此,发包人承包人在应用合同范本时,应根据工程特点、性质和实际需要,依照合同范本要求,对施工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细化和约定。
2.正确约定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合同范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通用条款的要求编制而成的。为方便合同范本的应用和合同管理,专用条款根据实践中的代表性做法,依据部门、地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列出了许多可供选择的内容,一方面提醒承包人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作出合适的选择;另一方面规范施工合同的订立,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更加公平、合理。
应用合同范本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对照通用条款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进行明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应按专用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或选择,如合同主体的身份、工程工期、价格调整因素、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等:(2)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没约定的,应按通用条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如质量保证金的规定、竣工结算程序与时限要求等;(3)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没约定的,则通用条款的相应规定不能适用,如预付款、误期赔偿费、物价涨落的价格调整等。
与99版国家范本相比较,合同范本专用条款的选择机会较为丰富,涵盖的内容较为全面,但也决不可能面面俱到。鉴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当发包人承包人有其他内容需要明确时,可以进一步扩充专用条款,但要求扩充的内容应与通用条款相对应。
❸ 工程项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建设工程承包是有关公司的主要业务,众所周知的建设工程承包方式有招标投标确定工程承包方,但是除此以外,建设工程还有哪些承包方式?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什么规定呢?这些承包方式各自有什么不同的特点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您分析。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建设工程总承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二、建设工程独立承包
所谓独立承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业主)并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发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自己负责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各自独立对发包人负责。对于一些工程较大的项目,发包人可能分别与几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分别签订若干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独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建设工程联合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工程,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共同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四、建设工程“挂靠承包”
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挂靠承包”具有如下特点:
1、挂靠人没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资格,但没有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2、被挂靠的企业具有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但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
3、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后,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担工程承包的责任与风险,并向被挂靠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只是代为签订合同及办理各项手续,不负责工程承包的技术、管理工作,也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但也有“挂靠承包”的被挂靠企业向挂靠人提供管理、技术服务,当然其收取的“管理费”的比例或数额也相应较高。
建设工程承包方式较为多样,承包方和发包方可以依据工程建设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合适的工程承包方式。了解和掌握不同工程承包的特点,有助与正确安排合同的权利义务问题,提前预测并且合理的规避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