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16十三五水利水电国家规划有哪些
近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负责人就相关内容回答。
“十三五”期间工程用地需求量很大
“十二五”期间,在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基础项目中,水利水电工程用地达350万亩,占比近30%。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十三五”期间我国将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用地需求量很大。目前,172项重大水利工程正分步建设,金沙江、澜沧江等流域水能也将陆续开发。
国家对水利水电用地一直有专门规定。以往,此类用地主要执行2001年确定的政策要求,对规范用地建设、保障用地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保护任务的加重和进一步维护农民权益的需要,一些政策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
比如,库区淹没用地较多,其中不少城乡住宅、工矿企业被淹没,需要重新选址建设。以往的政策重点保障了库区淹没用地,但对安置、迁建用地支撑不够,导致用地落实不到位。而库区水面按建设用地算规模、入计划的方式,也影响了其他建设项目发展。有的地方一个大型水利项目,仅工程淹没用地就突破了该地区
2020年前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
此外,一些地区的农民群众对水利水电征地补偿标准与其他基建项目有所区别表示异议。以往,水利水电用地耕地开垦费可按地方规定标准下限的70%—80%收取,而这个标准与现在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对此,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新要求,明确规定
“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实行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
多项举措保障工程建设用地需要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制定《意见》的主要标准。”该负责人强调,既要有效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要,也要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
同地同价同政策。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耕地占补平衡与铁路等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同等政策,取消原水利水电工程耕地开垦费打折收取的规定,耕地开垦费与其他建设项目同一标准,维护了农民权益,落实了资源保护政策。
分类保障各类用地。针对阶段性用地需求,分类型明确了项目前期勘探论证临时用地、工程建设区用地、库区用地以及移民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等用地报批方式,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针对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计划指标紧缺、用地报批难的问题,明确规定由国家统筹安排用地计划,解决地方实际困难。
用地管理差别化。允许水库水面建设用地报批时可不占用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解决此类用地报批难问题。对于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或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过程中,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已就征地履行相关程序、达到征地报批前期工作要求的,用地报批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允许先行用地。对于国家审批(核准)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在具备一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道路、桥梁、生活营区等施工前期准备工程和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等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对于地方审批(核准)的项目,但纳入经批准的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并经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同意的水利项目,以及纳入经批准的国家水电发展规划的水电项目,允许参照办理先行用地,合理适度地扩大了水利水电先行用地范围。
相关资料: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水利工程行业“十三五”市场前瞻与发展规划分析报告》
《中国小水电行业“十三五”市场前瞻与发展规划分析报告》
❷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条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属於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徵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对於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後补办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徵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徵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於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依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第二十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
❸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可以建造建筑物吗
你这个专业升本的意义不大,不如早点出来参加工作,多历练一点经验,考几个证来得好,像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等,现在有资格证吃香啊
❹ 请问移民水利工程是否不用办理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证
1、需要,同时应报送相关的申请函件
2、需要,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建委备案并由建委视情况派发施工许可证。
❺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征收林地的补偿费标准是多少金额
关于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耕地的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8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应不低于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上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征地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或明显低于被征耕地相邻地段国家或市级其他重点建设项目补偿补助标准的,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但不得高于相邻地段其他建设用地的补偿补助标准。
(二)征用林地的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林地的补偿费按该工程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的80%进行补偿。以林地为主要收入来源,因林地被征用确需进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规或有关规定办理。征用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地,林木及其附着物补偿费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平均标准执行;征用国有林地,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三)征收牧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及其他土地的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牧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该工程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标准执行。征收除耕地、林地、牧草地、园地、养殖水面以外的其他土地,按征收耕地标准的1/2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不予补偿,但对已种植作物的国有河滩地可给予青苗补偿费。
(四)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参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制定的有关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关于移民安置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以农业安置为主,以农转非安置为辅,具体安置方式由移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听取移民意愿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一)农业安置。
农村移民在本区县(自治县)调剂土地安置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与安置社(组)签订协议,并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应分得的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社(组)。
农村移民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县(自治县)安置的(含移民自愿投亲靠友,以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为依据),移民迁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移民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并及时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拨付给移民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搬迁费及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移民迁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移民签订补偿协议,直接全额兑付给移民。
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移民住房采取自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按照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制定的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农村移民建房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免缴各种税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后期扶持政策。
(二)农转非安置。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无法通过土地调剂进行农业安置并达到安置前生产生活水平的,可以按照渝府发〔2008〕45号文件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该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农转非安置。
农转非安置的移民,原则上按照统建房的方式建设安置房屋。农转非移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贯彻渝府发〔2008〕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移民个人参照当地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售价补足价差。农转非移民安置房建设用地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予以划拨,由移民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并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不愿意参加住房统建集中安置、确需进行分散安置的农转非移民,经本人向工程项目业主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按该工程农转非移民统建安置房的平均综合造价进行房屋货币补偿。
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就业、生活困难救助等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关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优惠政策
国家和市级重点大中型水利工程免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城镇建设配套费;免缴征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但应完善有关手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及建设用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向群众做好政策解释说明,避免政策调整后群众理解偏差引起社会不稳定。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有关工作,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
(三)2008年10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按照本通知精神执行。2008年10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且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仍然按照过去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移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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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土地使用费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都固定于一定地点与地面相连接,必须占用一定量的土地,也就必然要发生为获得建设用地而支付的费用,这就是土地使用费。它是指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或者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其总和一般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土地年产值则按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其内容包括: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6~10倍范围内制定。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2.青苗补偿费和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菜地的,每个人口每亩年产值的2~3倍,每亩耕地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4.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在1%~4%幅度内提取。
5.征地动迁费。
6.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明确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并分层次、有偿、有限期地出让、转让城市土地。
2.城市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可采用协议、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
⑴协议方式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用地以及需要减免地价的机关、部队用地和需要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
⑵招标方式适用于一般工程建设用地。
⑶公开拍卖适用于盈利高的行业用地。
3.在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时,政府对地价不作统一规定,但应坚持以下原则:
⑴地价对目前的投资环境不产生大的影响;
⑵地价与当地的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⑶地价要考虑已投入的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市场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
4.关于政府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各地可根据时间、区位等各种条件作不同的规定,一般可在30~99年之间。按照地面附属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来看,以50年为宜。
5.土地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要签约,明确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和对土地所有者应承担的义务。
⑴有偿出让和转让使用权,要向土地受让者征收契税;
⑵转让土地如有增值,要向转让者征收土地增值税;
⑶在土地转让期间,国家要区别不同地段,不同用途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占用费。
❼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如何报批可采取哪几种报批方式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主要分坝区、库区及移民迁建、专项设施迁建等用地。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的报批方式。
(1)建设用地的报批方式。一是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用地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二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应在经批准的城市或村庄、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按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三是水利水电工程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另行报批。
(2)报批材料。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涉及多个省或在省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组织有关市、县,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汇总后,以省为单位报批。
❽ 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专业可以做哪些项目的
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共6个。
1、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需要的工程。
❾ 乌市安宁渠征地如何赔偿
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征用土地的补偿和安置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
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
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
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仅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50万~100万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在京、津、沪所管辖县征用为供应直辖市居民吃菜的菜地,也按该标准缴纳。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城市,每亩缴纳3000-5000元。在同一城市,对中央和地方的建设项目征地,按同一标准收取。
补助费
1.安置补助费的概念
所谓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安置补助费=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x补偿倍数
特殊情况下,计算所得的补偿和安置费不能维持原有生活和生产水平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标准;但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30倍。
3.剩余劳力的安置
主要的安置办法是支持被征地单位从事农业开发、兴办企业或采用货币安置或自谋职业等。
被征用土地的人员安置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到建设用地单位或其他需要用人的单位就业。若由建设单位负责安置,则建设用地单位可免交征地安置补偿费,否则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接收单位。
(2)将安置补助费金额发给需要安置的人员,由他们自己自谋职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与自谋职业的农民签订协议。
(3)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安置补偿费由该组织使用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开垦新的土地,重新分给土地被征用的农户,经双方协调签订协议。
(4)大中型建设项目或连片征地的,在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统一规划,可以从征用土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被征单位和农民,支持其开发经营、兴办企业,所需征地费用,由被征地单位负担。
(5)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具有公益性,占地数量一般都很大,在征地过程中,除解决补偿安置问题外,还要解决移民安置问题。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移民安置,应按照就地安置的原则,首先在本乡本县内安置;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在工程受益地方安置;在受益地方安置不了的,可按照自愿协调的原则外迁安置。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人民政府和移民协商,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6)通过将国营农场土地调剂给被征地单位。
补偿费
凡在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青苗补偿标准
办理征用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其他规定
(1)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办法的特殊规定。
2.《土地管理法》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3)临时占地及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过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 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费。使用期满之后,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原有土地的耕作条件,对土地采取妥善的复垦措施;若用地单位一时无力直接承担这部分土地的复垦工作时,可以按恢复土地工作量向当地村组支付土地恢复费,交村组自行恢复。有的地区可以向用地单位直接收取土地复垦费,以统一进行该地区的土地复垦工作。水利、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的空地或废弃地,经过平整可以耕种或开展多种经营的,不按征地处理,仍归农村集体所有,建设单位承担平整土地的费用,并补偿该耕地一年的产值。
需要指出的是:①征地是国家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买卖。征地既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原土地与出让时的土地的地价差异是由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归国家所有。因此,国家对农民的补偿支付的费用仍然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完全的地价,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制定征地补偿标准。②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即征用土地后,通过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不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最高可提高到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