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预拌砂浆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我国预拌砂浆已具有初步的现代化生产规模,但是在预拌砂浆输送、储存、运输、气送过程中使已混合好的砂浆产生不同程度离析。
现场(工地)罐方面,虽然在其中装入挡风板,导向槽,降低砂浆在气体输送中离析程度,但是由于现场罐下端螺旋搅拌距离短(搅拌时间短),搅拌有效容积小,使砂浆出现不同程度离析在搅拌时不能得到改观;在工地上由于砂浆自身缺陷,以及搅拌不充分缺陷,造成砂浆假凝、分层,得不到理想的和易性及施工性能,使已初混合的砂浆须在楼层施工点再加水进行人工拌合后上墙面或地面施工;大幅度增加工人劳动强度及施工成本,影响施工文明。
B. 关于召开散装水泥"十二五"发展规划论证会的通知怎么写
江苏省散装水泥“十二五”发展规划
发展散装水泥,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是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实现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必由之路,符合国家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散装水泥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结合我省散装水泥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一五”散装水泥发展回顾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1、加快法制体系建设,散装水泥工作有法可依。“十一五”期间,加快散装水泥法制体系建设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省人大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于2010年9月29日由省十一届人大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成为全国第五个出台散装水泥条例的省份;省辖市和部分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公告,划定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时间;省经信委根据条例要求出台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四个配套文件;各市县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件精神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2、散装量率快速增长,综合配套能力大幅提高。 “十一五”期间,全省累计完成散装水泥供应量4.35亿吨,是“十五”供应量的2.6倍,年均增长超过1000万吨,平均增长率达到14.1%;2010年全省散装水泥供应量达到1.07亿吨,比“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高出3900万吨,占当年全国发散量的15%,散装量名列全国第一位;2010年全省平均散装率68.5%,比“十五”规划确定的目标高出3.5个百分点,比2005年提高10.6个百分点,名列全国省、区第二位;发散量、率全面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全省八个省辖市散装率超过70%,率先基本实现水泥散装化。到2010年末,全省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增加82万吨、运输能力增加205万吨、储存能力增加20万吨,形成发散综合配套能力1.2亿吨,是“十五”末的两倍。
3、预拌混凝土发展迅猛,市、县城区全面“禁现”。到2010年底,全省拥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643家,比“十五”末增加378家;混凝土搅拌车10085辆 ,比“十五”末增加7246辆;混凝土泵车2091辆,比“十五”末增加1441辆;预拌混凝土生产能力达到4.5亿立方米,比“十五”末增加2.9亿立方米;预拌混凝土产量从2005年的5700万立方米提高到2010年的1.9亿立方米,净增1.33亿立方米,产能和实际产量连续五年位列全国第一位。继2003年13个省辖市城区实现全面“禁现”之后,55个县级城区也完成了“禁现”任务,超过“十一五”计划目标的41% ,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4、强化行政推动,引导预拌砂浆发展。预拌砂浆是一种新型环保建筑材料,预拌砂浆代替传统砂浆是文明施工的必由之路。“十一五”期间,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我省预拌砂浆发展的意见》等5个规范性文件,从生产、运输、使用各个环节对预拌砂浆发展进行推动。2007年我省13个省辖市城区被国家列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名单,成为全国唯一的地级市全部列入禁现名单的省份。为推动预拌砂浆的应用,省经信委、省住建厅先后两次召开全省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现场会。13个省辖市分别出台了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文件。到2010年底,全省已建成预拌砂浆生产企业25家,产能超过600万吨。南京、常州等市已在重点工程建设中使用预拌砂浆,扬州、盐城、苏州、镇江、无锡在培育企业和工程应用方面也取得了零的突破,我省的预拌砂浆推广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5、以达标县创建为抓手,拓展农村用散空间。农村水泥用量约占全部水泥用量的40%,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环节。“十一五”期间,按照典型引路,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全省开展了农村发散达标县创建活动,稳步推动农村发散工作。“十一五”期间有31个县(市)达到农村发散达标县标准,是“十五”的两倍,超额完成“十一五”计划确定的目标;这些农村散装水泥达标县,发散率普遍超过60%,用散率超过80%;达标县的典型示范作用,引领了农村散装水泥的快速发展,经过五年的努力,农村发散率达到60%,农村用散率达到55%。
6、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十一五”期间,我省累计发放散装水泥4.35亿吨,节约包装纸261万吨,折合优质木材1437万立方米(若以使用塑编袋计算,可节约石油196万吨);节约煤炭、电力、烧碱、和水资源分别339万吨、31.3亿度、96万吨、5.1亿吨;减少粉尘排放2134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2643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8.2万吨,减少水泥损耗1960万吨,创综合经济效益218亿元,是“十五”的2.6倍。与此同时,发展散装水泥还促进了建筑施工现代化,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改善了工人劳动条件。
7、加快技术进步,散装水泥装备制造水平进一步提升。“十一五”期间,我省培育了一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大型散装水泥装备制造企业,形成了散装水泥装备制造完整的产业链。南京天印通过消化吸收国外技术,成功开发了预拌砂浆全套物流系统,该系统解决干粉砂浆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产生的离析问题,售价只有国外设备的五分之一;无锡江加自主开发的普通砂浆和特种砂浆生产线,已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并出口到5个国家;江苏中科、徐州天地重工近两年开发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16项。目前江苏散装水泥设备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达到30%以上,名列全国之首。“十一五”期间,全省开发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产品和新技术40多项,这些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促进了我省散装水泥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
8、广泛开展舆论宣传,散装水泥社会认知度明显提高。各级散办发挥宣传平台作用,充分利用“一报一刊”、省散装水泥网站、散装水泥简报和当地新闻媒体,紧扣宣传主题,把发展散装水泥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起来;从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的高度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意义。“十一五”期间,各级散办征订《散装水泥双周刊》1700多份,在《散装水泥双周刊》上刊登稿件 260 余篇,在《散装水泥》杂志上发表江苏稿件80余篇,在江苏散装水泥网上发布散装水泥信息 4000 多条,编印《省散装水泥简报》30多期,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形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形成了全社会关心支持散装水泥事业的良好局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地区发展不平衡。虽然我省散装水泥发展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发展差距依然较大:散装率高的达到90%,散装率低的只有35%;预拌砂浆生产能力有的地区已达到250万吨,少数地区至今仍是空白;在预拌砂浆工程应用方面南京、常州已取得很大进展,少数市至今尚未实现零的突破。
2、专项资金经济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是少数地方政府违反规定出台减免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文件;二是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借招商引资之名,以会议纪要等形式越权减免专项资金;三是个别单位存在专项资金挤占、平调、挪用现象;四是专项资金投入生产、科研比例过低,资金的引导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3、大部分散办机构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国家和省散装水泥条例要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应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目前全省四分之三以上的散办机构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部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不符合国家和省条例规定的要求,不利于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二五”发展环境分析
(一)发展散装水泥有利于推动两型社会建设。中央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成为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确立了“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法律地位,并将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纳入“国家节能减排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因此发展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
(二)基础设施投资增长为散装水泥发展提供广阔空间。“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将以9%以上的增速平稳较快发展,固定资产投资仍然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率先实现基础设施现代化的要求。“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大力推进以铁路、机场、港口、水利为重点的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交通建设方面,突出综合交通大通道、大枢纽建设和江北铁路网建设,五年投资达到4000亿元;水利是“十二五”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省、市、县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将明显提高,市、县财政要确保当年可用财力的2%至4%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今后10年全省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的加大必将为散装水泥发展提供新的空间。
(三)城镇化率提高、保障房建设为散装水泥发展带来新机遇。“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积极稳妥推进中国特色城镇化建设步伐,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到2015年全国城镇化率提高4个百分点,我省城镇化率将提高到63%,据此测算,今后五年,我省城镇以上城区住宅建设开工量每年将在7000万平方米以上;“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全国计划今后五年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累计投入资金5万亿,江苏要建成139万套保障房,投入资金2000亿元;此外,为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增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覆盖能力、引导产业和人口有序集聚,“十二五”期间国家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保障房建设的提速必将为“十二五”期间散装水泥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
(四)我省资源与环境现状要求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江苏人口密度全国最大,矿产性资源全国最少,人均环境容量全国最小,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资源消费和环境污染呈高峰态势,资源和环境压力明显加大,水泥散装化、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工厂化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增长方式的重要标志。发展散装水泥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散装水泥可以节约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污染,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有助于缓解我省能源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的压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五)发散工作面临很多难点,实现“三位一体”发展任重道远。从散装水泥量率来看,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目前我省水泥散装率已在较高基数上运行,再想提高难度很大;预拌混凝土行业多头管理,产能过剩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农村发散由于思想观念、资金、技术方面的制约面临诸多现实困难;由于价格方面的制约,预拌砂浆推广步履艰难,因此,“十二五”期间我省散装水泥发展任务依然艰巨。
三、“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两型社会建设和低碳发展为目标,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步伐;以政策法规建设为基础,深入贯彻《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坚持依法兴散;以增加散装水泥供应、使用量为中心,推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以强化专项资金征收为手段,加大投入,促进发散综合能力的提升;以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为切入点,凝心聚力,奋力拼搏,继续保持我省散装水泥发展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二)工作重点
1、突出一个中心。以提升散装水泥量率为中心。
2、抓好两个重点。一是条例的贯彻执行;二是预拌砂浆推广应用。
3、实现三个提高。一是提高发散综合配套能力;二是提高科技兴散水平;三是提高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
1、散装水泥量。到2015年,全省散装量达到13000万吨,力争13500万吨。
2、散装水泥率。到2015年,全省发散率达到70%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80%以上,其中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65%以上。
3、综合配套能力。到2015年,发散综合配套能力达到14000万吨以上。
4、预拌混凝土。到2015年,全省预拌混凝土实际使用量达到2.5亿立方米以上。
5、预拌砂浆推广。新增预拌砂浆生产能力3000万吨,省辖市主城区和苏南部分县级城区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四、主要对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条例》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各地散装水泥领导小组的作用,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各项工作;各级散办要制定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规划和年度目标计划,层层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强化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发展散装水泥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认真贯彻条例,依法推进发散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精神,抓紧确定省辖市和县级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和范围;要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监督检查。各地政府应当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对新建预拌砂浆企业的立项、用地、信贷等方面各地要给予大力支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时发布和调整与发展散装水泥相关的产品和技术目录;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指导服务。
(三)加大资金征管力度,发挥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标准征收,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进一步提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率,坚决杜绝减征、免征、缓征和打包征收现象;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生产和科研开发资金的投入比例,提高村镇散装水泥配送网点建设的投入;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入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领域,提高全省的发散综合配套能力。
(四)大力推动技术进步,走科技兴散之路。鼓励产、学、研相结合,加大散装水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选择影响全省散装水泥发展的关键问题,开展重点研究攻关。完善全省散装水泥物流装备体系GPS定位管理,加强机电一体化、遥控技术以及新材料在散装水泥装备制造的应用;推进预拌混凝土集成式环保生产工艺应用,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节能生产线;鼓励开发适合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的实用技术设备;研究开发低成本预拌砂浆及相关物流装备,进一步提高预拌砂浆电子配料水平和节能烘干技术;做好散装水泥标准化体系建设,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散装水泥行业新标准,进一步完善我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应用的技术标准、图集、定额。
(五)加强引导,着力调整预拌混凝土产业结构。各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预拌混凝土布点规划工作,严格控制总量,避免重复建设;鼓励现有混凝土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引导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县城区和乡镇转移,将预拌混凝土使用范围向乡镇拓展。各级散办要强化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试验条件、质量体系、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在全省范围推广应用“双掺”配制高标号高性能混凝土,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
(六)典型引路,加快农村散装水泥发展步伐。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农村发散模式,推动农村散装水泥发展。“十二五”期间将在全省开展散装水泥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创建规划;各级散办要把示范乡(镇)创建列入年度散装水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签订目标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照考核验收标准建立工程项目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的基础台账,把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七)多管齐下,加大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力度。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省散办要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名单,市、县要按照省里要求认真编制本地区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合理布点,防止一哄而上,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要制定鼓励预拌砂浆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培育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要充分发挥建设主管部门作用,制定预拌砂浆预算定额标准和标准图集,积极开展工程应用示范试点;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降低预拌砂浆生产成本,确保“十二五”期末省辖市主城区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目标。
(八)加强宣传,为散装水泥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要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高度,大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重要意义,着重强化《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宣传,注重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各级散办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载体,加大宣传力度,重视对不同群体的差别化宣传,增强宣传工作的时效性,提高宣传的效果;要增加对宣传工作的投入,搭建全省散装水泥宣传工作平台,提高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利用每年的散装水泥宣传周开展好集中宣传,扩大散装水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散装事业的良好氛围。
(九)狠抓队伍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发散工作需要。加强散办机构和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按照《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的规定将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要深化散办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引进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要加强散办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强化散装水泥行政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努力推进散装水泥行政执法规范化,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队伍,推动我省散装水泥工作再上新台阶。
C. 我想咨询一下,郑州建筑市场在抹灰工程中,对干拌砂浆(干混砂浆、商品砂浆)的使用有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还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商改发[2007]205号)
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七、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工作。
八、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名单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共计127个城市)
批次
城市名称
第一批
(10个)
北京、天津、上海、郑州、广州、深圳、南京、常州、大连、葫芦岛
D.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在工程施工哪个阶段办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化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是我国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建筑材料,按性能可分为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砂浆。20世纪五十年代初,欧洲国家就开始大量生产,使用预拌砂浆,至今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国内上海,常州等发达地区发展较快。同时,许多城市也在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优势有健康环保、质量稳定、节能舒适等。
E. 什么是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它是由专业厂家进行生产的,主要用于工程建设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同时也是我们国家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建筑材料,按照其性能可分为普通预拌砂浆和特种砂浆。欧洲国家是在20世纪五十年代初进行大量生产的,至今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国内上海的一些发达地区发展迅速。同时国内的一些城市也在禁止现场进行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拓展资料:
根据GB 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在砌筑砂浆中掺用有机塑化剂,应有其砌体强度的检验报告,并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根据GB 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也对各类砌体的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做出了强制规定。由于商品砌筑砂浆中掺加了保水增稠材料和粉煤灰等材料,必须进行砌体力学性能检验,以满足结构安全性。
F. JGJ/T223-2010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
本规程适用于水泥基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界面砂浆和陶瓷砖粘结砂浆等预拌砂浆的施工与质量验收。20111-01-01
实施。
内容分为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3
基本规定
4
预拌砂浆进场检验、储存与拌合
5
砌筑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6
抹灰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7
地面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8
防水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9
界面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10
陶瓷砖粘结砂浆施工与质量验收
G.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现在执行的标准是
《JGJ/T 223-2010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下载地址:
http://wenku..com/view/a91cee2eb4daa58da0114a45.html
H. 上海市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砼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B4101058-2004-072 载体类型 光盘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材办(2003)第002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材办〔2003〕0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沪建建〔2002〕656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适应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需要,强化文明施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现将《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工程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商品)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的要
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
灰等砂浆拌合物。
第三条 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预拌(商品)砂浆实行认定管理。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预拌(商品)砂浆,应当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设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第四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发展办)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
材质监站)受市建材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
合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和"上海市预拌(商
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 办理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预拌(商品)砂浆]》(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现行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 申办《认定证书》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填报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申办企业提交的资料当场进行核对,凡符合要求的,当场在两份《申请表》上加盖"预拌(商品)砂浆申请资料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由申办企业保存,一份留市建材发展办存档。凡申请资料经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
当场予以退回;
(三)市建材发展办应当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市建材发展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
出初步认定结果,报市建材办认定;
(四)市建材办将在收到认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认定证书》; (五)市建材发展办通知申办企业领取《认定证书》。市建材办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获得《认定证书》的预拌(商品)砂浆
生产企业名单。
第八条 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持证企业建立"新材料监管手册",将企业的日常管理、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记
录在"新材料监管手册"中。
第九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认定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
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期满前3个月,《认定证书》持有人应当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更换申请;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核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
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市建材办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材发展
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建材发展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等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第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建材质
监站应当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经日常监督检查其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市建材发展办或者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责令
持证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予以通报,并注销其《认定证书》。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两次夜元左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注销其《认定证书》。
凡被注销《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认定证书》。 国家或者本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建材发展办在每年12月份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持证企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暂缓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两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的; (四)"新材料监管手册"中不良行为超过三次的;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每年两份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持证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发展办报送;市建材发
展办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报送市建材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附件2: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I. 预拌砂浆施工要求有哪些
(一)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要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试验人员配置不少于3-5人,质检人员不少于2人,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试验人员、质检人员和现场生产一线工人应相对固定。
3、岗位人员应明确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
(二)技术要求
1、使用的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
2、每一种砂浆产品应有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3、砂浆生产中不得使用消石灰粉、磨细生石灰、引气剂、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等同性质的掺合料。
4、配合比设计应当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规定,并根据砂浆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三)试验条件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项试验室,其检验条件及检验项目,应当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的相关要求。所有检验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2、试验室应配有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计量仪器、检验设备,有健全的试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验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定周期内应有法定检定部门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
3、试验室工作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试验环境条件。
4、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原始记录等必须建立规范的书面和电子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四)生产设施及设备
1、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场所。
2、应有符合要求的预拌砂浆专用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在20万吨以上。
3、具备三级以上砂子自动筛分装置,确保砂粒径<5毫米。
4、应有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水泥、粉煤灰掺合料等专用筒仓。
5、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计量允许偏差±2%,砂计量允许偏差±3%,原材料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6、整个生产过程应采用计算机自动控制。
7、干混砂浆生产的砂子烘干设备,必须确保砂的含水率小于0.5%。
8、湿拌砂浆生产至少应配置2台带自卸和搅拌装置的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配置10个以上施工现场的储存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