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后发现建设工程中标单位有围标现象怎么办
事后发现建设工程中标单位有围标现象,掌握证据的,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围标是违法行为,投标人围标的,中标后无效,保证金不退还,并承担法律责任。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03年3月8日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条款对围标等现象作了较为详尽的法律界定,其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条款是对围标行为处置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对投标人“围标”、“串标”的行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除法律规定以外的惩罚性约定,如投标人“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的,一经核实,无论中标与否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2. 代理公司组织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围标建设方有责任吗
代理公司组织工程招标过程中出现围标建设方一般应该有责任。
3. 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行为受到什么刑事处罚
建设工程围标串标行为受到什么刑事处罚
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出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中串通投标罪的相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工程招标要注意什么
1、购买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注意事项;
(一)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委派本单位正式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招标采购交易市场购买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不得委托他人代购。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清晰,不得使用传真件代替。
(二)招标文件购买人必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有单位在法人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和与其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否则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
(三)招标文件购买人必须仔细核对所购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2、提交投标文件的注意事项
(一)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密封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应仔细阅读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中的相关章节,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投标文件的提交”中的要求分别包装,确保章印齐全,密封完好。多标段投标时,更要细致检查,防止错装或混装。
(二)投标文件应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负责送达投标文件的人员应及早做好准备,提前到场,外地投标人要关注天气和道路交通状况,如遇恶劣天气,宜在开标前一天到达东台。另外,如有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可享受优先中标条件的获奖证书或批文原件,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或之前)提交东台市招标采购交易市场。
3、提交投标担保金的注意事项为有效遏制借资质挂靠现象,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方式和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
(一)投标人在东台市区金融机构开户的,必须使用转账支票,未在东台市区金融机构开户的,必须使用银行汇票,且必须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基本账户中汇出。如采用现金、电汇或从一般账户和分支机构汇出,均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担保。(二)投标人不必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的进账手续,如果中标,则办理进账手续;如果未能中标,则凭临时收据退还原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
(三)凡进入东台市招标采购交易市场招标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户名应为:“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不得多字或少字,否则银行不予受理,该投标保证金无效。
(四)投标保证金使用银行汇票方式的,必须提供完整的两联,少一联或使用复印件均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