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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

发布时间:2021-08-15 23:09:43

A.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需要哪些手续

您好,
(一)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新建、扩建工程消防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
章);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工程扩初文本、图纸和勘查地形图)和光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光盘刻录基本要求
(1)采用autoCAD软件制作电子图纸(含土建、给排水、机电等全套图纸)并刻录入光盘,光盘盒上应粘贴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的标签。
(2)不得将所有平面图或剖面图合并在一个DWG文件内。如输入一层至二十层平面图则应填写“1层平面图”、(2层平面图)、3层平面图”、(4-20层标准层平面图),不得填入无意义的文字或用数字或英文表示图纸名称,如文件名“A3-1. DWG”之类。
(3)光盘图纸中图签的设计、校对、审定、日期等栏目均应填写完整。
(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改建工程消防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
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原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书》复印件;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相关的原始建筑、消防设备等图纸);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既有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土地性质等问题,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建筑房地产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政府出具的同意该建筑使用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四)网吧及属于文化娱乐场所的项目,需提供文化主管部门核发的预先设立(核准)证明文件。根据沪文广影视【2009】33号文规定,文化娱乐场所涉及以下场所:营性舞厅、卡拉OK厅(餐厅卡拉OK厅)、卡拉OK包房(餐厅卡拉OK包房)、音乐茶座(音乐餐厅)、台球室、游艺机房、文化游乐场。
(五)部队出租房(未取得出租建筑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在所属土地上建设用于向社会单位出租)办理消防手续时,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供土地或者出租建筑物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四、办结时间
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需要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如有疑问,欢迎提问。

B.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谁规定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C. 如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事指南

一、审核范围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自动消防设施工程(指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控制室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在工程施工前,均应到属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相应的消防审核手续,取得《关于同意***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审核程序

三、报审须知
1、办理手续前需先到受理窗口根据申报工程类别领取《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按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待资料齐全后报送受理窗口办理受理手续。
2、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应提供资料
(1)包含以下内容的施工图: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建筑内部装修;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建筑灭火器配置;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防爆;与消防有关的生产工艺设计图纸。
(2)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说明。
(3)应有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设备的技术指标说明。
(4)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或国外技术、进口设备的设计还应提供相关的检测、生产、技术审查等资料。
(5)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消防部分设计人员的消防培训证明等有关资料。
(6)申报电子版的施工图及计委立项批文、规划放线图等有关资料。施工图:可以是CAD格式,也可以将图纸扫描成BMP、TIF、JPG等图像格式;其他材料:可以是DOC、WPS、XLS等格式,但盖有公章的应扫描成BMP、TIF、JPG等图像格式。
(7)报送或领取有关资料文件时,经办人员应持有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介绍信)以及个人身份证明。
3、受理窗口经审查资料齐全后,填发《受理回执单》,项目受理进入审核流程。
4、在规定期限内到受理窗口领取《关于同意***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工程方可进行施工;如果工程防火设计经消防设计审核为不合格,应按照《关于不同意***工程消防设计应重新申报审核的意见书》的要求修改设计后,重新申报审核,经审核同意出具《关于同意***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施工。
四、审核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国家、自治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

D. 如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消防设计备案是新修订的《消防法》(2008年版)出现的新的制度。
2、区别,简而言之:(1)对小项目实行备案,先取得施工许可证再消防设计备案;对大项目及较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先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2)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审核属于行政许可;(3)备案可能被抽中,审核必须向消防机构申报;(4)备案可以在互联网申报,审核必须到消防机构申报;(5)备案合格及不合格的在互联网上公告结果,审核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均应出具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6)办理时限,备案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公告,审核20个工作日内出法律文书意见;(7)备案手续不办的最多罚款5000元,审核手续不办擅自施工的,最低罚款3万元最多30万元,还必须责令停止施工。
3、新消防法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1)关于备案。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
对确定消防设计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凭证上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指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情形的,应当依法对建设、设计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组织修改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同意恢复施工。
(3)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范围。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E.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需准备的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装修材料抽样检测报告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消防设计审核时提供的“消防设计文件”一份。(设计图纸单独成卷)
(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九)总平图复印件一份
(十)全套竣工图

F.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不合格整改后申请复查

消防大队都有装订成册的档案的,而且网上也有电子档,你可以到消防大队请他们重新帮你打出一份并盖章,这个是完全可以的。凭证丢失最好去补办,因为这是你办理过消防手续的凭证。消防大队检查时你可以告诉他们你的凭证丢失了,他们根据你的工程名称就可以查到你是否办理过消防手续。

审查设计备案是这样的: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G.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做了哪些改革

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H.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已经收到,显示未抽中,还是否需要申请消防验收如何进行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已受理,显示未抽中,意思是不进行抽查。但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应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 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复查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经公安部修改后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相关条款: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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