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设单位对于实际施工人给付工程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您好!
1、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上不予支持。
2、每个地方法院对此有不同看法,举两个例子:
【北京市高院】: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将其已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予以抵扣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或发包人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向合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除外。
【江苏省高院】:第十四条 承包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要求对已经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部分进行抵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恶意串通的除外。
3、最终由当地的法官根据所在高院的解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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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迟迟未结算,材料商诉施工单位付工程款,公司法人承担什么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因此,施工单位欠付材料商的材料款和工程款,属于施工单位对外所负债务,应当由施工单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对外代表公司,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不是公司债务的直接债务人,也不是公司债务的担保人,故对于公司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
㈢ 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怎么签监理方和建设方的意见
对施工方申报的申请进度款的审核要点:
1、项目上必须有施工方投标时预算书;
2、要求施工方申报的进度款报表中所列项目应与原投标预算书相符;
3、对于施工方所优惠报价的应进行优惠系数折算;
4、对于高层建筑监理可计算一个标准层的工程量,然后进行合理分解。
工程进度主要是反应工程的实际进度和向甲方申请阶段性工程进度款用。
(3)工程款就算建设单位意见扩展阅读:
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我国一般来讲,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两种方法。
二者在选择时,既可采取可调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也可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㈣ 施工单位应得工程款、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款、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之间的区别。
施工单位应得工程款指的是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价款,监理工程师签证工程款是扣除质保金、甲供材料、工程预付款等项后的款项,建设单位应付工程款就是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款。
㈤ 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的具体办法
而在担保比例浮动条件中强调“通过担保及时有效予以化解”,也再次体现了江苏省对于工程担保内涵的科学认识:工程担保是提高诚信履约意识、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工具——在实施工程担保的情况下仍然出现被担保方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乃至造成社会事件的现象,则需要强化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担保比例、强化履约意识。
另外,《指导意见》还明确“履约担保包含工程质量保修担保相应责任的,可以不另行提供工程质量保修担保”,这与实施范围内“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相呼应,也为工程担保类型的创新提供了方向:担保主体既可以涉猎差额履约担保、分包商履约、完工担保等已有类型,也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开发全新类型。
作为建筑大省,2006年以来江苏建筑业发展主要指标一直稳居全国首位;2019年,江苏省建筑业更是以总产值超出第二名万余亿元的绝对优势继续领跑全国。此次《指导意见》对于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强调以及对于浮动机制的鼓励,都反映了建筑大省向建筑强省转变的坚定决心,也必将引领更大范围内的工程担保制度变革。
㈥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怎么办
从源头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山东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保网
不难发现,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改革。此次山东也致力于以结算改革为切入点,谋求建设项目决策、准备、交易、实施等各个阶段组织管理模式的转型升级,进而深化建筑市场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可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提高工程结算效率,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也是住建部近日于《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中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的原因所在。也应看到,任何触及行业惯习和既得利益的做法,都会遇到执行难、推行慢的问题,这也要求主管部门协同发力,综合运用行政规制和经济手段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开展。
㈦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付清工程款,施工单位该怎么写申请报告
付款申请报告格式:
XXX建设单位:
我方承建的XX工程已竣工验收;按照施工合同XXX条,你方应与XX日前支付工程款XXX元,请贵方按时予以拨款为谢。
付:工程验收记录表
XXX建筑单位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不出具竣工验收手续无法备案应如何处理:
1、正常情况下施工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相关资料上签署意见是应有的合同义务。
2、但是实务中因施工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出于种种原因拒绝在相关资料上签署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不配合竣工验收备案,使得工程无法办理相关备案进而不能办理相关证书的情况极为普遍。这一手段已经成为施工或者勘察、设计单位“成功”实现其各种目的的有效手段之一。
3、从理论上讲,组织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样配合竣工验收也是各参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在相关参建单位不配合进行竣工验收或者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的,建设单位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相关参建单位履行竣工验收义务。
4、如果工程并没有进行实际验收,应允许建设单位请有资质的质量鉴定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如果质量合格的,应以此为据并随同判决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如果仅仅是不配合签署意见,应允许建设单位以判决文书作为资料申请备案。
5、现实中建设主管部门,以没有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参建单位盖章为由拒绝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行为,其实是一种机械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究其根源,还是在于建设主管部门在制定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时仅仅规定了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义务,没有明确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参建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如何处理的情形。也许制度的制定者可能认为建设单位可以以工期延误为由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6、但是,这并不妥当。首先,工程一直不能使用会伴随损失的扩大;其次,施工单位如果无力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主体将会不存在如何处理;第三,勘察、设计单位的不配合又怎么计算损失。因此建设主管部门机械审查备案资料的行为并不妥当。
㈧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签字盖章后其中一方工程款有异议怎么办
只要是按合同办事,一方有异议也不可能推翻合同,可以协商处理,就算打官司异议方也没有理。有异议施工时就应该提出来,这就看另一方的态度,可以理也可以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