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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黑龙江省2015水利工程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
各有关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三江治理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水利厅2014年9月3日 黑龙江省三江治理工程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黑龙江、嫩江、松花江(以下简称“三江”)治理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江治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有关事宜。
第三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尊重移民意愿,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安置方式。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行市(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指导地方政府和项目法人采取招标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并及时出具报告。
第六条 省三江工程建设管理局作为项目法人,依据批复的相关文件,向省政府申请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即“停建令”)。依据省政府停建令,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勘测定界和实物调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关管理机构审批。
项目法人与县(市、区)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省三江工程建设管理局及下属管理处设专人负责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配合县(市、区)政府完成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调解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并督促县(市、区)政府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
配合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内容组织对移民安置进行验收。
第七条 市(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筹集解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严格管理和使用移民资金,专款专用,依法公开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收支情况,建档立卡,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的经济责任。开展工程占地实物调查,负责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的认定和公示;配合完成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
县(市、区)政府履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协议,组织实施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解决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实物指标调查由当地政府、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组织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由当地县(市、区)、乡(镇)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被调查者分别签署意见认可,按规定进行公示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 土地权属纠纷处理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批准文件为依据,由县(市、区)、乡(镇)级政府负责解决;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等的标准,按照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规定执行。移民补偿具体方案由当地政府在移民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并发给移民本人。
第十二条 移民工程用地、移民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或者土地征收手续,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农村移民生产用地采取依法调整土地、开垦未利用土地等方式解决,并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核准或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另行出台临时安置等过渡性方案,不得随意开工建设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项目。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方案应尊重移民群众的意愿,在坚持以农业生产安置为主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多元化安置。根据安置环境容量,首先在本县(市、区)内安置;本县(市、区)内安置不了的,考虑在其他县(市、区)安置。
农村移民安置由当地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妥善安排好移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 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农村移民,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全额兑付给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本县(市、区)安置的,由迁出地政府与安置地政府、村民委员会签订安置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安置;在其他县(市、区)安置的,由上级政府组织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市、区)级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农村移民,安置地乡(镇)政府应当保证被安置移民的人均耕地面积和质量,保证移民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农村移民申请自谋职业的,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移民本人与迁出地政府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移民自愿投亲靠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政府将相应的移民生产安置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八条 以农业生产形式统一安置的农村移民居住地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建设。修建移民住房应根据本省农村居民宅基地建设用地标准,在充分征求移民群众意见、尊重民族生活习惯的基础上,由县(市、区)级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需要迁移建设的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专项设施以及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计算补偿。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者改变原功能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移民安置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对三江治理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专项工程迁建、复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或原产权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搬迁安置前签订安置协议,实物补偿、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均以协议内容为准。签订协议后发生的实物补偿量变化和人口增减均不调整。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停建令。停建令发布后,新增实物不予补偿,违反规定迁入人口不予安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级以上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一)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中损害移民合法权益;
(二)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三)不按规定拨付或者故意拖延拨付移民资金;
(四)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移民资金。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一)拖延搬迁或者拒绝搬迁;
(二)按规定标准已获得补偿、补助费,搬迁后擅自返迁;
(三)按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补助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补助及干扰其他移民正常搬迁;
(四)其他干扰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农垦总局所涉及农垦项目参照各县(市、区),执行本办法,承担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突破政策标准,避免政策不平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 办法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负责解释。
③ 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七星农场2020年基本生活田补贴领取条件
黑龙江省建三江管理局七星农场2020年基本生活田补贴领取条件,这个领取条件的话是根据当地的政府部门颁发的,这个条件准则。在准则上面是可以看清楚这些条件的。
④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业经2011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宪魁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五款修改为:“交通运输、水利、通讯、民航、卫生、人防、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存款凭证;”
三、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所需费用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一次性划拨到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账户。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安全检查现场评价的建设工程不得记取安全生产费用。
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按照省有关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扣除挪用部分”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安装和拆卸人员、管理人员、指挥和司索人员以及混凝土搅拌机操作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第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施工单位承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围挡、施工机具、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等的清理工作,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和公安部门报告”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⑤ 黑龙江省水利厅的直属单位
省水利工程建设局
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省水文局
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
省引嫩工程管理处
大庆地区防洪工程管理处
泥河水库管理处
桃山水库管理处
龙头桥水库管理处
龙头桥灌区管理处
省水利技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