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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建设和验收新规

发布时间:2021-08-16 13:18:57

⑴ 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

新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即新规范GB50116—2013
1、主机,无论国产还是进口的,所带的探头,按钮及模块总数,不能超过3200点,超过此数,应增加主机。
2、水泵,风机,都不允许用变频方式启动,都得是一步直接启动,其控制柜里面不允许加变频器。
3、回路,编的最大号不允许超过200,超过此数,另加回路。且在回路上应加隔离器,一个隔离器只能带32个点。
4、模块,不允许装在强电配电柜(箱)内,应装在专用模块盒里。
5、大楼,无论有多少个声光报警器,无论有多少个广播,在火灾时候都应全部启动,应让每一个部位,每一个角落都同时知道发生了火灾,以便快速撤离。
6、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7、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8、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2.5倍;
9、消防水泵的隔振装置、进出水管柔性接头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说明和安装使用说明。
(1)消防工程建设和验收新规扩展阅读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⑵ 消防验收规范和标准。

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6月25日批准发布GA 836-2009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行政许可职责,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2007年,公安部消防局曾印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为开展消防验收工作提供了暂行依据和方法。

2009年5月1日,公安部第106号令颁布施行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依法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依法实施竣工备案检查的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

为贯彻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增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安部消防局依据国家现行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山东、北京公安消防总队以及相关方面的专家,

进行了大量深入调研,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在总结多年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行业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经试行,使用单位普遍反映该标准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了消防验收的科学性和效率,对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行为,提高消防验收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公安部消防局日前已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抓好学习培训,使每名消防验收人员熟练掌握标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标准的规定,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照《标准》实施消防验收。

(2)消防工程建设和验收新规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⑶ 消防工程标准及验收标准 需专业人士解答!

(一) 消防报警系统
1.配线
1.1使用的导线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CCC认证。
1.2不同用途、不同电压和不同电流类别的导线应用颜色区分。在同一建筑内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统一。
1.3穿线前应检查管口的护口是否整齐,如有遗漏和破损应补充和更换。
1.4穿入管内的导线不应有接头,其绝缘层不得损坏,导线不得扭曲,其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
1. 5截面为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的线芯应压接端子后再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1.6报警总线采用Z-RVS2*1.5双色线,电源总线采用BV2*2.5双色线。
1.7绝缘摇测时在端子箱内将总线与分支线断开,系统总线及每层分支线单独摇测并填写纪录表。
2. 设备安装
2.1探测器安装必须在线路绝缘摇测后进行。如遇风管、风口、照明灯具等可作必要移位,如移位超出保护范围,应进行设计变更。
2.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探测器至送风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探测器至墙边、梁边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3探测器边缘与照明灯具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2m。
2.4探测器与各种洒水喷头距离不应小于0.3m。
2.5探测器应水平安装。
2.6报警控制器安装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2.7控制器的外部接线应配线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导线端部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
2.8控制器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3.系统接地
3.1 消防控制室工作接地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线芯截面4mm2,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
(二) 消防管网及组件安装
1.施工前应做好预留套管、预留孔洞的核实工作,做到位置准确、无遗漏,如遇水电管线相碰时应协商解决。
2.管路安装
2.1消火拴系统采用焊接钢管,钢管连接采用焊接。消火栓阀门中心距地面1.1m,允许偏差20mm。阀门距箱侧面为140mm,距箱后内表面100mm,允许偏差5mm。
2.2喷淋系统采用热镀锌钢管。当管子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应采用螺纹连接,当大于100mm时采用沟槽连接,连接后不得减小管道的通水截面面积。
2.3管网安装前应校直管子,并清除管子内部的杂物。
2.4 当管道变径时宜采用变径接头,在管道弯头处不得采用补芯,公称直径大于50mm的管道不应采用活接头。
2.5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 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
2.6管道支架、吊架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与喷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末端喷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2.7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相邻两喷头之间的管段设置的吊架不宜少于1个,当喷头之间距离小于1.8m时可隔断设置但吊架的间距不宜大于3.6m。
2.8管子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的防晃支架不应小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2.9垂直安装的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1.5m~1.8m。
2.10喷淋管道横向安装宜设0.002-0.005的坡度,当局部无法利用排水管排净水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当喷头数量小于5只时可在管道低洼处设堵头,当喷头数量大于5只时宜设带阀门的排水管。
2.11明装消火栓管刷红色防火漆两道,喷淋配水干管、配水管应做红色环圈标志。
3.喷淋头安装
3.1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3.2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喷头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元件损伤时应采用相同喷头更换。
3.3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m时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
4.设备安装
4.1报警阀安装位

⑷ 消防验收规范有哪些版本,全部完整的

  1.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实施时间2015年5月1日

  2. GB50898-2013《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发布日期2013-06-08 实施日期2013-12-01

  3. GB50084-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4. GB50116-2013《自动火灾报警设计规范》 实施日期 2015年6月

  5. GB25506-2010《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6. 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7. GB50338-200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8. GB25204-2010《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9. GB50222-201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10.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11. GB12955-2008《防火门规范》

  12. GB14287.4-201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发布时间2014年5月6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

  13. GB16280-201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布时间2014年6月24日,实施时间2015年6月1日

  14.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15. GB50098-2009《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6. GB50303-2011《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7. GB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8. 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19.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0. GB50339-20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1. GB50281-200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实施时间2006年

  22.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23.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24. GB50169-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25. 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6. GB50877-2014《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收规范》

  27. CECS154-2003《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28. GA98-2005《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

  29. GB50235-2010《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0. GB50184-2011《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1. 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时间2011年10月1日

  32. 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3. 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实施时间2014年5月1日。

  34. GB 50877-2014《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实施时间2014年8月1日。

  35.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

  36. GB/T30735—2014《屋顶及屋顶覆盖制品外部对火反应试验方法》,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

  37. GB/T14403—2014《建筑材料燃烧释放热量试验方法》,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

(4)消防工程建设和验收新规扩展阅读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消防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总则

  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 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3.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4.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5.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6.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7.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参考资料:中国消防规范网

⑸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有什么新规定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⑹ 建筑消防验收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来对建筑消防进行验收,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

多层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各层的每个防火分区,当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系独立设置时,则被保护防火分区内的送、回风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防火阀,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6)消防工程建设和验收新规扩展阅读

火灾照明应在下列设置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消防控制的功能,控制消防设备的开启关闭,消防水泵,防烟排烟风机的开关,关闭防火阀,停止空调送风机,显示火灾故障报警的位置,疏散通道出口等。

⑺ 消防验收按老规还是按新规怎么办

这个根据规定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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