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不属于招投标法所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发改委立项批复后,是否必须通过公共资源平台实施
不属于招标的项目
一般是公司内部进行制度规定
如:参加谈判人员最低人数、金额超过多少需走内部招标流程等等
Ⅱ 建设厅的招投标处和发改委的招投标处的区别
通常,是因为分管的项目类型不一样;有些地方发改委分管重点工程,其余的建设工程由住建委分管;还有水利,电力,交通等等;
Ⅲ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1、根据《公司法》规定“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不是附属机构。即使该组织与招标人为母子公司关系,各自仍为独自运作的组织。
2、根据《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家公司仍各自独立运作
3、所以:
第一,不存在“招标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的情况。
第二,“与招标人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参与该招标人的招标项目,法律上并未明确禁止。但招标实践过程中,类似情况很难出现(尤其是国有企业中;而私营企业基本上没有强制招标的要求),而且招标法规也就评标回避、防止串标、围标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所以这个问题无须进一步讨论。
Ⅳ 发改委立项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关于发改委的规定比较多,请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的看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
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 装修、 拆除、
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Ⅳ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第30号令 谁能 帮我查到第30 号令,
http://www.ndrc.gov.cn/fzgggz/flfg/flgz/201507/t20150701_710580.html。点这个链接,记得给分
Ⅵ 在做招标的时候什么项目走建委什么项目走发改委平台
一般建设项目是走建委,发改委大多是项目立项时做审批工作,一般不负责招标活动,但这个最终根据地方文件规定。
属中央投资或市重点项目的(不管是建设工程类,还是其它类)都由市发改委负责项目报批,审核,招标。其它性质的建设项目归当地建设局管。比如开发区的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开发区的建设局负责项目招投标活动。
国家级大型项目(一般都有中央资金投入),是多个部门负责(当然有发改委的事),所有这个看当地招投标的实际情况,没有统一性。
Ⅶ 哪些工程建设项目不需要招标
这些算不用招标的工程。不用招标的工程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7)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扩展阅读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