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关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能起诉甲方的机会很小。因为甲方有理由相信项目负责人是你公司的人,可以代表贵司,除非甲方在付款和财务流程上明显违反你们之间的劳务合同。
甲方有过错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如果你们的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甲方看到过,项目负责人私刻的章甲方应该看出是假的,却没看出来,即是过错。有过错,可以让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⑵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吗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
⑶ 建筑劳务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施工企业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定的劳务分包合同。
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二、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⑷ 在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中存在挂靠情形时如何确定诉讼
【诉讼请求】
原告
吕某某
被告
某某建筑公司、王某某、某某劳务公司、某某房地产公司
诉讼请求
四被告给付劳务费85,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0年10月31日项目竣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并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部分证据】
原告举证
证明目的
被告质证
欠据一份
1.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对劳务费进行了结算;
2.被告欠原告劳务费85000元的事实
某某公司
1.没有加盖公司章子;2.王某某不是其项目经理,是某某公司该项目的代理人。
被告举证
(某某公司)
证明目的
原告质证
司法审计报告
1.某某公司已经在开发公司拨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全部拨付给王某某没有任何截留;
2.该工程对外的所有责任由王某某承担。
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要证明的问题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承诺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部分内容不具有合法性,能够证明某某建筑公司对王某某自称是某某建筑公司经理是认可的。
王某某的承诺
劳务分包合同
1.王某某承揽的劳务是由某某公司负责的,本案原告基于劳务合同案由起诉,遗漏了诉讼主体;2.王某某是该劳务公司的项目经理,本案所欠的工程款应该由某某劳务公司承担。该合同能够确认王某某有对外招募劳务人员的能力,而且对招募人员的工资负责,而且该合同已经经过建设部门备案。
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通过审计报告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相关材料,可以证实某某劳务公司与某某建筑公司的合同根本没有实际履行。该合同亦复印件,须提供证据进行补强。
法院调取的证据
授权委托书
在建设部门调取的,被告某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务公司备案合同中,某某劳务公司给王某某出具的授权书一份。
原告质证
认为该授权书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且该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某某劳务费85,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某某劳务费利息(以85,0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黑龙江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吕某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要点】
一、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王某某应当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
二、被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王某某以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产生的债务被告某某建筑公司应与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某某劳务公司出借公章给王某某出具授权书及与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与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的原则,原告向工程的发包方某某房地产公司主张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给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⑸ 请问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分包应向哪个法院起诉是专属管辖吗谢谢!
你好,应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工程合同纠纷起诉只能在工程所在地,就是所谓专属管辖。
⑹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这是新的民诉法解释确定的。在2015年2月4日新的民诉法解释没有实施前,还不属于专属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⑺ 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
您好,应从劳务分包合同本质确定管辖法院。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其自身具有特征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劳务关系的合同,更不是企业或单位内部的劳务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从性质上说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一般由所涉建设工程及劳务作业地法院进行管辖。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⑻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应该按实际的工程量结算的,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起诉了,可以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⑼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应当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争议的处理也应当遵循这一法律原则,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调解。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