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是什么
1、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2、监督检查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3、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起什么作用
质量监督站是国家设立为了监督工程质量的部门,其本身要对工程质量控制,防止国家的投资不能够落到实处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3)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影响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对建筑工程实体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及相关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5)监督建筑工程的桩基、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6)对建筑工程的重大质量事故参与调查和监督处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㈢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起什么作用
具体如下:
工程开工前,审核承担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单位是否具有勘察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凡未经监督站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发给开工执照。
工程施工中,监督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重点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以及建筑和设备功能。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时,监督站有权令其停止施工。
工程竣工后,首先由施工单位会同筹建单位和设计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将验评结果及有关技术资料送交监督站进行核验。未经监督站核验或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对建筑构件厂,要审核其是否具有营业执照,是否符合核定的营业范围。各构件厂要根据监督站的要求,如实报送产品质量情况,对构件低劣的,监督站有权制止产品出厂或令其停产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者,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监督站与企业质量检查机构的关系是:施工(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工作,由企业负责;竣工工程和产品质量的认定工作由监督站负责。
监督站除对接受委托的工程进行直接监督外,重点应放在监督施工和构件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上,如企业配备的质量检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测试手段是否符合规定;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质量监督站建立后,企业内部检查机构不应削弱,并接受监督站的业务指导。
筹建单位必须在申请开工执照前向监督站提交质量监督委托书,并同时提交全套施工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施工合同副本;筹建单位供料的工程,还需要提交进场的原材料检验报告单(复印抄件)。
监督站在接受委托后,于一周内确定监督该项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筹建和设计与施工单位。竣工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核验,由施工单位于前十天通知监督站。
筹建单位和构件厂应向市、县监督站交纳建筑原材料、半成品的测试报告,必须由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本地区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方为有效。
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应会同筹建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
㈣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发展与应用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制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委托范围内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七)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八)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试验室)实施监督管理。
(九)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等工作。
(十)建设工程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在工程保修期内对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十二)对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工程质量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受理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并对其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
(十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仲裁和处理。
(十四)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发展与应用管理工作。
㈤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职责概述:
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发展与应用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备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
(三)制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六)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委托范围内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七)对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八)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包括企业内部试验室)实施监督管理。
(九)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等工作。
(十)建设工程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一)在工程保修期内对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十二)对工程质量监督系统的工程质量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受理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并对其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
(十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仲裁和处理。
(十四)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发展与应用管理工作。
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什么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扩展阅读: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3.0.3监督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0.4监督机构应根据本地区年度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标以及本身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是什么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属于建委或者叫建设局的直属事业单位,现在改革委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当然是独立法人了,不过其领导的任免由建委决定。如果升格了就属于比建委低半格的事业单位,一把手由同级组织部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