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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证据有哪种

发布时间:2021-08-16 18:07:38

建筑工程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搜集建筑工程合同,人证,物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❸ 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证据有哪几种

我个人工作经验:(能协商解决最好!)
1、双方签完字的: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通知书、签证单、会议记录、工作联系单等等双方签字生效的书面文件。
2、对方拒签的可以这么操作:a、发传真,传真号必须是双方合同规定的专用号码,有法律约束性。b、发快件,快件地址和收件人应该是合同中的有效地址和现场负责人;最好选用邮政EMSN快件,其他快递也行;快递单据上一定要有所递东西内容、份数、张数的简要描述,把单据收好,就算对方拒收,把返回后的单据也收好,但千万别忘了检查拒收单据上面有没有快递的油印和签字,这些都是法律认可的证据。
3、既成事实的录制,施工时千万别怕麻烦,买个好一点的数码相机,对于隐蔽性构件、土方等等要及时录制,画面里一定要有监理或甲方现场负责人。

大概就这么三类,仅供参考。

❹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现行法律,最主要的是《招标投标法》。同时,《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是,具体实施则主要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与各地的地方法规及规定等。

❺ 工程建设依据指的是什么

工程建设依据如下:
1、建设工程投资确定的依据是指进行建设工程投资确定所必需的基础数据和资料,主要包括工程定额、工程量清单、要素市场价格信息、工程技术文件、环境条件与工程建设实施组织和技术方案等。
2、建设工程定额,即额定的消耗量标准,是指按照国家有关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确定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完成规定计量单位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量的标准。这种规定的额度所反映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完成某项工程建设产品与各种生产消耗之间特定的数量关系,考虑的是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3、构成建设工程投资的要素包括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价格是影响建设工程投资的关键因素,要素价格是由市场形成的。建设工程投资采用的基本子项所需资源的价格来自市场,随着市场的变化,要素价格亦随之发生变化。因此,要素价格是建设工程投资确定的重要依据。

❻ 建筑工程纠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您好,可能需要的证据包括:
1.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业主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等。
2.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这里注意,商讨性的和意向性的信件通常不能作为变更指令或合同变更文件。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对业主和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传真件、电子邮件等和对工程问题的处理意见要及时索取书面证据。来信的信封也要封存,信封上的邮戳记载着发信和收信的准确日期,起证明作用。
3.各种会议纪要。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业主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业主、工程师和各承包商定期会商,研究实际情况,作出决议或决定。它们可作为合同的补充。但会谈纪要须经各方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4.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开工后业主的工程师批准的详细的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这不仅是工程的施工顺序、各工序的持续时间,还包括劳动力、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现场设施的安排计划和实际情况,材料的采购定货、运输、使用计划和实际情况等。
5.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它们应能全面反映工程施工中的各种情况,如劳动力数量与分布、设备数量与使用情况、进度、质量、特殊情况及处理。各种工程统计资料,如周报、旬报、月报。这些报表通常包括本期中以及至本期末的工程实际和计划进度对比、实际和计划成本对比和质量分析报告、合同履行情况评价等。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❼ 建设工程纠纷诉讼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律师实务经验,就建设工程纠纷诉讼应提交的证据归纳如下,以供参考。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以上列举若是觉得有所帮助,请顺手点击采纳!

❽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8)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证据有哪种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避免笔录内容单薄。言词证据中记录的内容如果太过简单或笼统,尽管反映了案件事实,但是因为不能充分反映细节,极容易被推翻。

所以,应尽可能围绕违纪或犯罪的构成要件,详细记录案件事实。甚至可以在一份笔录中重复记录案件事实的关键点,用一个甚至多个细节来验证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同时也是用“细枝末节”验证被谈话人所述言词的真实性。

❾ 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并大量应用的一种证据。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3.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4.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广泛应用的一种证据,大部分民事案件都要依据证人证言来认定事实。 5.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7.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地、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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