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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执行情况

发布时间:2021-08-16 18:29:28

1. 关于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报告怎么写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合理、防范有效。
1.0.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消防安全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1.2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的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1.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和措施。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职责(岗位)和重点保护部位,与责任(所属)部门、班组及特殊工种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1.4 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2.2 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2.1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 2.2.2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2.2.3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
2.2.4 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2.2.5 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2.6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2.7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内容,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2 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 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应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4 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殊工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 5 定期检查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2.3 消防安全组织
2.3.1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成立建设工程消防领导小组,全面抓好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2.3.2 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2.3.3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的施工现场应成立义务消防队。
2.3.4 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保卫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现场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各工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2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等部位,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3.1.3 施工单位应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积极利用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1.4 电焊、气焊、电工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2 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3.2.1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的消防安全制度有:
1 消防安全活动会议制度包括:会议召集、参加人员、会议频次、会议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
2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检查部门、检查人员、检查频次、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办法、火灾隐患内容、整

2. 以浅谈建议 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的论文 急求

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建筑和法律的关系、我国建筑业的一些混乱现象以及通过
出台《建筑法》对于这些现象的约束作用体现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并
于结尾处提出想法:发挥建筑法规的作用重在执行。
关键词:建筑法规法律手段制度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在建筑市场中起着不可估量的监督
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
健康发展。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市场准入的门槛,也是政府进
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但一直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
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我国建筑
市场混乱现象严重:
(一)转包及承包不合法。在中国,很多时候都讲究“社
会关系”,加上建筑市场呈现“僧多粥少”的现状,建设方往往
在招投标过程中乱用发标权,利用对施工单位压级压价,提出
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建设方在承发包过程中往往会收
取“介绍费”、“中介费”,违法分包“管理费”,大量工程款被
揣到个人腰包里,不仅使得整个建筑市场变得混乱而无序,而
且使得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造成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
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困扰,从而给本
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层层经济压力最后
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
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建设单位的无理性膨胀导致监理
公司的质量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监理公司因承揽不到
业务而又必须要承揽业务便产生了不正常的竞争,过低的报
价使监理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缺乏
信任,缺乏配合,使监理工作难上加难。
面对以上众多问题,如何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
裁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
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n月1
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次把建筑市
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一、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才有资格进行发包。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有法人资格或者系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
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
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承包单位从
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
程。另外省市的承包单位还应当向当地的建管办办理申请登
记手续,获得从事勘查、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施工许可
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境外企业也需向
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承包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
范必须严格。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二、要用法律手段解决清收工程款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但在套用合同范本的同
时,要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做到具体问
题具体分析,让合同在开始的时候就能贴合企业和业务的需
求,对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要做好全面的设想和明确的规定,以
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
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
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
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
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
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
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
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
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
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
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
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
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1
.
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要求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一
是应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得到资格,
三是应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缺一不可。
同时,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
建立业绩等,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等,且
三级均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
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做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
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另外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
从事建立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
2.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
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
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
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
段,建设工程师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
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
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
但是由于我国的监理行业是个新兴的领域,使得建设
公司要在心理上真正重视它,承认它的权威性确实需要一
定的时间。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应该对建设单位进行
开导和教育,明确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和公正
性,要与时俱进,转变观念。现在的工程监理不只是技
术工作,更是结合了管理、法律、经济、技术的综合
性工作,是工程质量的有效保证力量。另一方面,应该
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因此监理公司要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认真履行合同,保证工程质量,建
立监理工程师的权威,在执行监理业务时严格把关,保
证优秀的工程质量,这就是一种良性循环。
结语
无疑,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有很强的规范作用,但是
在执法和守法的过程中,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国家
的法律制度再如何完善,最终还是要看执法的过程。所以,我
想我们更加应该做的是改变思想,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
口号变成现实,让法律走进每个人的身边,走进每个人的心
里。另外,为了尽快与WTO的协议、协定及国际惯例接轨,促
进我国建筑企业适应国内外市场的竞争的要求,我们应加强
建筑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规体系,改变传统的
做法,加快立法的速度。

3. 怎么学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复习建议
教材是基础 ,方法很关键(会学) ,时间有保证(苦学) ,练习不能少(通过作题来帮助记忆) ,重点须突出(抓大放小,学会选择性的放弃) ,用真题把握方向(04-09 年,但注意时效性) ,安排好学习顺序(将理论性较强的课目和有计算型题目的课目放在前面复习)。
六大学习方法
·梳理法-理出知识的框架结构体系来 ·
提炼法-分析出核心实质来,
找关键词 ·素描法-逐层深入,
循环记忆 ·数字概况记忆法-用数字帮助记忆 ·
归纳对比记忆法-在相同中找不同 ·
难点与考点重点记忆法 梳理法-理出知识的框架结构体系来
【梳理法举例】本门课程的内容体系-四大模块 横向-涵盖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纵向-包含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模块一:具体的法律法规(21 项法规) 模块二:合同法 模块三: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模块四: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5.2 提炼法-分析出核心实质来,找关键词
【提炼法举例】-建筑工程从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条件 提炼出的实质:人、财、物
【提炼法示例】合同履行中对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变化的相关规定 p182 合同法第63 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 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 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 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提炼出的实质(记原则) ·按时交付或提取的-就新原则 ·逾期交付或提取的-惩罚违约者原则 逾期交付标的-得到钱-要惩罚就要使他得到的钱少-就低原则 逾期提取标的-付出钱-要惩罚就要使他付出的钱多-就高原则

4.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有哪些

另外针对我国监理企业深陷的“取费低、待遇低、素质低、影响差”恶性循环,未来政策还需推进监理服务价格合理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加强对监理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概而言之,责权利一致对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而言可谓至关重要:合理的责任设定,是充分调动各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前提;责任一经确定,权力(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是其履行的保障;实行利益驱动,也能够更有效地发挥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5. 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内容

1、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2、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职能是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
行政机关,是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2)社会组织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组织一般应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自然人
自然人也可以成为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建设企业工作人员(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同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即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
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主体都是为了某一客体,彼此才设立一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生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学理论上,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法律关系客体也不外乎四类。
1)表现为财的客体
财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券。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表现为物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3)表现为行为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4)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
法律意义上的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
4、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利主体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其他主体的行为而使权利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承担应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的,相应主体应自觉履行建设义务,义务主体如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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