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建筑设计 > 建设工程施工人身损害

建设工程施工人身损害

发布时间:2021-08-16 18:59:08

㈠ 建筑工地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处理

随着我国各项建设的开展,建筑公司等施工企业目前是越来越多的雇佣着大量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大量的农民工。而上述被雇佣人员的素质是参差不齐,同时再加上施工企业等的安全教育不受重视(比如很多农民工是放下锄头就走入工地进行相应的工作,在进入工地工作前根本就没有收到过相应的安全教育等),以上原因造成建筑工地上时常发生伤亡事故。发生伤亡事故后如何处理,笔者结合处理过的大量伤亡纠纷作以下总结。发生伤亡事故后,受害方(包括伤者、死亡者的近亲属等人员,以下均应受害方代替)可以选择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来要求赔偿。而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存有一定的差异,同时尽管国家目前对侵权途径和工伤途径是否可以兼得尚未有明确规定与答复,理论上及实务中有部分人员坚持认为是可以兼得的,但是笔者认为这两者都兼得的话,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比如说两种途径都涉及的医疗费,都需要医疗费票据原件,都需要存档的,但是只有一份原件,如何处理?等等),但是两者之间的差额是应当得到赔偿的(比如工伤途径中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笔者认为受害方可以选择一种赔付数额较高的途径来主张,如果该种途径尚有没有赔付的项目,还是可以要求对方来赔付的。 (一)侵权途径 首先就需要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赔付项目及数额;其次是需要明确的是要明确事故责任分担问题,尽管实践中受害方责任较小,但是也要负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最后就是结合上面两点来确定最终赔付数额并签订协议。 (二)工伤途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工伤目前基本认为只要是构成工伤的,受害方无事故责任;其次是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目,可以另外加上就是;最后就是需要结合赔付项目来确定赔付数额及签订协议。采取以上两种途径来处理伤亡事故,在实践中都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途径选择:赔付方及受害方要各自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途径,因为两种途径有不同赔付项目、赔付标准、处理程序(尤其重要,工伤途径需要先认定工伤,工伤认定完毕后再处理赔付问题,而侵权可以直接诉讼)等。2、签订协议后的处理:实践中有很多签订完协议后反悔又诉讼至法院的争议,因此,笔者建议签订完协议后最好到法院走调解程序(让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程序(让法院出具司法确认书),这样也防止当事人的反悔来撤销协议等。以上内容,笔者是结合处理的伤亡事故进行的简单总结,在实践中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处理思路及技巧等来更好地处理相应的伤亡事故。)

㈡ 建筑工地安全事故致人死亡赔偿

㈢ 工地摔伤按人身损害诉至法院,自己承担责任吗工伤赔偿是不承担责任是吗

具体情况不明不好讲,如果没有侵权人,当然是的,如果有侵权人,被侵权人还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具体联系当地专业律师详谈帮助

㈣ 什么条件下,发包方、承包单位承担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雇主之间的关系,或者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如果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的,就需要分别处理: 一、 雇工人身伤害的赔偿。 劳动者和单位是雇工的雇佣关系的,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规定,由雇主按照普通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事故中,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分包的单位个人没有用工、安全生产资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属于工伤或者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可以考虑按照这种方式赔偿。 二、 工伤劳动关系的赔偿。 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就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直接要求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获得工伤赔偿,首先要认定属于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合同、工牌、工作证证明的情况下,劳动者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就会遇到障碍。如何解决,需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 对方是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只是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发放工资表、职工名册、考勤纪录、社会保险纪录、工作证、工牌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由直接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发包方、其他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没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通常说的包工头)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章规定,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业务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分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营业执照、备案或者被撤消营业证照的单位,虽然属于非法用工,但是劳动者还是可以要求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争取获得赔偿呢?属于工伤范围的,是不能按照其他赔偿标准处理的。工伤赔偿的优点是无须证明单位过错,工伤发生、就必须赔偿;如果单位事先办理工伤保险,伤者可以直接从社保机关获得工伤待遇,不存在单位无力赔偿的问题。如果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或者不能认定工伤的,为了尽可能使伤者获得赔偿,可以考虑通过雇佣法律关系、寻求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优点是不需要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程序,可以直接协商或者诉讼赔偿。

㈤ 施工扰民费的赔偿范围及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3、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未控制音量或限制作业时间,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5)建设工程施工人身损害扩展阅读:

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可能会涉及哪些刑事责任

建筑业是一个以建筑产品为生产对象,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是国民经济五大产业之一。根据行业的业务范围的不同,建筑业主要主要包括勘察设计业、建筑安装业、建设工程咨询业(包括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等)三大类。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不确定性因素多等因素,其参与主体可能会涉及以下刑事责任。 l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并属于单位犯罪,但实行的是单罚制,即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l 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 l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l 中介组织人员出具文件重大失实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l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l 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l 行贿罪。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l 对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l 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㈦ 农民自建房屋建房队工人造成伤害责任如何承担

农民建房队中包工头即雇主与房主之间个人倾向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1、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3、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或者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第十三条规定了村镇规划的内容包括住宅。4、《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5、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民事审判前沿》 观点: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筑行为受《农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 二、究竟是为雇佣还是劳动?这就要求我们首先正确区分两种法律关系。(1)二者的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也可以成为用人单位。劳动者是达到一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即只要是上述用人单位,无论他们是否和劳动者之间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他们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或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的主体的双方都是自然人或是自然人的集合,雇佣关系的双方从事的是一种劳务合作关系,雇员可以是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2)二者法律性质及适用依据、程序不同。劳动关系本质上讲,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而雇佣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在适用依据上,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赔偿,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则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程序上,劳动争议纠纷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实行仲裁前置程序。而雇佣关系属民事关系,发生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3)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地为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就不同,雇员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此种关系具有较强临时性。(4)用工关系双方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直接接受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具体从事用工单位指派的工作并实际享受用人单位的薪金报酬和其他相应福利。而雇佣关系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尽管雇员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但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三、关于农民自建房屋建房队资质问题 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或者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第十三条规定了村镇规划的内容包括住宅。《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这些规定都是国家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而设定的强制性规范。 如果建房队并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那就不符合《劳动法》上用人单位的特征,那么就会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承建房屋,包工头与房主之间是关系问题 作为“包工头”承建他人房屋,二人之间的建房合同性质如何? 实践中也有两种观点。一是承揽合同,二是建设工程合同,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持承揽合同的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进而认为,农村建房队既然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那么建房队就不是建筑企业,就不需要建筑资质。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实际中农村建房队与房东之间又都没有书面合同,故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其中承揽人(包工头)按照定作人(房东)要求建房,并交付房屋,由定作人(房东)支付工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进一步得出“房东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 实际上,关于《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民事审判前沿》中的观点是:农民自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筑行为受《农村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根据上述观点,房东与建房队包工头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口头协议,都应按建筑施工合同处理,而不能认定承揽合同。

㈧ 农民工给建筑单位施工意外摔伤,请问应该向谁索赔以及相关的赔偿标准怎样

当然是找施工单位,一般施工单位会买保险,不过程序有点麻烦。

与建设工程施工人身损害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苏州假山景观设计工程 浏览:862
哈尔滨工程造价招聘 浏览:937
建筑工程土建劳务分包 浏览:632
道路监理工程师 浏览:476
安徽工程大学机电学院在本校吗 浏览:370
河北工程大学保研率多少 浏览:287
有学质量工程师的书吗 浏览:479
康乐县建筑工程公司 浏览:569
助理工程师二级 浏览:872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级考试时间 浏览:901
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课题研究 浏览:881
工程造价图纸建模 浏览:888
辽宁恒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浏览:9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 浏览:737
道路桥梁工程技术兴趣爱好 浏览:316
密歇根理工大学电气工程专业 浏览:388
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浏览:31
四川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考研参考书目 浏览:858
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浏览:270
云南工程监理公司排名 浏览: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