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理解。)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句话对不对
这句话有歧义
把这句话精简后的主谓宾就是纠纷以行为地为履行地!显然是不对的!只能说纠纷以什么为解决依据,或者以什么地方的纠纷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的纠纷!或者说"建设工程合同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去掉纠纷二字才能通顺
❸ 工程合同纠纷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对于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管辖。特征履行说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各须向对方履行义务,其中一方的义务通常是交付物品、提供劳务等,而另一方的义务则通常是支付金钱。通常认为,在这两种履行中,交付物品、提供劳务等的非金钱履行为特征履行,因为它们体现了该合同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第18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适用意见及相关司法解释,就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证券回购合同、联营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地作了专门规定。那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呢?
《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为履行义务的行为,而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故,设计单位所在地为设计人履行义务地。因此,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❹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理解。)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❺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来讲,一般的解决方式都是诉讼,而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先确定管辖的法院是哪个,要是法院不对,那么是不会受理相应案件的。那到底实践中该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呢?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文中主要为大家整理了各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根据上述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能帮到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菏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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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❻ 合同履行地是指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中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在两个履行地点履行。即使是一个债务,也可以约定数个履行地点,供当事人选择。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履行地点可由合同的性质确定。
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合同标的为实物的,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者农副产品购销 合同,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因交货方式不同应有所不同: (一)凡按照合同规定实行代运制,即由供方代需方向承运部门办理货物托运手续,运杂费由需方负担的,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按国家规定的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也是一种代运制,应以产品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凡合同规定实行送货制,但又不属于国家规定送货办法范围的,即由供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或者由供方将货物交承运部门运送给需方,运杂费由供方负担的,产品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标的物在产品提货地交付,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