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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事故

发布时间:2021-08-16 23:05:29

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处理案例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耐久性, 现就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1.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是建设各方主体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工程合同的重要保证,也是提高工程质量、 预防和遏制质量事故的有效手段。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 将直接影响公路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 近年来,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 设的法律法规,不断深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 公路工程整体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方和个别单位仍然存在工程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成为制约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的重要因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 量责任制的重大意义,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有关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通过健全制度、 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等措施,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把抓好工程质量管理、 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作为公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切实抓实抓好。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 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 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 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 4.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 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 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其中,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代理建设管理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 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勘察、设计、 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总包单位负总责; 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 明确质量责任人。 公路建设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在本单位质量责任范围内按以下原则划 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 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 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 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6.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 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 规定的条件, 其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 合同文件的要求。 7.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 特别是对一线和现场人员的培训。从业人员应先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 8.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 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 9.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 10. 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 施工总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 责审核,施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 其他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 其他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后由项目法人负 责审核。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 总包单位、 初审及审核单位应对其确认或审查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 有效性负责。总包单位、 初审及审核单位发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有问题的, 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 11.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 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 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 一份存项目法人, 一份由项目法人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 量监督机构备案。 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变更登记表, 按原程序履行变更手续。 12.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 三、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1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对重大问题要依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 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肃处理; 其他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 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 追究人员责任。 1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考核奖惩 制度,激励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建立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运行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工程质量考核奖惩条款。 从业单位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情况应作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15.公路工程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 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控告和投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 举报、控告和投诉的线索认真查处。 16.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责任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照《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 关规定。 17.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 加大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19.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0. 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新开工的公路工 程建设项目施行,已开工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㈡ 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怎么规定

建筑物外墙脱落致损致伤,责任如何追溯?风险如何应对?-工保网


2、风险应对


随着国内新建高层住宅项目数量与老旧住宅小区的使用年限不断增加,建筑物“外墙脱落”风险也不断提高。作为“外墙脱落”风险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公司都亟需有效的风险应对手段,避免风险事故对自身造成的经济赔偿损失。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的“外墙脱落”质量安全责任主要集中质量保证期间,如上文所述,所涉项目工程主要包括“外墙保温工程”与“外墙外饰工程”,质保期时间分别为5年和2年。


建设单位防范应对“外墙脱落”风险的主要方式,除了在完工阶段依据相应标准规范对项目工程进行严格验收,还应充分利用工程保险这一有效风险管理工具,防范和化解各类质量安全风险。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是指项目工程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包括建筑物漏水、裂缝、倾斜、外墙脱落等质量缺陷而产生的修复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重置维修或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仅限于建筑物质量缺陷本身的重置维修或损失赔偿费用。其主要作用在于覆盖整个建设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服务,从技术、用料、管理等源头上避免质量安全风险的发生。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以收取物业管理费形式提供包括建筑物外墙检查、维修、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同时承担相应的损失损伤赔偿责任。实务中,许多物业公司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意识,鲜少会对建筑物外墙进行定期排查、维修,同时维修所涉费用不菲,物业公司往往难以做到有效维修。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较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物业费中应包括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由此可见,除了建设单位可以利用保险力量有效防范和规避建筑物外墙脱落风险,物业公司同样可以通过保险投保,利用保险赔付转移自身的风险事故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提供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或人身的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业主


由于造成外墙脱落的主要风险原因质量保证时间较短,客观上,业主承担着较大的质量安全风险责任。同时,小业主虽然拥有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利,但却缺乏相应的检查、维修、管理能力与精力,防范应对“外墙脱落”风险的主要方式即是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代为管理。


近年来,高层建筑物外墙脱落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身生命与财产安全风险。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作为风险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积极排查并采取包括保险投保等风险管理工具,防范避免风险事故发生,有效应对风险事故损失。

㈢ 根据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分级标准,我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为( )三类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第一类: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第二类: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50万元之间。
第三类: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㈣ 如何有效遏制公路工程质量事故

(一)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努力营造以质量安全为主导的建筑市场。

当前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手段,一是靠行政强制性监管,二是利用市场杠杆作用,调动主观能动性。前者主要通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强力推行,规范和约束建筑市场秩序和行为,达到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的目的,属于外因作用,需较强的行政执行能力,行政运行成本相对较高;后者的着力点在于企业的内因,通过采取一定的举措,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酿造一个好的市场环境,促使建筑企业从根本上意识到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比如,通过开展工程质量的创优评优活动,在不同的时间段,不同的区域,树立一批具有一定特色的示范样板工程,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再如通过积极开展QC活动,鼓励施工企业运用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围绕施工质量难点问题,改进质量、降低消耗、提高人的素质和经济效益,不断积累施工技术经验。这些举措的实施都卓有成效起动了推动作用,创优并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通过调节市场作用,让创优的企业赢得市场,达到质量管理与企业受益的双赢,其行政运行成本相对较低。
(二)认真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职能,建立健全区域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在区域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中,基础层次主要由参建的各质量责任主体组成,包括建设业主、设计、勘察、施工单位;中间层次主要由社会中介机构组成,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机构以及检测机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做为区域工程质量管体的最高层,在履行政府质量监督职能的同时,不但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规和标准,更重要的是不断的调整管理思路,制订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适应建筑行业发展的新要求。
①强化监管。现行的监管模式是建立在各责任主体能够自觉履责基础之上的,单靠对其行为监督还不能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只有通过完善一系列制度和管理办法规范、约束其行为,才能引导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②适应行业进步的新需求。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家环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住房的需求不再是有和无的问题,而是要功能齐全、住得安心、住得放心的问题,特别是房价节节高升,用一生的积蓄可能就只能够买一套住房,就更越显得住房的重要性,那么对其质量的要求就不言而喻了,为了满足人们对住房质量知情权的需求日趋强烈,为此有必要按现行的标准和规范制订住宅分户验收管理制度,增强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③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满足行业发展的新需求。随着我州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的不断增大,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设计的出现,新的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建筑材料的不断应用,都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认清发展形势,理清工作思路。特别是涉及到房屋建筑施工质量及影响周边环境等社会安全问题,如基坑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等新生事物,要及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和技术层面确保新事物健康、有序的发展,切实避免因制度的缺失而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对参建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力度。

政府质量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社会监理以及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作为执法的主体,必须强化了对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监督,突显了政府质量监督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地位。特别要加强对社会监理环节的监管,因为监理企业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政府质量监督与各责任主体之间的桥梁,能够及时了解和发现问题。自从实行监理制度以来,虽然为工程质量的保障和提高起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但也存在某些监理单位法律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欠缺,自身技术和管理能力不足,人员不足,甚至成为掩盖质量问题的“护手”。

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行为监督,提高其服务质量,确保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重提高住宅工程的人性化、生态环境和使用功能的设计,保证设计文件能够满足居住对日照、采光、隔声、节能、抗震、自然通风、无障碍设计、公共卫生等的需要,对关键部位和环节,在设计上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设计方案,做好质量通病控制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的交底工作。
狠抓施工过程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施工文件进行施工,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保证各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力度,确保工程实体质量水平。原有的监督工作程序对实体质量监督采取的是监督抽测,往往其抽测的样本含量不足,不能佐证其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监督抽测的项目也因仪器设备、技术能力等因素反应不全面、不完整。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加大对实体质量的抽查力度,监督工作程序规定抽测的项目一定要认真开展,抽测的样本含量一定要有代表性,并且要进一步扩大对实体质量抽查的范围,不具备抽测能力的要加大设备的投入,完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的手段。
(四)工程质量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

由于工程建设涉及到城建、发改委、消防、规划、环境、气象、工商、质监、审计等多个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真正能发挥的作用和手段是有限的,即管不了资金,也管不了项目。如低价中标的问题,是造成质量问题的根本,一分价格一分质量,低价中标是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无奈,一旦中标以后,施工企业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在利益的驱使下,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必须在招标环节予以把关;建筑材料的生产流通环节把握不好,势必就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入建筑市场,影响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把关不到位,施工的依据不充分、不规范,又谈何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特别是更应该规范业主行为,从近几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建设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是个重要原因,必须从源头抓起,加大对参建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力度。所以说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繁多,必须多部门联动,才能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五)、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监督机构自身建设。
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规划许可制度、施工许可制度、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相关制度、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旨在指导、约束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健康、有序、规范的进行,是保证区域工程质量结构安全的基本保障。做为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区域工程质量水平,防止重大质量定全事故发生。

㈤ 公路工程建设出现的诸多安全事故致因是什么

本人觉得大部分的事故主要原因是现场操作的不规范性造成的,工人出现了类似行为,但现场的安全员没有在意或没有阻止,最终酿成事故。安全教育经常都在抓,工人也在经常教育,但是没有落到实处。

㈥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

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

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

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

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

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6)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事故扩展阅读:

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同时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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