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杭州建设工程监理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第五条 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应合理控制监理费报价分的权重。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允许浮动范围为上下20%,政府投资项目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10%。
严禁委托单位在招标或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制定价格。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同一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监理内容委托一家监理单位,仅委托质量监理和安全监理服务的,其收费不得低于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的70%。
建设监理不允许分包,由若干单项工程组成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为监理服务总负责单位,并向其支付总体协调费。总体协调费为各监理单位合计监理费的4%~6%。
总体协调的工作内容有:组织各监理单位研究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体方案;协调总进度;组织制定项目的统一标准、规范;组织提交监理文件,组织编制总体报告等。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服务质量要求、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奖罚措施等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九条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算收费;其他工程按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计算,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
分档定额以《收费标准》附表二为准。
由若干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应分别计算监理费。
第十条 委托单位在监理招标时,应提供初步设计概算批文。工程竣工后,委托单位应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竣工结算造价超过概算±10%的,应按实调整监理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工作的,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工程量造价计算监理费。
第十一条 同一建设项目中 包含不同专业时,可分别计算或按主专业确定专业调整系数。
同一单项工程同时满足不同等级的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时,按复杂系数高的计取。
未列明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的,应当比照相近工程或由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造价低、难度大,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上浮幅度,上浮幅度不得超出规定的浮动范围。
工程中利用原有设备的,应以签订监理合同时的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监理费计算基数,不得采用设备残值计算。
采用进口设备的,按购进设备的离岸价计算,汇率以合同签定日中国银行买入、卖出中间价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监理服务期一般为施工合同工期,委托单位可要求监理单位提前介入或适当延长监理服务期,但合同总延长期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两个月。建设工程保修期不属于监理服务期。
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委托单位应当按合同监理服务期内的监理收费额同比例增加监理费用。
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工作量增加或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委托单位不予增加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必须的现场办公设施。委托单位应按当月工作量,按月足额支付监理费;合同监理服务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单位应结清监理费。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各方市场主体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制定价格或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处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在合同中违反标准约定合同价,更不得采取阴阳合同的手段,逃避法律责任,否则,该招标文件或合同将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 工程监理费是什么费
监理费。
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广泛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属于监理费的一种。
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的服务活动,酬金及计取办法,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依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和工作深度协商确立,并写入委托监理合同。
(2)建设工程质量监理费用扩展阅读:
监理费的收费标准
监理收费应根据所委托监理工程业务范围、深度和工程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取:
1、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人·年。
2、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计取:
监理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小于2.5%;
监理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收取1.9%至2.5%;
监理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收取1.3%至1.9%;
监理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到1亿元的,收取1.1%至1.3%;
监理工程造价在1亿元到5亿元的,收取0.7%至1.1%;
监理工程造价在5亿到10亿元的,收取0.5%至0.7%;
监理工程造价在10亿元以上的,不得大于0.5%;
上述2款计取监理费的标准,包括自施工阶段到保修期阶段的监理取费,但不包括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费。
3. 十分详细的建筑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费的规定
一九八八年以来,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几年的实践表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一5万元/人、年;
(三)不直按(一)、(二)两项办法计收的,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计收。
四、以上(一)、(二)两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为指导性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监理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标准协商确定。
六、工程建设监理费用于监理工作中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
七、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费的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可依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比例表
序号 工程概预算M(万元) 设计阶段监理收费费率a(%) 施工阶段监理收费费率b(%)
1 M<500 0.202 500≤M<1000 0.20≥a>0.15 2.50≥b>2.0
3 1000≤M<5000 0.15≥a>0.10 2.00≥b>1.40
4 5000≤M<10000 0.10≥a>0.08 1.40≥b>1.20
5 10000≤M<50000 0.08≥a>0.05 1.20≥b>0.80
6 50000≤M100000 0.05≥a>0.03 0.80≥b>0.60
7 100000≤M a≤0.03 b≤0.60
4. 建筑工程监理费用是多少值得购买吗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5. 低于50万元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是多少钱啊
1、监理取费是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的。
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6. 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详细点谢谢
在装修房屋的时候业主恨不得一整天都待在现场,查看装修工人能否顺利的完工,确定所购买的材料他们都有使用,不会出现偷工减料的事情,保障好装修的质量。但大部分人都因为工作的关系无法时时在现场,但又希望有人监督装修施工,所以就想要请个装修工程监理。那么装修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是怎么样的呢?不想自己请不起的话就要看看收费情况。
装修工程监理取费标准
一、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平层及复式结构住宅,监理单位的收费是3000元/月。
二、建筑面积在150-250平方米平层及复式结构住宅,监理公司一般情况下的收费5000是元/月。
三、监理公司基本上是按照工程量的多少来收费的,建筑面积就决定了工程量的多少,因此建筑面积基本上就决定了监理收费,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上平层及复式结构住宅,一般的监理单位收费是8000元/月。
四、随着面积越大,相应的收费也就越高,一般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别墅住宅装修工程,收费是8000元/月。
五、对于比较大的住宅来说,一般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别墅住宅装修工程,监理公司的收费是10000元/月。
六、对于装修监理的监理费用,一般是按照装修报价省出费用的20%进行收费的。
装修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主要依据两个文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关键点是:工程监理收费,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执行;其他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就是针对装修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相关知识介绍,在找装修工程监理的时候要能够看看他们的能力,找个好的监理保证装修工程的顺利完成,装修完后他们也能够为你的房子装修进行验证,装修中存在任何的问题他们都能够发现,保证你的装修费用不白出。而市场上面的装修工程监理费用一般是可以议价,所以不要别人说多少业主就不还价了。
7. 工程监理费用收费标准有人知道吗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量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第三条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依照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应该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依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依照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第七条监理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内容、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在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九条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直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第十条由于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协商另行支付或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第十一条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量增加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提供的监理服务人员、执业水平和服务时间未达到监理工作要求的,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用。由于监理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本规定及所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现在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国家物价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