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浙江省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规费费率为6.19,杭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及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是多少
杭州市是0.114%,各个市的规定不一样;湖州是民工工伤保险费及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人工费+机械费”为取费基数。、民工工伤保险计价费率为0.7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计价费率为0.8%,具体费用计算程序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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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杭州建安工程税税率是多少
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主要包括:
1、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额为营业额的3%。计算公式为:
营业税=营业额*3%
其中,营业额是指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其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当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价值时,也包括所安装设备的价款。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 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⑶ 安全文明施工费 怎么支付
发包人应在工程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组成:
环境保护费
环境保护费=工程造价×环境保护费费率(%)
文明施工费
文明施工费=工程造价×文明施工费费率(%)
安全施工费
安全施工费=工程造价×安全施工费费率(%)
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周转使用临建(如,活动房屋)
(2)一次性使用临建(如,简易建筑)
(3)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管线)
(3)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费扩展阅读:
其中:
①周转使用临建费
②一次性使用临建费
③其他临时设施在临时设施费中所占比例,可由各地区造价管理部门依据典型施工企业的成本资料经分析后综合测定。
临时设施费=(周转使用临建费+一次性使用临建费)×(1+其他临时设施所占比例)
周转使用临建费=∑【(临建面积×单价)÷(使用年限×365×利用率)×工期(日)】+一次性拆除费
一次性使用临建费=∑【临建面积×单价×(1-残值率)】+一次性拆除费
⑷ 国家规定:施工单位应多长时间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施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更是要具体承担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这三类人员的施工安全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到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如果这三类人员缺乏基本的施工安全生产知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和组织能力不强,甚至违章指挥,将很可能会导致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他们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监理职责,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一)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和细则;
(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对深基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整体提升脚手架升降和高大支模架安装作业,实施巡视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五)监督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检查内容。
⑸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哪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原始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第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业务。
工程勘察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第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
第八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拒绝用户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第九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十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
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质量管理文件、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和原始资料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发现勘察质量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资质年检管理挂钩,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检举、投诉工程勘察质量、安全问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第二十六条 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⑹ 杭州建筑工地电费多少钱一度
问下杭州建筑工地的工作人员就知道杭州建筑工地电费多少钱一度了
⑺ 杭州建设工程监理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实施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
第五条 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的,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应合理控制监理费报价分的权重。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收费标准》计算,允许浮动范围为上下20%,政府投资项目上下浮动范围不超过10%。
严禁委托单位在招标或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制定价格。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同一单项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监理内容委托一家监理单位,仅委托质量监理和安全监理服务的,其收费不得低于施工监理收费基准价的70%。
建设监理不允许分包,由若干单项工程组成的大型建设项目,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其中一个监理单位为监理服务总负责单位,并向其支付总体协调费。总体协调费为各监理单位合计监理费的4%~6%。
总体协调的工作内容有:组织各监理单位研究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总体方案;协调总进度;组织制定项目的统一标准、规范;组织提交监理文件,组织编制总体报告等。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监理的工作内容、服务质量要求、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奖罚措施等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九条 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工程的施工监理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算收费;其他工程按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计算,建设项目概算投资额=建筑安装费+设备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
分档定额以《收费标准》附表二为准。
由若干单项工程构成的建设项目,应分别计算监理费。
第十条 委托单位在监理招标时,应提供初步设计概算批文。工程竣工后,委托单位应及时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竣工结算造价超过概算±10%的,应按实调整监理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未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工作的,应按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工程量造价计算监理费。
第十一条 同一建设项目中 包含不同专业时,可分别计算或按主专业确定专业调整系数。
同一单项工程同时满足不同等级的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时,按复杂系数高的计取。
未列明复杂程度调整系数的,应当比照相近工程或由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第十二条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造价低、难度大,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上浮幅度,上浮幅度不得超出规定的浮动范围。
工程中利用原有设备的,应以签订监理合同时的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监理费计算基数,不得采用设备残值计算。
采用进口设备的,按购进设备的离岸价计算,汇率以合同签定日中国银行买入、卖出中间价为准。
第十三条 合同监理服务期一般为施工合同工期,委托单位可要求监理单位提前介入或适当延长监理服务期,但合同总延长期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两个月。建设工程保修期不属于监理服务期。
由于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委托单位应当按合同监理服务期内的监理收费额同比例增加监理费用。
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工作量增加或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委托单位不予增加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提供必须的现场办公设施。委托单位应按当月工作量,按月足额支付监理费;合同监理服务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委托单位应结清监理费。
第十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各方市场主体应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严格执行监理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制定价格或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处罚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监理单位降低收费标准,也不得在合同中违反标准约定合同价,更不得采取阴阳合同的手段,逃避法律责任,否则,该招标文件或合同将不予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