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供暖配套费
市政配套费和铺设地采暖热辐射管没关系,这笔钱是要交给供热局的
Ⅱ 国家规定山西省供暖费每平米应收多少钱
3.6元(使用面积),4.8元(建筑面积),这是民用的暖气费,商用的不详
Ⅲ 中国发展网记者4月18日发表了,山西怀仁市,公然收取供热设施配套费的事件,后续跟踪情况进展如何
这个你可以去相关的公众号里面去看一看,也那么多人关注他们,他们一定很开心。
Ⅳ 集中供暖管网配套费和小区专项配套费合法吗
小区接集中供暖物业让业主缴纳接口费不合理。 小区接集中供暖物业让业主缴纳的接口费,属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命令取消的收费。 文件第二条、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名录中“暖气集资费”)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
Ⅳ 你好!我想问一下关于暖气配套费(即开口费)应不应该交的问题。
看你说的样子,估计是应该缴的。一般情况下要是暖气配套费包含在房价里了,就不用另外交,,如果没包含就需要,你为何不看看你的购房合同,上面应该有注明是否包含暖气,热力配套费。
另外。据我所知,每个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都有些出入。。建议你看看你所在市的相关文件。一般这种文件你那个房屋开放商或者物业手里一定有。因为要有证据吧,收的时候。再不行,你就上到市政府网站上查查政府公开信息里的法规文件,搜搜配套费。。估计也能搜出来最新出台的收费法规和标准。
仅供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Ⅵ 集中供暖的安装费是怎样收取的
已经取消供暖初装费,而将之计入建筑总成本之中。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山西供暖工程建设配套费扩展阅读
以安化县为例:
安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计算比例为住宅类0.8%、其他类(办公类、工业类、商业类等)1.6%,计费单位为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县上年度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3126元/平方米。
经计算得出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类2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他类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县城城区按上述收费标准执行;梅城镇和平口镇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即住宅类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他类4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
其余建制镇按上述收费标准的60%即住宅类1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他类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
Ⅶ 我公司要接供热,供热公司要收施工费,合配套费,合理吗
这个问题在每一个地方都不一样,最好是咨询当地的供暖办或者是物价局。
有的地方是只收取供暖配套费,供热公司将供热管道接到公司园内1-2米处(也有接到距离院内1-2米处),余下的由公司自行施工,在接引点处加装阀门控制。
也有的地方是按照工程施工费用进行收取的,如沈阳就是这样。
Ⅷ 山西省发改委集体供热安装收取工程款及阀门费合法吗…工程款50至100元阀门费150元法律允许吗
安装费50-100是一平方的价,你有100平你就得掏5000,然后再交取暖费
Ⅸ 收取集中供暖初装费,法律法规有没有相关规定
已经取消供暖初装费,而将之计入建筑总成本之中。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第三条:
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
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9)山西供暖工程建设配套费扩展阅读:
以宝鸡市为例:
结合宝鸡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分配问题通知如下:
1、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12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建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4%收取。
2、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分配标准仍执行(宝政发〔2011〕43号)规定。即: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和其他公用设施分别按:8%、30%、2%和60%的比例进行分配,使用分配标准分别是每平方米9.6元、36元、2.4元和72元。
3、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