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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期

发布时间:2021-08-17 02:06:16

⑴ 合同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对于最低责任期限有明确规定,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而工程质量保证金与保修期不是一回事,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不一定要与保修期相同。建设单施退还全部质量保证金后,并不意味施工保修期结束,并免除了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仍然需要承担其质量责任。但是,由于退还全部质量保证金后,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约束力将大大降低,甚至完全失去。对此,建设单位在退还质量保证金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提供银行保函或者其他有效保证,以约束其履行质量责任。

⑵ 建筑行业中“缺陷责任期”是什么意思

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1]
条件编辑
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业主,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
(2)业主,监理工程师对全部剩余工作的质量予以认可.
(3)业主,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含有如下内容的申请:
①剩余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②缺陷责任期内监理工程师检查出并通知承包人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③交工资料的完成情况。

⑶ 请问:国家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期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保修期是从竣/交工验收合格之后即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⑷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怎么规定

建设工程中保修期源自《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质量保修制度。《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引入的一个概念,该文本第15.1
条中表示,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第15.2.1
条第二款表示,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相关内容的表述可以知道,建设工程中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届满并不意味保修期的结束,也不意味保修责任完结。而且这里的缺陷不包括承包人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违法行为造成的质量缺陷。因违法行为导致的质量缺陷是没有责任期限的规定的,任何时候只要一经发现,就必须依法处理。

⑸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能否延长并超过二十四个月

123、当承发包双方都对工程的某一部分(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认为有可能存在着质量缺陷,但暂时也不能修复或不影响使用,此时是否可将质量缺陷责任期延长并超过二十四个月?建设部、财政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及第3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此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不应超过二十四个月。但是应注意的是,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对质量保修期作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含义不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条件引进的概念,主要是针对保修金的保留期,缺陷责任期满,保修金应返还,但是如果工程仍处于质量保修期内,虽然缺陷责任期满,施工单位仍应承担保修义务。

⑹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时期分别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好的(保修期一般为5-7年,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3年)。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期扩展阅读:

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参考资料:

网络-缺陷责任期

⑺ 建筑工程保修期已满后发现质量缺陷怎么处理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条第一款内容里,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应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设计基准期,一般为50年,所以几乎是不会超过质保期的。超过了第四十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期的,是该业主自己再花钱翻修的,没得话说。

⑻ 建筑工程缺陷责任期是几年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8)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期扩展阅读: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虽近似,实不同。

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过去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当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满,质量保证金无息返还”。这样的约定,产生了许多纠纷。

依据法律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设计的合理年限。那么,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据合同约定,保险金要50年以后才能返还。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明确了质保金的返还时间。

此外,施工企业还要注意,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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