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介绍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2. 怎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之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选址意见书,应当持申请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及合理用能登记意见、选址确认图等有关材料,向建设发展局提出项目用地选址申请。建设发展局规划科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依据《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办理流程: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图;
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意向图;
4、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备案文件;
5、需要编制规划选址研究报告的项目,应提供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6、工业项目和建设在生态敏感区的项目,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与许可有关的其它材料。
受理流程
受理—审批—发证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有什么区别
区别:
1、报送材料种类不同: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需要四种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八种材料。2、关系不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是建设的基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基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
3、办理时间不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5个工作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8个工作日。
延伸: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报送材料 :
1、附有拟出让地块四址坐标的最新实测地形图(含用地范围及地上地下资料)并附CAD格式电子文件。
2、国土局出具规划条件的函。
3、宗地图及CAD格式电子版。
4、涉及经济开发区和大路新区的用地,附规划两办的初审意见。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送材料:
1、申请表一份
2、土地预审意见
3、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意见
4、环保部门意见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7、1:500现状地形图(地形图原则上不小于地界线外50米范围,大型管线工程可用1:10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
8、安监局文件
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什么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5. 如何申请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块以外,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新建、迁建单位需要使用土地的;
2、原址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土地的;
3、需要改变本单位土地使用性质的。
二、提交资料:
1、《上海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原件一份);
2、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四份,市局审批项目三份),其中一份地形图上应用红色虚线(铅笔)标明选址意向用地范围,注明用地户名和用地面积。市政管线和市政交通工程,还应注明起迄点及经由点的位置和道路、管线等的走向及范围;
3、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加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需要使用其它单位土地的,须加送土地使用相关证明(原件一份)(市政工程视情况定);
6、如属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须加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规划选址论证(原件一份);
7、位于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筑控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加送反映风貌特色的照片或图片资料(一套);
8、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领取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附图。
6. 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建申请怎样写
(申请单位名称)
关于 项目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
xxx市城建规划局:
我单位由于 (原因),申请办理(或
变更)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使用,(若为变更,增加说明变更内容)。申请地点位于 ,总用地面积约 平方米(计亩),其中一期用地 平方米,二期用地 平方米。目前用地现状为 (已建、在建、未建情况),计划建有____等建筑,总建筑面积约____平方米,其中____,计划投资____万元。为此,特向贵局申
请办理(或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7. 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报批要求:1、在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以内。2、符合镇(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有土地指标。5、在规划委员会审议范围内的项目须上会审议通过。6、符合环评、安监等要求。
(二)办理流程:
1、镇驻地的建设项目及乡、村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划拨土地的办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让土地的办理“两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件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乡村集体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到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件。
3、取得以上规划审批手续后应办理《施工许可证》。
4、规划放线: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放线。
5、规划验线: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6、规划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县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测绘应当在覆土前进行。
7、竣工验收:取得《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相关部门(如土地、设计、施工、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8、取得以上手续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三)建设项目规划各种证件的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适用范围: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材料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在镇驻地规划区内及在乡、村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
(1)、划拨土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乡镇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对于经营性商业、房地产开发性居住、工业等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必须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建制镇规划区内和乡、村庄国有土地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道路、管线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意后,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2)、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据镇、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规划条件。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提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工程规划放线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规划放线。
6、工程规划验线
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验线申请,并提供放线记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村庄内农民自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线。
7、《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适用范围: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所有建设项目
(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放验线记录、相应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等材料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2)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划审批内容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审核,重点从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层数及高度、遮荫影响、建筑使用性质、造型及色彩、停车位等几方面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由城市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出规划容积率但对城市及乡镇规划影响不大的,由城市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向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实际建设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补交相关规费后进行规划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8、《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适用范围:镇规划区内。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备案后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因施工、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应清理场地并复原后归还用地,有关费用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临时建设一般为:在临时用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在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设施;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2)临时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得转让、抵押和租赁。
(3)、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乡镇建设需要应当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有关主管部门拆除该临时建设设施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9、村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
(1)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核发“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8.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办理选址意见书须提交的要件
必备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建设单位的书面选址申请,地形图2份(1:500或1:1000)
补充材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生产流程,拟建方案,其它相关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