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一、工程建设单位的权利:
①为对方按期施工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发包人除按规定向对方交付施工图和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外,要做好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障碍物拆除和领取建筑许可证等工作;
②按双方商定的分工,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建筑材料和设备;
③及时进行验收工程、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验收工作;④按期交付工程价款或报酬。
二、工程建设单位的主要义务是:
①按双方商定的分工,做好建筑材料、设备和构件的采购、供应和保管工作;
②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③接受对方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监督;
④按期完成建设工程,提出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图,及时向对方交付;
⑤依据合同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
『贰』 上级领导要检查一建筑工程,作为建设单位方面,急求一份工作总结报告
可以找你们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收集一些资料如工程施工监理月报表、整体施工方案、监理方案、监理规划、施工安全文明组织措施、施工进度计划等,还可以在网上找一些这方面的资料,再结合你们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做
『叁』 建设单位(甲方)都包括哪些
甲方代表是指受业主(建设单位)委派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职权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协调等工作。
甲方代表应该身具“协调管理”兼“技术管理”的角色,他代表业主对整个工程项目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实行管理和监督,所以实际上也是一个总体协调和管理者。在协调方面,又分对外协调和对内协调,对外负责协调政府部门、业主和相关单位的关系,对内综合协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实现整个项目按期投入使用。
在施工的时候,甲方代表不可能代替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质检员来管理工程质量,他的工作重心应该以协调为主,但也不能放松施工管理,所以要充分利用和管理好监理和施工管理人员,对整个工程进行宏观和微观方面的管理。
甲方土建工程师跟施工方的施工员具体区别
(1)岗位涉及范围不同。
从刚才以上的施工方跟甲方土建工程师的职责对比,我们就能很轻易的看出来差别了。土建工程师对内要面对总包和分包单位,对外要把控质量、安全、规划、环保等等部门,不仅要负责现场,还要协调甲方项目经理完成各种证照办理。而施工员一般只关注施工现场,对外的事情由乙方项目经理进行协调。
(2)管理的目标也不一样。
作为开发商的甲方土建工程师,管理对象主要是现场的总包方,当然还会涉及一些甲方自主分包的单位,比如涂料、幕墙、门窗、保温等等,但是施工员的管理对象主要是现场的各种劳务班组。
(3)专业能力素质要求不同
甲方土建工程师同时要懂得采购、成本、现场管理多个方面的知识,但是对现场管理的知识不必像施工员那么精细,施工员主要关注的就是现场管理,包含定位放线、劳务安排、机具调配等等具体事宜。
(4)双方重点不同。
土建工程师代表的是甲方,也就是付钱的一方,注重的是项目进度、成本,对于质量一般交给监理把控。但是施工员代表的是施工一方,需要关注的就是施工进度、质量等,对于成本反而不那么重视,因为成本自有甲方买单。
『肆』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有哪些安全责任,如何做到
您好,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1.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2.因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作为负责建设工程整体工作的一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各个环节所需的基础资料是建设单位的基本义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建设单位不得向有关单位提出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过去较长时期内,有关建设法律、法规主要是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工程建设作出了规范,对拆除施工单位的安全要求不够明确,这就导致拆除工程安全没有纳入法律规范,比较混乱,从事拆除工程活动的单位中有的无资质和无技术力量,拆除工程事故频发。
相关: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这条规定赋予了总承包人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权,其中也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同时,为了防止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强调:“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现场往往同时有多个分包单位同时在施工现场作业,需要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协调。但是,由于利益等原因,分包上并不愿意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基于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伍』 建设工程中的代建单位是不是就做为该工程的建设单位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起草、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二、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代建单位是受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的委托代行职责,因此代建单位与项目业主之间属于受委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中的委托,选择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者在投标时既选择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参建单位,中标后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在投标时已经选择施工单位作为投标竞争的内容,但是此时的施工单位并不是代建单位招标中的投标人,投标人仍为代建单位。施工单位与项目业主并没有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成建设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施工单位的选择作为竞标内容的情况中,项目业主对施工单位的认可或者确定的相应评标分值应理解为是一种对代建单位选择施工单位的认可。
四、由于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之间为委托与受托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受托人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此施工单位虽未与项目业主形成直接的合同关系单位,但是根据法律关于委托的规定,施工单位仍可向项目业主主张有关权利。
『陆』 工程建设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摘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部分内容给你,供参考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柒』 工程建设单位的职责
(1)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统筹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质量风险管理工作。
(2)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质量、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职能部门的工程质量风险职责,建立考核奖惩、全员培训等工作机制。
(3)施工单位应建立本企业工程质量风险源判别清单库,编制项目工程质量风险源识别清单,并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各环节中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采取技术、管理、应急等措施,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4)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执行企业工程质量风险各项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部各部门、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组织实施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制定管控措施,编制项目部工程质量风险识别清单,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风险预控措施与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技术交底工作,并落实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风险管控措施。
(1)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监督主体,应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相关监理制度,将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监督工作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监理单位应监督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实施情况,审查施工单位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措施制定等相关资料,采取现场检查、旁站监督、巡视检查等方式,检查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能有效识别风险、风险评估有误、管控措施不当或者管控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勘察、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做好相关风险识别工作,识别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风险,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工程质量风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意见建议和具体措施,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施工阶段工程质量风险控制的相关依据。
(2)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指导、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措施,检查实施情况,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3)勘察、设计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风险预警控制指标,明确监控检测要求,并跟踪检查实施情况。
除了进一步明确五方质量责任外,指南还就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定级、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做出详细指导,将有力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工程质量预控能力和水平。
『捌』 作为甲方建设单位对工程地质勘查单位投标文件评标应该做什么急!!!!!
看问题是在招标勘察单位,你可以从这几个方面选择:1.看资质2.看单位的业绩3.要看他承诺提供的服务如报告何时出等。4.再就是看报价了5.要看这家单位是否是工程建设的本地企业,建议选择本地企业会给你甲方 省不少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