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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建设工程养老保险代扣代缴

发布时间:2021-08-17 05:57:03

① 陕西省关于工程决算中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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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包含了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情况。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包含了公司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其中公司缴费部分以本单位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主要依据上年度财务决算表中的工资总额)确定本年度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本地规定的公司缴费比例即为公司应缴费金额。

② 陕西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双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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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补缴办法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二)款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与按上述补缴办法计算的费用比较后,多退少补。其中,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原始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的,由原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其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若本人不愿按上述办法办理或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计算为15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定计算。
(四)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对个人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待遇计发
(一)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月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按以上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按照陕政发〔2006〕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从本通知执行后缴清一次性费用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按规定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其中,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发放标准的,按原发放标准执行。
(三)对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中未选择重新核算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参加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四)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等待遇;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资金保障
发放待遇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负担,其中,各市财政负担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级分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其余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省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各市财政负担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落实年度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时一次性扣回,直接划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各市负担资金的统计汇总工作。
各市发放养老补贴结余资金(含利息)全部上解至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区)按86号、126号文件设立的账户撤销,新收缴的资金直接进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其他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本通知执行后,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不再执行。
认真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是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社会稳定。相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准确宣传政策,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初期认定和报送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按规定做好审核认定工作,落实发放资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缴费和确保发放等工作。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附件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附件2:《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

③ 陕西养老保险怎么交费

可以一个月一交,三个月一交,半年一交,或者一年一交

④ 陕西省养老保险办理办法

为了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的原则,保障水平与我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及从业人员: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以下规定按月缴纳:

  1.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的比例缴费。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随着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单位缴费应适当降低,具体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测算确定。 2.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按4%的比例缴纳。

  2. 从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职工缴费工资高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低于本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工资,计算缴费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费。

    3.城镇个体劳动者以本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18%的比例缴费。

    4.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依法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5.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及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为职工个人缴费年限。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2.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每年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公布一次。

    3.职工及个体劳动者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档案的同时,转移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及1998年1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4.职工在职期间及个体劳动者未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职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继承,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个体劳动者的继承额为其本人全部缴费的本、息。

    5.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及个体劳动者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按以下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到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全部缴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1996年1月1日以后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

    月基础养老金为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储存额月个人账户养老金=——————-120月过渡性养老金=上年度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1.4%×建立个人账户前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月调节金按职工缴费和视同年限每满一年,累加4元确定。

    3.在本办法实施后,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及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可增加5个百分点。

    4.按本办法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办法计发标准的,按原办法规定执行;高于原办法的,5年内最高不得高于原办法规定标准的10%。

    5.本办法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不作变动。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支付全省2个月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事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七、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范围。从1999年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全部纳入省级统筹,建立不分所有制形式,不分职工身份,全省统一政策规定,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要按新规定,纳入地方统筹。 八、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负责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省劳动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九、企业因经营困难确无力缴费,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能拖欠、停发、减发。对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养老保险的实际承受能力,逐步补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拨付,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的结算方式。

    十、建立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调剂养老保险负担较重的地、市、县(区)及保障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十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受同级劳动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领导,以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导为主,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由省上统一下达,业务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 十二、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水平。各级劳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退休政策,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杜绝违反政策规定搞提前突击退休,以减轻养老保险负担。企业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无故停缴、拖欠。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伐,减轻企业负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三、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⑤ 陕西省养老保险实际缴纳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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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的说是“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以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举例来说吧: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5、住院医疗●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失业保险享受待遇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享受待遇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2、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4、身份证复印件;5、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生育保险享受待遇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然后还有一点在网上查不出来的东西首先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比如原户口在北京而去深圳工作无论户口是否转过去深圳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就很成问题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就是说如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这样五险一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意思是这样比如对于养老保险比如你的工资是2000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假设),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才可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那么你的钱就白交了还取不出来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比如按照工资乘以比例假如你每个月要交500单位给你交1000如果你跳槽了这些钱又不能转那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为了防止将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须上的所以比较无奈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是这样的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基本工资+各项福利+奖金很多企业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你个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都是个人交小头单位交大头)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基数都是能少则少另外对于福利部分有很大猫腻这个大家将来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前面说过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交500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但理论上说那1000也是给你的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福利其实不应该算的!!!!因为那1000是虚的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就取不出来的所以大家在签的时候要问清楚这福利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小心啊小心一、什么是“四险一金”“四险一金”严格的来讲是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四险一金缴纳的额度是多少?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上限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统一按上年本市最低工资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北京一般是每年上浮一次最低工资。)(2006年进入第三季度的第一天,北京市开始执行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3.82元、每月不低于640元。也就是2007年缴费基数的下限是640)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由社保登记部门负责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二、基本公式:实付工资=税前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费工资基数: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第一年工作的是当年月平均工资),最低限额:580元(2005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最高限额:最高不能超过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06年北京这个上限为2734×3=8202元)三、各项计算方法:(税前工资7000元为例)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8%按税前7000元算时,个人应缴为7000×8%=560最高限额是8202×8%=656.16企业缴纳:缴费工资基数×20%按税前7000元计算时,企业应缴为7000×20%=1400最高限额是8202x20%=1640.42.医疗保险(1)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2%按税前7000元算时,个人应缴为7000×2%=140最高限额是8202x2%=164.04企业缴纳:缴费工资基数×9%按税前7000元算时,企业应缴为7000×9%=630最高限额为8202×9%=738.18(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个人缴纳:3元企业缴纳:缴费工资基数×1%按税前7000元算时,企业应缴为7000×1%=708202×1%=82.023.失业保险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0.5%按税前7000元算时,个人应缴为7000×0.5%=358202×0.5%=41.01企业缴纳:缴费工资基数×1.5%按税前7000元算时,企业应缴为7000×1.5%=1058202×1.5%=123.034.工伤保险企业缴纳:缴费工资基数×0.4%(因行业不同0.2%-3%企业缴费,个人不负担,IT业0.4%)按税前7000元算时,企业应缴为7000×0.4%=28最高限额为8202×0.4%=32.8085.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缴费工资基数×8%按税前7000元算时,个人应缴为7000×8%=560最高限额为8208×8%=656.16企业缴纳:缴费工资基数×8%按税前7000元算时,企业应缴为7000×8%=560最高限额为8208×8%=656.166.个人所得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1600-四险一金

⑥ 陕西 养老保险 扣除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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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只能缴纳一份养老保险,因为参加养老保险时必须要本人身份证才能入网,陕西省的养老保险就包括陕西各个市区的养老保险,所以你只能交一个养老保险,如果你现在的养老保险没有交到经办处,应该可以退出来

⑦ 陕西省养老保险立户后缴纳怎么做

增员减员可以进入社保系统进行网上操作上报,审核通过后打印出来,再到社保中心的服务大厅盖章确认,经确认后的人员可带上照片办个人社保证。

⑧ 陕西养老保险缴纳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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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有单位的情况下,可以以单位方式参保。否则就只能参考农村养老保险。
需要向当地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或驻村办申请,其手续包括:户口薄,身份证,保费,申请材料等即可。
身为农村,可以在试点区参保农村养老保险,其交纳是根据当地农民去年的纯收入为基数,分5个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原则上是交得多,对应将来就可以领得越多。
其交纳会随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一般至少需要交纳15年,对交纳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补交;
同时,国家也规定了退休领取,退休年龄为:60岁,按月领取至终身。
达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可以不交(但子女必须参保)或者采取一次性交清两种处理方式,是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的。
也是按多交多得,少交少得的原则进行,这只是养老补助,同时也需要采取其它的方式来辅助解决养老问题。
您还可以到网上搜索专业的贷款网站,里边会有很多贷款产品供您选择。例如在网络中搜索“金融e站”,然后访问这个网站,里边就会有全国各地很多贷款产品和信息提供给您,选好了您需要的贷款,直接在线申请或者打电话联系就ok了。

⑨ 陕西省建筑工程中养老保险建设单位代交的费率是多少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纳费率20%,个人缴纳8%。

与陕西建设工程养老保险代扣代缴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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