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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将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

发布时间:2021-08-17 07:17:40

㈠ 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条例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运营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等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以及防爆安全检查等公共安全所需的特种器材或者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网络。
第四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生产、设计、安装、使用等应当遵循合法建设、合理使用和防护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建设、工商、保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应当推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技术保障和评价服务等方面的作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防范意识,鼓励使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技术设备。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增强防范意识,履行防范义务,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安装范围
第九条下列重点单位和重要部位应当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一)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和武器、弹药的专用存放场所;
(二)重要的教育、科研、医疗单位以及国家或者省统一考试的命题及试卷印刷、存放场所;
(三)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四)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工具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的重要路段、路口,地铁、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
(五)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场所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和重要计算机系统运行及信息储存场所;
(七)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八)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
(九)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设施的重要部位;
(十)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大中型商贸中心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十一)宾馆、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及体育比赛场馆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客运索道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治安重点保卫单位的重要部位。
第十条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居民住宅区和其他单位的财务室、机要室、档案室、配电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符合标准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
第十一条禁止在他人区域或者宾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音频等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确需安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第十三条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视频监控系统的,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要有标识。
第十四条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用户和他人的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侵害他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
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对同一类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申请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市(州)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技术人员职称证复印件;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生产标准、使用说明书;
(四)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文件;
(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市(州)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省级公安机关在7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放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决定,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生产、安装、使用:
(一)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
(二)无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三)无生产许可证、无安全认证证书和认证认可标识、无生产登记批准书之一的。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将生产、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单位的备案名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
第十九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条应当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与建设工程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竣工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需要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并由所属单位或者责任单位会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单位,应当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因公共安全需要,可以与公安机关相关设备、系统进行系统链接。
第二十三条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的单位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管理。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活动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审查合格的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单位列入备案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运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责任,指导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二十七条不得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管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有违法行为不宜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公安等司法机关使用、调取相关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信息资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如实提供。
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直接使用相关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也可以将该系统接入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二十九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使用、保养、维护、更新制度;
(二)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使用,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三)保障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按照规定对投入使用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进行定期合格评定;
(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保证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有关信息资料采取保密措施;
(六)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紧急处置预案。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以及隐匿、毁弃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二)擅自改变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秘密以及买卖、散发、非法播放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
(四)利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隐私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系统图纸和其他信息资料,建立资料档案,承担保密义务,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保密培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撤销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书:
(一)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质证书的;
(二)出租、出借和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承建系统工程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单位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宜再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拒不安装的;
(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方案未经论证或者论证未通过、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投入使用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合格评定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安装、使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可并处2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运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对单位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颁发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二)指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单位或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单位;
(三)参与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企业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㈡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安全级别是怎么划分的,一、二级需公安局技防办审批,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级100万以上二级80万三级30万,无技术防范证可向当地公安局申请临证,安放工程造价30万

㈢ 什么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一、安全防范基本概念

● 安全防范的一般概念
根据现在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安全,就是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事故;所谓防范,就是防备、戒备,而防备是指作好准备以应付攻击或避免受害,戒备是指防备和保护。
综合上述解释,是否可以给安全防范下如下定义: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是目的,防范是手段,通过防范的手段达到或实现安全的目的,就是安全防范的基本内涵。
● 两种安全理念
中文所说的安全,在英文中有 Safety 和 Security 两种解释。牛津大学出版的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词典对 Safety 一词的主体解释是:安全、平安、稳妥,保险(锁)、保险(箱)等;而对 Security 一词的主体解释是:安全、无危险、无忧虑,提供安全之物,使免除危险或忧虑之物,抵押品、担保品,安全(警察)、安全(部队)等。
实际上,中文所讲的安全是一种广义的安全,他包括两层涵义:一指自然属性或准自然属性的安全,它对应英文中的 Safety ,其二是指社会人文性的安全,即有明显认为属性的安全,它与 Security 相对应。自然属性或准自然属性的安全的被破坏主要不是由人的有目的参与而造成的;社会人文性破坏,主要是由于人的有目的的参与而造成的。因此,广义的讲,安全应该包括 Safety 和 Security 两层含义,而我们常常说的安全防范主要是指狭义的安全 Security ,国外通常叫“保安”。
● 损失预防与犯罪预防——安全防范的本职内涵
在西方,不用“安全防范”这个词,而用损失预防和犯罪预防( Loss Prevention & Crime Prevention )这个概念。就像中文的安全与防范连在一起使用,构成一个新的复合词一样在西方, Loss Prevention 和 Crime Prevention 也是连在一起使用的。损失预防与犯罪预防构成了 Safety/Security 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国外, Loss Prevention 通常是指社会保安业的工作重点,而 Crime Prevention 则是警察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这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与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说,损失预防和犯罪预防就是安全防范的本质内容。
综上所述,安全防范既是一项公安业务(警察执行部门),又是一项社会公共事业和社会经济事业。它们的发展和进步,既依赖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同时又为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提供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 大公共安全理念
所谓大公共安全理念,就是综合安全理念,就是为社会公共安全提供时时安全、处处安全的综合性安全服务。所谓社会公共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就是由政府发动、政府组织、社会各界(绝不是公安部一家、更不是公安部执法部门内部的某一机构)联合实施的综合安全系统工程(硬件、软件)和管理服务体系。公众所需要的综合安全,不仅包括以防盗、防劫、防入侵、防破坏为主要内容的狭义“安全防范“,而且包括防火安全、交通安全、通信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人体防护、医疗救助防煤气泄漏等诸多内容。

二、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防范手段:人防、物防和技防

安全防范是社会公共安全的一部分,安全防范行业是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一个分支。就防范手段而言,安全防范包括人力防范、实体(物)防范和技术防范三个范畴。其中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是古已有之的传统防范手段,它们是安全防范的基础,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传统的防范手段也不断融入新科技的内容。技术防范的概念是在近代科学技术(最初是电子报警技术)用于安全防范领域并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立防范手段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新的防范概念。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应用,“技术防范”的概念也越来越普及,越来越为警察执法部门和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以致成为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新词汇,技术防范的内容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新。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今时代,可以说几乎所有的高新技术都将或迟或早的移植、应用于安全防范工作中。因此,“技术防范”在安全防范技术中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重要,它已经带来了安全防范的一次新的革命。

安全防范的三个基本要素是:探测、延迟与反应。探测( Detection )是指感知显形和隐性风险事件的发生并发出报警;延迟( Delay )是指延长和推延风险事件发生的进程;反应( Response )是指组织力量为制止风险事件的发生所采取的快速行动。在安全防范的三种基本手段中,要实现防范的最终目的,都要围绕探测、延迟、反应这三个基本防范要素开展工作、采取措施,以预防和阻止风险事件的发生。当然,三种防范手段在实施防范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
基础的人力防范手段(人防)是利用人们自身的传感器(眼、耳等)进行探测,发现妨害或破坏安全的目标,作出反应;用声音警告、恐吓、设障、武器还击等手段来延迟或阻止危险的发生,在自身力量不足时还要发出求援信号,以期待做出进一步的反应,制止危险的发生或处理已发生的危险。
实体防范(物防)的主要作用在于推迟危险的发生,为“反应“提供足够的时间。现代的实体防范,已不是单纯物质屏障的被动防范,而是越来越多地采用高科技地手段,一方面使实体屏障被破坏地可能性变小,增大延迟时间;另一方面也使实体屏障本身增加探测和反应的功能。
技术防范手段可以说是人力防范手段和实体防范手段的功能延伸和加强,是对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在技术手段上的补充和加强。它要融入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之中,使人力防范和实体防范在探测、延迟、反应三个基本要素中间不断地增加高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探测能力、延迟能力和反应能力,使防范手段真正起到作用,达到预期的目的。
探测、延迟和反应三个基本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关系。一方面,探测要准确无误、延迟时间长短要合适,反应要迅速;另一方面,反应的总时间应小于(至多等于)探测加延迟的总时间。

三、安全防范技术与安全技术防范

安全防范技术是用于安全防范的专门技术,在国外,安全防范技术通常分为三类:物理技术防范( Physical Protection )、电子防范技术( Electronic Protection )、生物统计学防范技术( Biometric Protection )。这里的物理防范技术主要指实体防范技术,如建筑物和实体屏障以及与其匹配的各种实物设施、设备和产品(如门、窗、柜、锁等);电子防范技术主要是指应用于安全防范的电子、通信、计算机与信息处理及其相关技术,如:电子报警技术、视频监控技术、出入口控制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其相关的各种软件、系统工程等。生物统计学防范技术是法庭科学的物证鉴定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中的模式识别相结合的产物,他主要是指利用人体的生物学特征进行安全技术防范的一种特殊技术门类,现在应用较广的有指纹、掌纹、眼纹、声纹等识别控制技术。
安全技术防范是以安全防范技术为先导,以人力防范为基础,以技术防范和实体防范为手段,所建立的一种具有探测、延迟、反应有序结合的安全防范服务保障体系。他是以预防损失和预防犯罪为目的的一项公安业务和社会公共事业。对于警察执法部门而言,安全技术防范就是利用安全防范技术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的一项公安业务;而对于社会经济部门来说,安全技术防范就是利用安全防范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安全服务的产业。既然是一种产业,就要有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就要有系统的设计与工程的施工、服务和管理。

四、安全防范技术的专业体系

安全技术防范作为社会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的一个分支,具有其相对独立的技术内容和专业体系。根据我国安全防范行业的技术现状和未来发展,我们可以将安全防范技术按照学科专业、产品属性和应用领域的不同进行如下分类:
● 入侵探测与防盗报警技术
● 视频监控技术
● 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技术
● 报警信息传输技术
● 移动目标反劫、防盗报警技术
● 社区安防与社会救助应急报警技术
● 实体防护技术
● 防爆安检技术
● 安全防范网络与系统集成技术
●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
由于安全防范技术是正在发展中的新兴技术领域,因此上述专业的划分只具有相对意义。实际上上述各项专业技术本身,都涉及诸多不同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的门类,它们之间又互相交叉和相互渗透,专业的界限会变得越来越不明显,同一技术同时应用于不同专业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
http://hi..com/007cn/blog/item/2972f73686cbf1310a55a9ef.html

㈣ 安防资质新注册公司能办吗

不可以的。

以广东省为例,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资格证》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技术力量和从业经验。申请单位初次申领只能办理四级《资格证》,领取《资格证》1年以上且达到高一级资格条件的,可以逐级申请晋级。

《资格证》有效期为2年。需换证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公安机关提交换证申请;因故不能按期申请换证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提交延期换证申请,但批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提交换证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4)应当将技防系统与建设工程扩展阅读:

安防资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在公共区域和技防重点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纳入建筑工程规划。技防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当地报警接收中心和应急指挥系统联通的接口,并与公安机关联网共享。

3、技防系统建设工程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初验、检测、验收等程序和要求,以及技防系统运行、维护、联网和应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本省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

㈤ 我第一次给公司办理《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在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时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2)书面申请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简介;
(5)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6)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7)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8)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9)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10)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
大致就是这些吧,我在广州博昊做了这么多年安防资质办理,这些都了如指掌的。

㈥ 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要提交资料

这个还是交给专业的公司做吧,我们这些门外汉都不知道申报材料出现哪些问题。听说广州博昊申请这些证书,他们可以配合贵企业申报材料,确保贵企业的申报材料在行政审批时间内一次性获得通过。或者你问一下他们的专业人士(135跟着4455尾数是5577)。

㈦ 请问申请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书面申请报告如何写

申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资质等级条件
1、一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四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6人;
(4)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二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6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4人、其他技术人员4人;
(4)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3、三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4)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4、未定级资格条件
(1)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2)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3)注册资金人民币25万元(含)以上。

申办程序
(一)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书面申请报告;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简介;
5、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6、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7、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8、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9、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10、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二)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证书的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持证单位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更;
(2)当年完成技防系统业绩情况;
(3)当年技防系统设计、施工质量;
(4)当年技防系统维修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发证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资格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30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资格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30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资格证》变更手续。

资质等级的晋、降级
(一)持证单位领取《资格证》一年后,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级。
(二)领取《资格证》两年内,一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600万元以上、二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300万元以上,三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150万元,资格等级降一级。
(三)未定级资格单位,领取《资格证》两年内无任何技防系统业绩的,取消其未定级《资格证》,一年内不予重办。

㈧ 建筑智能化资质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质的区别

(1)安防资质,全称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由各省公安厅技防办颁发。它是安防系统设计、施工的必须条件。 (2)建筑智能化资质包括“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证书”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它是由建设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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