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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建设工程停工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1-08-17 07:20:22

① 城乡建委向工程项目业主发了停工通知书拒不停工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都下了停工通知了,肯定可以此做为处罚的一个依据了,另外还有你是否办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施工人员资质什么了

② 由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投资授权的土地开发项目未经招投标而开工国土局是否应该责令停工,法律依据是什么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③ 劳动法对建筑工地停工要误工费有没有规定,在第几条法律

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有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地停工造成的误工费的标准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已经超过了一个月,但是劳动者依然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此时支付给劳动者的误工费标准就是不能够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停工以后,劳动者也没有提供劳动,可以停发误工费。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责令建设工程停工法律依据扩展阅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④ 对已下发责令停工通知书后发生事故行政部门有哪些责任”这个是哪个法律规定无责的

行政部门没有责任,停工通知书是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施工或者生产进行的行政处罚,但不会出动大批执法人员到现场长期值守。只会拆除不符合规定的设备,但如果设备合格,是不能拆除的。此时如果强行生产是违法生产,责任由企业和直接责任人承担,行政部门没有责任。没有责任是不用法律规定的,只有应该负责任的情形法律才会有规定。

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下达执法文书停工整改拒不执行如何处理,使用那些相关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建筑工程施工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若建设单位未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即是属无证施工违法建设行为。

(6)责令建设工程停工法律依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⑦ 建筑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中,不符合开工条件具体怎么规定的

我是搞工程的可以很肯定的说他的解释是错误的。
他的解释是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还不完全对。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符合开工条件就是上面条件全满足 但是就是没领到证,领证设计到的人事关系太多 不好领的,呵呵。

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停工,但拒绝停工继续施工应该用什么法

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切断电源,封闭施工机械,没收施工工具等,情节严重的,可以约谈施工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处以罚款,吊扣吊销施工许可证等。

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的。怎么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可对其进行吊销资质证书并且罚款处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9)责令建设工程停工法律依据扩展阅读:

项目检查主要任务是以既定的项目计划、资金计划、执行程序和技术标准为依据,规范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技术,对实施进度进行督促,对项目效益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进而指导项目建设。包括七类形式:

1、计划检查。

2、资金检查。

3、进程检查。

4、工量检查。

5、保障检查。

6、装备检查。

7、技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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