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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发布时间:2021-08-17 08:21:34

A. 建筑工程什么材料需要备案证

(1)水泥产品另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地级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艺证明(窑型证明);

(2)门窗产品另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给水管产品另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批件;

(4)砂石料、烧结砖产品另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

(5)饰面石材另需提交石材加工能力证明;

(6)预拌混凝土产品另需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内部试验室能力证书;

(7)商品砂浆另需提交在有效期内的新材料认定证书;

(8)进口产品另需提交境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1)取消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扩展阅读

意义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办理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而对于没有备案的网站将予以罚款和关闭。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可分为经营性信息服务和非经营性信息服务两类。

B. 建筑工程竣工,有哪些需要备案的材料

申请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9、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10、工程款无拖欠证明或已按施工合同付款的证明原件;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4份;
12、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发票复印件;
14、政府投资或政府占有股份的工程应提供经财政局审查的工程竣工决算书,附财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决算批复》;
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并提供原件复核。
你的工程请了监理公司的话,应当由监理公司组织5方责任主体及建设主管部门开验收会,一致同意验收后,7天内由质安站出具质检报告,你需要在15天内去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按《备案管理条例》将重新组织验收或被行政处罚。随便提示下,按以上申请材料(各地建设部门略有不同)准备齐全后,直接去本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窗口受理后,窗口人员会在法定时限内给你办理一切手续,你等电话拿备案书就可以了。

C. 如何取消房管所的备案

一、申请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下称流管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附件1),催其办理登记备案。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同时,必须要求出租人签订《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附件3)。
以上第2、3、4、5、6项材料需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1、7项需要原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流管站当场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的“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的“补正告知单”(附件5)。
三、审查
受理机关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所提供的证件是否齐全。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上记载的主体是否与租赁合同上的出租人一致。
(二)需要现场核实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重点核查该房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租赁用途是否合法,合同签订的面积是否真实等事项。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在《房屋租赁合同》(附件6)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附件7)。
四、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办理程序
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后,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到流管中心(流管站)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附件8)或《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附件9)。符合下列情形的,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变更的
1.变更出租人,新出租人须提交《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并与原出租人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认可。
2.原由个人承租,现需变更为由承租人组建的公司承租的,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并与原承租人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认可;
3.租赁一方因单位名称变更或出现合并、分立、转制等情形的,须提交有关批文和新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
(二)申请办理租赁合同解除、终止的
1.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或者租赁期满需要终止合同的,租赁双方须在《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注明原因,签章认可。
2.承租人死亡,无合法同住人承租的,出租人凭公安机关的户口注销登记表原件,可单方申请解除或终止合同。
3.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的,出租人凭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证明,可单方申请解除或终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将原《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收回,重新给当事人颁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或《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需存入原登记备案档案。
五、审批权限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案件实行二级审核,首先由收件工作人员收件初审,个人出租房屋的登记备案由街道(社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中心审批。出租方或承租方涉及到企事业单位的房屋登记备案须报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批,待审批后才能颁发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档案管理
登记备案结束后,流管中心(流管站)应将每一笔房屋登记备案业务的书面材料汇总,装订成卷,装入档案袋。立卷应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档案:
(一)房屋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租赁合同
(三)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责任书
(四)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五)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六)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存根
(七)其他材料。

D. 上海市建筑材料备案需要哪些

上海市建筑材料办理备案手续须知

一、办理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手续的对象:
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的建材供应商,指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国内总代理商。
二、备案应提交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4、产品质量保证书;
5、相应产品标准;
6、其他相关资料。

三、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出示原件核对。如提供的资料为外国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四、本表可填写后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端正,不得涂改。
注:原《备案证明》过期失效后,重新申请备案企业另需提交:
1、原《备案证明》原件;
2、原备案产品应同时申请备案;
3、检测报告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检测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的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证明。

E. 请问建筑材料为什么需要备案

重庆这边备案:

为加强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工艺使用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

F. 施工单位拒绝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建设单位无法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怎么办

一个巴掌拍不响。施工单位这么做肯定有他们的理由。提出几点想法供参考:
1、协商解决。关切对方的关切。历史证明,纠纷的激化对双方均无好处。
2、不提供竣工资料,虽实际项目已完成但可以视为未完工。请公证单位与第三方检测单位对工程现状作出证明,然后强行接管。一个备案手续并不影响项目的正常使用。对以后办理产权、楼名、正常使用不会有质的影响。强行接管唯一的后果是建设单位对此项目的质量、保修、安全自行负责,与施工单位无关。(但钱你也可以不给了)
3、如果施工单位还在现场,接管都难以实现。如果是因为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这么做也是占的住脚的,据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施工单位可以将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成品与半成品作为质押品不予交付。哪就先把你们应该尽的义务做到。如你们占理,哪就赶紧打官司吧。
4、以上的2、3条都需要同时铺以诉讼来最后解决。

G. 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如何办理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作者: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期:02-03-20

各区、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材生产企业:

为了应对“入世”挑战,谋求快速发展,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决定不再对重点工程建筑材料使用实行《准用证》制度,改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现将《沈阳市建设工程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20日

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应对入世挑战,借鉴国内部分城市经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杜绝劣质建设工程材料用于建设工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沈阳市建筑材料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应用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主要是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凡从事本市建设工程的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代理经销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将分批进行公布。凡纳入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登记备案的,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工程项目选用建设工程材料,应从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中选用。材料供应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出示《沈阳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登记备案证明》,但材料使用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仍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检验规定。

第六条申请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应是产品质量稳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企业有保证其产品质量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已取得营业执照;

(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产品符合企业标准,企业标准须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其产品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出现质量问题;

(四)国家强制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须有安全认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品不予登记备案

(一)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而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属安全认证范围而无产品安全认证的;

(二)国家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四)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两次抽验不合格的;

(六)实地调查与所报材料不符的;

第八条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建设工程材料的供应单位(在沈的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外埠或境外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在沈代理商)填报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登记备案资料;

(二)审核登记备案材料,登录计算机数据库;

(三)定期向社会公布登记备案名录。

第九条申请登记备案的产品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产品执行标准;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安全认证(属国家管理范围内的产品);

(四)有效期内产品抽检检验报告;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六)代理商的委托代理合同;

(七)境外产品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八)各种质量认证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后须继续申请登记备案的,应在有效期满前向登记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的,其登记备案失效。

已取得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单位(或代理商)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到市建材应用办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市建委对实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登记备案资格,并公布其结果。

(一)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产品抽检检验不合格的;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

(四)采取低价倾销造成恶性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十二条凡经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出现使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建委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第十三条市建材应用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抽查,对于检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原沈建委发[1999]43号《关于对沈阳市城建五十个重点工程实行建筑材料准用制度的通知》即行废止。原已核发的,建筑材料准用证》尚未到期的,凭原颁发证件到市建材应用办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第一批)

水泥:钢筋;墙体材料;建筑门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建筑涂料;散热器;DN200以下阀门;广场砖;墙、地瓷砖;铝塑复合板;商品砼;电线穿线管;6平方毫米以下电线;开关、插座。

H. 取消消防设计备案是哪个文件

我部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根据公安部令第119号修改)基础上,起草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立法思路如下:

一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主体由公安消防部门调整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是,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基本沿用公安消防部门的管理模式。同时,根据新修改的消防法取消现有的消防设计备案和抽查。

三是,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部署,增加施工图联合审查、建设工程联合验收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要求,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环节增加“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内容;在消防验收环节增加“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的内容。

四是,根据国务院关于精简证明事项的要求,减少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是,对其他法律法规,如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已有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表述。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

第五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

(六)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I. 建筑工程竣工,有哪些需要备案的材料谢谢。

申请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原件;
8、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9、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10、工程款无拖欠证明或已按施工合同付款的证明原件;
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4份;
12、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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