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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第四建设工程公司

发布时间:2021-08-17 08:39:54

Ⅰ 建筑行业信用评价AAA级企业

应该是的 首批全国建筑业AAA级信用企业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序号企业名称 001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02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 003北京城建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04北京城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005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006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007天津天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08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09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 010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011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12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 013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014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015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016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 017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018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 019大连三川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20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21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022华煤集团有限公司 023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024黑龙江省水利第二工程处 025上海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026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027上海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028上海市第七建筑有限公司 029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030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31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32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033江苏天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34江苏沪宁钢机股份有限公司 035中建八局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036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037南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038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039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040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041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42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043浙江金厦建设有限公司 044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45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46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47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048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049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50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051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52青岛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053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54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55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056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57莱西市建筑总公司 058迪尔集团有限公司 059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060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061马钢集团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062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 063福建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64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65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066厦门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067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 068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局 069江西中恒建设集团公司 070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71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072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73河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74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075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076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077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078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79新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80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081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082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083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084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085广州市建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086深圳市金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87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088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89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090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 091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092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093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094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95中冶建工有限公司 096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 097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 098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099云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100云南建工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101兰州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2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103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104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 105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106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107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108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109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110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111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 112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 113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4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115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 116宁夏煤炭基本建设公司 117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 118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9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 120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21十一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22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 123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 124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 125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126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127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128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29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130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131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132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133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134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135中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36空军第一建筑安装总队 137广东新中南航空港建设有限公司 138中国航空港建设第十工程总队 139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Ⅱ 建筑公司注册有哪些流程及费用

公司注册流程:
一、名称核准
时间:1-3个工作日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登录当地工商局网站在线提交核名申请。
二、提交材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
操作:公司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申请。初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当地工商局递交材料。
三、领取执照
时间:当天
操作:携带初审通过后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交件人员身份证原件,在预约当天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刻公章
时间:1-2个工作日
操作:携带营业执照,到指定公安局刻五章,分别是: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章、发票章。
至此,建筑公司注册就已经完成了!那么,注册完成后还需要做什么?
一、银行开户
即企业对公账户。企业经营的日常资金流水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需使用该账户。
二、 国地税报到
新设立的企业应该到所辖区内国地税所进行报道。
三、记账
公司成立起第一个月需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记账并每月进行报税。
四、社保开户
《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申请社会保险登记为企业员工基本福利。
五、申请税控及发票
企业需要申办税控器,并参加培训,核定申请发票。完成申请后,企业才可以自行开具发票。
六、公司年报
需要在公司注册成功后的下一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公司注册材料:
一、实体材料
1.股东及高管身份证复印件;
2.所需地址材料。
二、文字信息
1.3-5个公司名称;
2.注资金额数字各股东出资情况;
3.高管任职情况。
注意事项:
1.企业法人和监事不能是同一个人;
2.建筑企业注册成功后一般都要承接工程,承接工程就需要办理相关的资质。故应参考建委相关资质的最低等级标准要求,注册资本最好和资质所要求的资金数额保持一致或高于资质所要求的资金数额,避免后期产生变更。

Ⅲ 有谁能查到这个的,很急啊~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省人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7年8月16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综合平衡,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

(三)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管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国内外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七)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各级计划、经济、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滩涂、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向社会转嫁污染,谋取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于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综合经济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调整影响环境质量的不合理的布局、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系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管理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进行检查考核,重视和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的研究,开发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教育列入规划和计划。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推行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其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环境的依据。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纠纷监测数据的争议,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技术仲裁。

第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充实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必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境监理站(所)。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凡对环境有影响以及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度,做到先评价后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规划、计划、土地、银行、工商行政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设计部门不得先行设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评价收费标准收费,并对评价结论负责,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标准部门对国家环境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拟定地方环境标准,对国家环境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拟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以及大气环境质量控制区、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和农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对国家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应当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人,提高环境保护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治理基金制度,并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十六条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良性循环。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破坏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费,

第十七条 合理使用和保护耕地,提高农田地力,采用合理的排灌和耕作措施,防止土壤贫瘠化、盐渍化。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防止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降;禁止围湖造田和擅自圈围、侵占、填堵水面、沼泽、滩涂、洼地;禁止向农田和渔业水体排放有害废水。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沼气,开展农作物和其他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贮运、经销、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禁止经营、使用和进口国家规定禁止使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合理使用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激素等物质,防止对农业环境和农产品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十九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园林、农田、果园、菜场、渔业水体等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堆放、弃置和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垃圾、含病原体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确需堆放、弃置和处理的,必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对可以利用工业废水、城市污水、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灌溉、施肥、投饵和改土的,应当对有关水体、土壤以及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防止土壤、水体和农产品被污染,严格控制向蚕桑生产区域排放含氟气体或者其他有害气体和粉尘。

第二十一条 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毒杀、采伐、加工、收购、出售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人民政府申报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引起生态环境变化的重大经济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省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保护长江江苏段、太湖、洪泽湖、高湖、阳澄湖等水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运河江苏段、太湖、淮沂水系和里下河等水系的污染。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在建设水利工程和进行调水、蓄水、排水时,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维护下游水环境的自净能力,防止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的项目、设置排污口或从事养殖业。已建成的必须限期转产、搬迁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包括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内容;在城市建设中必须加强园林、绿化和风景区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计划地建设烟尘控制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健全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开展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集中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环境区域综合治埋。开发区和工业小区的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染集中控制。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七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油烟、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八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治污染以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否则不准投产。严禁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条 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一条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造纸、化工、印染、制革、轧钢、水泥、炼油、磷肥等企业,应当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责令其关、停、并、转。限期治理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人民政府作出。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并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和验收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和相邻地区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及控制措施,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凡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目标,造成邻近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应当向邻近地区支付补偿费。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必须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其排污总量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三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缴纳排污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地方财政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治理污染。

第三十四条 从国外、境外引进技术和设备,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禁止将列入国家控制名录中的有毒、有害废物从国外、境外转移到本省处理、处置,防止污染转移。对于因特殊需要须进口废物作为原料、能源或者进行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审批、报验。

第三十五条 有害废物的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必须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有害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报告单制度;有害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禁止将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生产或者使用。禁止为谋取自身经济效益接受有毒、有害的物质和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严禁未经处理和许可向环境弃置、排放有害废物,严禁将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混合收集、运输、处理、处置。

第三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必须严格管理放射性废物,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放射性废物交由省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集中收贮,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治措施,将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内。禁止在市区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用高大声响的办法招揽顾客;禁止夜间从事噪声超标的建筑施工作业。

第三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事故。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以及处理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并造成损失的;

(三)拒绝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五)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

(六)弓1进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设备和有毒、有害废物的;

(七)不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

(八)转移和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生产设备的;

(九)兴办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的;

(十)不执行限制噪声作业时间规定的;

(十一)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的;

(十二)无证或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十三)擅自收集、运输、处理、排放有毒、有害废物或者放射性废物以及放射源的;

(十四)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井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期任务的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事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一万元的,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须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二十万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罚款权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对单位的罚没款,一律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造成土地、森林、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破坏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中电四公司是国企吗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是国企。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中电四公司)始建于1953年,原隶属于电子工业部,2003年成功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现隶属CEC旗下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原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4)苏州第四建设工程公司扩展阅读

1、施工总承包类资质: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

2、施工专业承包类资质: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安全技术防范壹级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质。

3、其他行政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四级承装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GC2级、压力容器安装1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屏蔽室建设甲级)资质、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国家发改委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备案企业。

Ⅳ 苏州选择公司注册地址挂靠需要注意哪些事

地址挂靠是指公司注册地址登记在商务秘书公司的一种方式;也称:秘书地址挂靠。地址挂靠要注意以下五点:
一、地址挂靠注册公司,对于公司的财务来说是比较复杂的,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税务处理的方面,因增值税中不止含有销售产生的销项税,还包括有购进的产生的进项税,并且还需考虑所得税的问题。
因此,挂靠地址注册公司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考虑承担应缴的增值税。如果没有进项增值税票,可协商去支付多少个百分比的增值税给挂靠的公司,之后不需要再核算每笔的业务所产生的增值税了。
2、应考虑需要承担应缴的所得税。这方面可以协商,用费或者票据来抵消利润,从而不需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3、资金分开使用容易:另外设立一个专门结算的帐号,自己控制的私人印鉴。
4、挂靠协议对外的法律的效力比较低,因此最好以挂靠公司业务的部门形式表现,不然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的部门会认为挂靠的公司有虚开增值税的行为,这会导致处罚。
二、因挂靠的地址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的当事人需要依法对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挂靠是单位的或者个人的,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借用符合其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且并且向该资质施工的企业去交纳相应“管理费”这种行为。
四、依据《建筑法》的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需要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之内承揽工程。
五、禁止建筑的施工公司超越该公司资质等级所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的建筑施工的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或个人 或其他单位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Ⅵ 苏州第四制药厂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苏州第四制药厂有限公司创建于一九五二年,专业从事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研发,致力于为人类的健康生活提供优质的医药产品。其位于苏州市标志性景区“虎丘”山下,离国际大都市“上海”仅一个小时的车程,处于大上海经济圈的辐射区域内。地理位置优越,水陆交通便捷。
苏州第四制药厂有限公司拥有强大的生产研发能力和完善的质量保证及服务体系。所有产品均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MP认证。公司有叁个品种通过FDA认证,叁个品种取得欧洲CEP证书,使公司成为雅培、辉瑞等众多知名跨国公司的合格供应商,产品远销美国、西欧、东南亚等二十多个国家。
公司注重自主创新,注重科学管理,注重人才培养;重视人才,重用人才,欢迎有识之士加盟本公司,共同创造双赢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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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车佳伟
成立日期:1981-12-14
注册资本:78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江苏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137714223E
经营状态:在业
所属行业:制造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名:Suzhou No.4 Pharmaceutical Factory
人员规模: 100-499人
企业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海新路2号
经营范围:生产:硬胶囊剂、凝胶剂(外用)、原料药、片剂;生产:医药中间体、化妆品;经营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开展对外投资、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Ⅶ 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第四分公司怎么样

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第四分公司是2016-11-23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111号高铁新城圆融广场三层3070、3080、四层4040号店铺。

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第四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07MA1N0RLU29,企业法人陈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江苏幸福蓝海影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苏州第四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影放映;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零售,制售冷热饮。电影院的建设、管理,工艺品、玩具、服装、饰品、眼镜的销售,电影相关的广告经营,会场租赁,场地租赁,影院的设计及装修,影院设备租赁,票务的网上销售、增值电信业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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