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不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筑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通常就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发包人、发包单位,而工程承包单位则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承包人、承包单位。工程实行总承包时,承包人、承包单位就被称为工程总承包单位。传统上,建设工程以施工总承包为主,所以通常所说的总承包单位一般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政策的鼓励,包括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体化的项目总承包方式已经出现,而且成为发展趋势,今后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会逐步成为建设工程的主力。
B. 设计院从事工程总承包优势有哪些
1、设计院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优势
1.1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紧密配合,打造精品工程
设计、采购、施工在一个公司内进行,设计工程师、采购工程师、施工工程师可以随时相互沟通渗透,充分交流技术,取长补短,能有效地克服以往设计、采购、施工分立,分属不同的公司存在的相互制约和脱节的矛盾,能够有效避免设备采购和施工环节由于没有完全理解设计意图,而造成错误和问题。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程师可以充分与采购、施工管理人员沟通,首先做到总体布局科学合理,从方案上克服设备制造和施工工艺上的不合理性,从工艺方案中优选既可做到满足工艺功能性要求,又能满足制造和施工合理性的最佳方案。在详细设计阶段,可以从细节上随时仔细听取制造和施工方面的建议,不仅使工艺设计技术合理,还可以使制造和施工技术合理,进行细部的优化设计,更加体现出三位一体技术(指设计、采购、施工)的科学性、合理性。设计、采购、施工可以科学合理的深度交叉,综合考虑设计、采购、施工流程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既尊重客观规律,又打破常规,充分结合起来研究,找出工程项目建设的关键路径和重大节点,在完成方案设计的情况下,设计可以为那些制造周期长的标准设备尽早提出采购技术资料;为那些制造周期长的非标准设备尽早出订货图;为尽早施工基础,参考类似工程经验提前设计;为尽早准备量大和特殊的施工材料,先出材料准备资料;还可以在不改变设计意图的情况下,由采购、施工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优化设计。这样,设计、采购、施工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可以形成最优化的网络计划,在关键路径上狠下功夫,对于那些非关键路径,可以合理安排资源支持关键路径工作,显著缩短工程建设周期。而且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后,可以使公司既积累设计经验,又积累采购和施工经验,经过总结,把相似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用在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持续改进与提升上,避免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使工程项目建设一次比一次改进提升,整体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为打造精品工程项目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节约社会资源,实现多赢,为业主早日获利创造条件,使工程建设走上良性发展道路。
1.2有利于控制工程建设造价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设计院搞工程总承包,他掌握着很多专有技术和专业技术,可以通过技术方案的优化,降低投资。设计院转制为工程公司搞工程总承包,可以使设计工程师更加关心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优化总图布置,使设计出的总图方案,既能实现工艺流程、工艺布局、物料流程合理,又能简化各种介质流程,使运行更加经济,达到节能降耗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同时,可以通过方案优化、专业间沟通配合协调优化和各系统工艺布置、工艺配置、工艺装备和各专业先进技术设计优化等多级优化,降低造价,节约投资。设计院搞工程总承包,可以实现集中采购,可以给予优秀分包商长期的技术支持和订单吸引,形成紧密有效的供应链,从而降低采购价格。在施工管理上,可以依靠强大的设计技术力量,优化施工方案,降低施工成本。1.3有利于工程设计改进和加快技术创新的步伐
以往设计院只做设计,设计工程师很少参与采购、施工过程。设计院改制为工程公司搞工程总承包,设计工程师参与采购、施工、调试全过程,与相关市场密切接触,对制造和施工中的技术要求更加清楚,并能直接将发生的问题和教训运用到后续工程设计的持续改进中,可以使工程设计水平不断提升。采购、施工工程师也可以多了解设计技术知识,提高采购和施工工作水准与质量。设计、采购、施工工程师深入实践,通过实践提高技术水平,使工程项目实施实践成为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自主集成的源泉。使企业技术创新、自主研发、自主集成研发具有不竭动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推动科技进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4可以使业主
企业的技术骨干把精力放在抓好生产、提高效益上
具有设计功能的工程公司,专业配套齐全,技术实力强,可以使建设单位实施工程项目具有技术保证,用不着再走从生产第一线临时抽调技术骨干组成建设班子的老路,从而避免了影响建设单位正常生产和出现工程结束时抽调的技术骨干人员不好安置的问题。这一点对于技术力量相对薄弱的建设单位尤显突出。
1.5能够进一步提高工程项目整体管理水平
设计院可以发挥对项目进行整体调控的优势,能充分把握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进展情况;能通过专业的细致分析管理,最大限度地将进度、费用、质量、安全结合在一起,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从而使进度、费用、质量、安全控制在既定的目标值范围内;有利于培养懂设计、采购和施工管理、工程商务、善于沟通的复合型人才,从而提高项目总体实施水平,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C. 工程总承包招标(EPC)中,前期进行方案设计的单位能不能参加投标相关法律依据。 急!!!!
不能。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工程总承包选择设计单位扩展阅读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D. 工程总承包招标(EPC)中,前期进行方案设计的单位能不能参加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规定: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 ..."
根据上文,前期进行方案设计的单位可以参加投标。但具体,应当依据具体项目的招标文件和主管部门规定。
E. 工程总承包中设计单位可以做项目前期和技施设计么
工程总承包竞标前就应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工程作出扩大初步设计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标后,工程总承包就可把工程设计分包给该设计院,由该院完成设计至施工图审查通过,及指导服务施工现场。
F. 设计单位如何走好工程总承包之路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主要采用设计和施工平行发包、由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设计领域和施工领域分别负责的传统工程建设模式,给建筑工程领域带来了不少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G.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方式,不需要招标。业主直接委托就可以吗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H.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选择方式,不需要招标.业主直接委托就可以吗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