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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8-17 15:40:34

『壹』 谁有广东有线电视的法律保护规则,麻烦大家帮我找找,谢谢 .急用的

一是,广东省只是一个省不是一个国家,不可能有单一的法律保护规则。
二,见意你看一下省内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的通知
(穗府〔1996〕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网络设施的安全,确保有线广播电视节目播放质量,维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指有线广播电视系统使用的光缆、同轴电缆、光端机设备、微波设备、放大器、分支分配器、供电器、接收天线、卫星地面接收站、钢绞线、吊线、塔、杆、接地防雷设备及附属设施,前端机房、播控机房、演播室、摄像、录像、录音转播设备及附属设施,以及涉及有线广播电视的供电、通讯和交通设备及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广州市广播电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建设、规划、城管、供电、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第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破坏、盗窃或危害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的有功者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或有关单位和个人确需移动、调整、搬迁和拆除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先向市有线广播电视台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承担拆迁费用。

第八条 因建设施工损坏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要及时向市有线广播电视台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或保护措施,并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不报告也不采取补救或保护措施的,视同破坏有线广播电视设施行为论处。

第九条 市有线电视用户每月应按规定缴交用于网络维修与保护的维护管理费和用于网络建设的有线电视安装费,逾期不缴交者,每逾期1天,按应缴费额的2%缴纳滞纳金,逾期30天仍不缴交的,可停止服务。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及有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私自移动天线、卫星地面接收站、塔、杆、吊线、挂钩、接地防雷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擅自拆除、切断、损毁、移动网络传输线路和有关供电设施的;
(三)擅自移动和调整光接收机、放大器、供电器的;
(四)窃取有线广播电视信号的;
(五)擅自移动、调整、安装分支分配器和用户终端盒的;
(六)向光缆、同轴电缆、光端机设备、微波设备、放大器、供电器、分支分配器、天线、卫星地面接收站及其附属设施投掷物品或射击,造成损害的;
(七)向网络传输线路、天线和卫星地面接收站及其附属设备施放干扰信号的;
(八)在距天线、卫星地面接收站、馈线等设施的500米范围内点火烧荒的;
(九)故意损毁、破坏用于有线广播电视播出、采访和抢修活动的通讯、交通设施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四)、(五)项规定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七)、(八)、(九)项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一)、(二)、(三)、(六)项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罚款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处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盗窃、破坏有线广播电视设施或冒充收费单位向有线广播电视用户骗取钱财,以及阻挠、刁难、围攻、殴打执法人员或广播电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年02月28日 实施日期:1996年02月28日 (地方法规)

『贰』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艾知生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叁』 有线电视初装费的法律依据或者解释。

.交过房有线电视已经集体开通过了,有线电视公司也会上门或贴通知收电视收视费。如果因为当时家里没有人,也没有交收视费,要单独去班开通, 我们收的是50元,因为你不办开通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不知道你什么时间入住,什么时间可以收取收视费,没有一个界定。

『肆』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过期了吗

GB 50200-94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目前仍然有效。

根据 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结果建标[2008]104号文:修订,但目前尚无新版本出台。

『伍』 关于新建商住小区规范建设有线电视管线,费用是否由业主单位承担

费用应由开发商自己承担。
1、小区有线电视管线建设应符合我县有线数字电视发展规划要求,并与有线数字电视发展规划相适应。

2、要按照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把有线电视管线建设与整个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费用应由开发商自己承担,验收合格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移交我局,并由我局负责维护。

3、未按照规范建设管线又不支付管线建设费用的,我局只能按立水泥杆、架设明线方式为小区住房提供有线电视信号,这样势必影响小区整体美观和小区规划要求,因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开发商自己承担。

4、所使用的电缆线等器材应具有国家广电总局及省广播电视局所颁发的入网证书,敷设线路必需适应我局有线电视用户规范管理,否则不予接入并网。

『陆』 有线电视机房工作人员劳动保护条例有没有

当然不符合劳动保护法。值机岗位属高辐射岗位,除8小时工作制外,还要加发特殊津贴。
根据你说的情况,我感觉你所在的应属于非法盗用广电网络信号的单位。否则是不会用100台有线电视接收机来搭建前端的。
你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或广电部门举报投诉。

『柒』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暂行办法

(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一)符合当地电视覆盖网络的整体规划要求;(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的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以及技术维修人员;(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四)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音设备;(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场所;(六)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站。禁止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放自制电视节目。个人不得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第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健全管理措施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必须使用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传输设备。禁止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第六条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由设置共用天线系统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七条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第八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第十条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第十一条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已开办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继续开办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报告,由审批机关注销。第十三条行政区域性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有关规定开办。 第十四条学校开办用于教学目的的有线电视,由有关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批、管理,并由审批机关抄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用于国防、公安、国家安全业务的有线电视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分别管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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